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透支不还成罪人 时年28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证券经纪人李磊,因使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3.5万余元拒不归还,而被检察机关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到法院。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通过庭审,认为李磊犯罪事实成立,当庭以信用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透支不还成罪人
时年28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证券经纪人李磊,因使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3.5万余元拒不归还,而被检察机关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到法院。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通过庭审,认为李磊犯罪事实成立,当庭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1983年1月出生的李磊来自苏北农村,从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后,他成了一家大型证券公司某营业厅的证券经纪人。尽管收入尚可,但由于归还房贷及维持日常开支的消费较大,所以常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2008年间,李磊办理了一张宁波银行的信用卡,从这年的8月至2009年6月,李磊共透支银行本金35270元,并一直没有主动还款,虽然银行多次催讨,但他仍然无动于衷。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依据这一解释,李磊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借助这一司法解释,银行方面再次敦促李磊还款,但李磊沿袭过去的思维,还是抱着能拖则拖的侥幸拒不还款。
2010年2月下旬的一天,警察拿着他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证据找到了他,面对办案人员的调查问讯,李磊没有隐瞒事实,当天他即被警方宣布取保候审于暂住处。3月3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对李磊实施逮捕,随后李磊被警方执行收监。“过去人家信用卡透支不还啥事没有,怎么我才透支区区3万余元就坐牢了呢?”身陷囹圄的李磊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当弄懂问题的严重性后,李磊归还了拖欠银行的恶意透支款,但他并未能因此获得自由。
检察机关指控:李磊恶意透支宁波银行本金35270.63元,经银行多次催要后超过3个月仍拒不还款,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李磊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当庭判处李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听完法院的宣判后,成为有罪之人的李磊眼眶湿润了。
类似案件集中爆发值得关注
在今年以来鼓楼区法院惩处的此类犯罪中,李磊仅是其中普通的一例,和他类似甚至比他严重的大有人在。这些人自然难逃法律的惩处。
32岁的火车司机孙某,也因在宁波银行办理信用卡并因透支3.4万余元拒不归还,案件公诉到法院后,法院以相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一个并无前科劣迹的年轻人,政治生涯将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相比李磊和孙某而言,韩某及陈女士的行为可能要比他们更“恶劣”一些。41岁的无业男子韩某,自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11日,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5家银行办理了5张信用卡,截至今年2月23日,韩某共拖欠上述5家银行本金6万余元,其中最多的一家拖欠了2万余元。几家银行均多次催要,但韩某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钱。今年2月23日,韩某被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抓获归案,4月7日,鼓楼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与上述两名被告人不同的是,韩某这一次被判的却是实刑。
48岁的陈女士和韩某类似,她先后在南京几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并在银行一再催促下拒不还款。陈女士被公诉到法院后还大喊“想不通”,认为自己并不赖账,只是暂时没能力还钱,而据此要判自己坐牢实在够“冤”。但不管陈女士如何为自己开脱,法院最终还是判了她十个月的实刑。
据悉,南京市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大多与鼓楼区法院大体相似,近期以刑罚手段判处的上述案件明显增多。
刑事手段调处此类纠纷系不得已而为之
利用信用卡透支而欠钱不还的纠纷,近几年来一直居高不下,银行方面为了追回持卡人透支的款项,不得不频频到法院打民事官司。但由于先期把关不严等因素,找不到持卡人下落的比比皆是,以致赢了官司讨不回钱也就成了司空见惯的事。而正因为如此,一些人见有空子可钻,故恶意办卡透支的现象也就大量增多,这给银行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从银行方面而言,尽管清楚发放信用卡存在风险,但为了业内竞争,银行与银行之间仍想尽一切办法、使用一切手段发卡。如今一些收入能力并没有保障的年轻人,为了归还房贷、车贷经常一人持有多家银行信用卡。信用卡办卡门槛过低,给一些人恶意透支创造了条件。
针对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给金融安全带来的挑战,2009年12月16日,“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扼制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起到了有效作用,银行通过刑事报案,不仅追回了大量拖欠款项,而且也利用法律的威慑力有效打击了犯罪,维护了金融秩序。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行,既有利也有弊,所谓的“弊”就是许许多多的恶意透支人,由原先的民法调整变成了刑事处罚,受到刑法制裁并被判处刑罚的人一下子多了起来。从社会的长治久安而言,我们应当尽量减少刑罚的处罚对象,毕竟被判刑的人多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并非是好事,这是值得人们、尤其是司法机关关注的。
那么如何才能减少此类犯罪、避免刑罚的打击面扩大、又能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呢?鼓楼区法院专家级人民陪审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控制与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狄小华认为:首先银行在审核发放信用卡的过程中,不能为了业内竞争而降低门槛,应严格审查申请办卡人的信用情况、偿还能力等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底,并严格控制持卡人透支额度。其次,银行方面应当向申请办卡人或持卡人释明,一旦透支到一定的额度经多次催讨不还,持卡人将面临刑罚惩处风险,以警示持卡人及时还款、谨慎消费和取现。而不能为了一己之利想方设法诱导持卡人透支消费,导致陷人于违法,增多刑罚的惩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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