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的违约金”更像敲诈
来源:济南日报
2009-12-17 11:44:22
日前,渭南市临渭区教育局被曝要求新录取的教师每人缴纳2万元的违约押金,而且8年内不许调动工作。教育部门称,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控制进入高中任教的人员,以免造成义务阶段教师的紧缺,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师资流失(12月16日《华商报》)。
日前,渭南市临渭区教育局被曝要求新录取的教师每人缴纳2万元的违约押金,而且8年内不许调动工作。教育部门称,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控制进入高中任教的人员,以免造成义务阶段教师的紧缺,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师资流失(12月16日《华商报》)。
要工作,首先得交2万元的违约金?听来令人咂舌。而这种事居然发生在传授文化知识、讲究道德法治的教育部门,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如此高的违约金,不像劳动合同,更像敲诈勒索的霸王条款。
一方面,收取2万元的违约金不合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两种情况要收取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作为普通教师,既不需要高额的培训费用,也不违反竞业限制责任,谈何2万元的违约金?
另一方面,收取2万元的违约金不合理。首先,收取金额过高。2万元虽说不多,但对于农村教师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讲,实在是一笔不菲的数目,相当于一年半的工资。其次,缴纳方式不当。一般来说违约金是在违约之后缴纳,作为新聘教师还没正式上岗,谈何违约?再次,退还金额不当。尽管有关部门说,“根据协议,教师干够8年,2万元肯定可以退还。”但是2万元的违约金,8年之后怎么还只退2万元呢?存到银行还有利息呢!
因此,渭南市临渭区教育局收取2万元的违约金,或许能达到所谓的“最大限度控制进入高中任教的人员”、“防止师资流失”的目的,但这一做法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倒像“光明正大”的敲诈勒索,实在令人气愤和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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