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下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明确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机构所需相同的条件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担保机构所需条件包括:经营担保业务1年或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等。
再担保机构所需条件包括: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至少1年;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