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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与对策

来源:证券之星 2010-06-10 10:08:44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有效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增加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有效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增加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调查表明,目前在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政府推动乏力,创建氛围不够浓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地方政府牵头主导,统筹协调乡镇、村屯,财政、宣传、司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从政策、制度、管理和服务等多方面提供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服务。而目前地方党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投入,还仅仅停留在宣传发动和组织体系建设这个较浅的层面上,特别是对协助清收信用社欠款、联合制裁失信行为等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实质推动作用的关键性工作,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牵头,“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举全社会之力共同维护创建诚信社会的氛围不够浓厚。

 现有抵押担保方式单一,农村融资缺少制度保障。目前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的信贷往来主要采用“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即通过信用户的评定,将一定数量的农户结合为一个担保体,对其中的某一关联农户发生的信贷风险通过其他成员担保来化解。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农户经营的规模化、信贷需求的多样化和资金需求量的增加,这一担保方式明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需求。

 缺乏诚信教育制度和信用观念培养机制,农户主动参与征信的意识不强。现阶段,广大农村已有的诚信教育和信用观念培养主要来自于淳朴民风形成的诚实守信传统、人民银行在农村开展的征信知识宣传和农村信用社开展的部分宣传。这些诚信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但大部分工作仍局限在面上,未能在农村全面铺开,不够深入系统,农村诚信教育体系不完善。

 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尚待确定,农村信用社对系统建设工作动力不足。目前的农户档案采集录入工作主要是依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是信用社在农村积累多年的人脉及硬件资源,其它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参与。由于农信社业务重点不是城市而是农村,国有控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对农信社开展农贷经营意义不大。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转换政府职能,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地方政府要把农村信用建设纳入到本地区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层层制定、下达信用户评定和发展计划,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要积极探索建立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重视信用评级结果在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运用,尝试建立“守信得益”的正向激励机制,提升“信用”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

 建立完备的农村产权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信用关系是产权制度的延伸,产权制度又是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经营管理活动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只有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才能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经济,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真正主体,才能明确信用关系中的权、责、利,才有恪守信用的内在动力。因此,应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提高农村资产流动性。尽快修订完善《担保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增强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的可操作性。

 培育农村信用文化,提高农户的征信认知水平。要将农村诚信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倡导“乡风文明”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示范活动。对守信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的信用激励政策,对失信户予以信贷制裁,使广大农民切身体验到“诚信”二字所蕴含的价值,让“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农村信贷环境逐步改善。

 明确农户信用档案的服务范围,调动农村信用社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我国农村区域性差异较大,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应以区域性服务为主,在同一区域内应以服务农信社加强农贷管理、改善农民贷款服务水平为主,合理保护农信社提供信息资源的应有权益。在未实行征信产品收费制度阶段,为保护农信社占有农户的“商业信息资源”,可对农信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屏蔽农户信用档案中的非信贷信息,其他金融机构只能查询各机构提供的信贷信息。实行征信产品收费制度后,可根据征信数据报送与征信产品的差异化定价,或由农信社与其他金融机构自主协商使用,从而实现金融机构间信息的共享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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