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中应规定纳税人的诚信推定权,取消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以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近日,在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第19个税收宣传月研讨会上,专家们表示,目前法律法规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不够明确,应进一步细化。
纳税人的诚信推定权又被称为无过错推定原则。去年,厦门地税局出台《对纳税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规定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首先不应认定或推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其次税务机关负有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应通过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证据。而在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前,纳税人还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理时,税务机关则要坚持“疑错从无”原则和处罚得当原则,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和中国政法大学施政文等专家都表示,去年11月,国税总局曾公告了纳税人的14项权利,但这些权利仍然是不充分的,纳税人还应当享有依法参与立法权、听证权、正当程序权、拒绝重复检查权等。
在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还主张在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上,应该废除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据悉,按照目前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专家认为,“这对纳税人是极不公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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