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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以“信用威胁”打造诚信社会

来源:金羊网 2009-10-19 11:35:34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体例》,对保护个人隐私、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体例》,对保护个人隐私、知情权和异议权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这些问题近年来做得的确很不如人意。从这个角度,尽快出台这部条例当然会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征信市场机构的活动。

    但这套征信系统应当采集哪些信息以及怎样把这些信息纳 入信用记录,还需要进一步征求社会意见。据央行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的缴费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这意味着,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可能会涵括大部分社会生活领域。我担心,这样做搞不好的话会引起公众的不安。

    在现行运作框架下,个人对信用记录的产生和操作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媒体经常报道有人到银行办贷款,才发现自己因为各种原因进了黑名单,而在不少情况下,那些所谓不良信用记录都属于非主观意愿产生的,理应加以撤销。但银行等机构一般并不这么做,而是直接采纳这些信用记录判“死刑”——最多补充一句:“有问题找征信中心去。”一个人违法判刑还能上诉,但是征信机构却说“对不起,这个真没有”,想想看,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水、电、煤气费和银行业务(比如还贷)还不一样,在这类事情上偶尔忘记的人想必不少。如果都像上面说的情况那样,只要发生欠缴现象就一律打入黑档案,那么几年下来,我想不良信用名单将会是一个非常“壮观”的景象。那样的话,这套征信系统不改弦更张,就只有把自己搞得一点公信力都没有了。这里的问题,不仅在于应当赋予个人异议权(这方面可以假定条例出台后便可获得解决),还在于如何认定这些信息和个人信用之间的关系。

    我相信,除了那些真的不想去缴费的人,偶尔忘记缴费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个人就是个信用不良者。所以,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水电煤企业)有必要从程序上来保证尽量不会伤及无辜。做到这点其实也简单,相关企业在履行告知责任后,可以设置一个缓冲期:只有当超过这个期限,才把相关缴费信息记入信用档案。这样的话,人们就不会因一时之失成了“信用败坏者”,而征信机构也不必受理大量的异议申请——走到这一步,肯定是件麻烦事。

    其实,我并不很赞成把这类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因为建设征信体系目的在于提高社会诚信,而如果把大量具有偶发性特征的社会信息作为判断信用的标准,不免显得过于随意轻率。这样客观上还可能是在帮助那些企业催缴欠款,从而把个人信用记录变成一种“信用威胁”。试想,人们早上起来就要提醒自己别忘了交水电费,那是什么滋味?是的,这时候水电煤企业不用怎么担心有人赖账了,但这却是以牺牲公民的生活安全感为前提的。用这种方式打造“诚信社会”,值得吗?

    话说回来,这部条例并未明文规定把水、电、煤缴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也许这只是个别央行官员的看法。不过从大量相关报道来看,一些公用事业和企业始终有着把征信系统当作“催款机”的冲动。如果真有这么一天,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不注意和防范可能因此引起的社会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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