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我是07年参与房地产买卖信贷审核时,才具体了解个人征信记录这一问题。当时就有很多购房者因信用卡逾期还款而被记录所谓不良“信用信息”,给申请贷款带来障碍。经了解,这些购房者多半与本人一样,对个人征信问题属于“典型性无知”或是“典型性无法知”。
第一, 我们在申领银行信用卡时并不知晓如果有逾期还款会被这个征信系统记载。银行在销售信用卡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信用卡卡片上也没有提示。可以说在这个问题上,整个银行系统着实扮演着阴险小人的角色。从某种程度上,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告诉申领者,信用卡使用不当可能会引发不良信用记录,且该不良信用记录对未来的一些活动有重大影响,那么很多人可能根本不会凑热闹申办信用卡。
第二, 我们不清楚什么情况会被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大家都知道银行对逾期还款是收取高额利息和罚息的。尽管大多数人也搞不清楚这些利息、罚息是根据什么如何计算出来的。甚至银行自己的员工也要依赖他们的系统才能算出结果,据说这个结果还可能不一样。不论怎样,持卡人当然的理论是,我既然还了你本金,又支付了高额利息和罚息,我受到了惩罚,银行并未因此遭受多大损失。按常理这事就该了结了。谁想到银行还偷偷记本小账。本来持卡人与银行是基于民事法律,建立了借贷关系。银行呢怂恿它的老子央行横插一刀(糟糕的是这刀还没明着砍,是个暗器),不但要与持卡人建立民事关系,还要通过信用管理,管理起持卡人。商业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马上就不平等起来。2005年央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粗略规定征信服务中心要记录个人在商业银行的交易信息,并未说明这些信息会用作何用,对个人产生什么影响。表面看该法规视乎只是规范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的,与银行客户没有多大关系。最多规定了对信息的异议程序,但既然没说清楚这个信息与我个人有多大利益关系,有几个人会没事闲的去异议?
第三, 任何制度的执行首先要公开透明,要先让被管理者知晓。对于征信管理这么一个复杂而又有广泛影响力的制度我们伟大的央行居然怠于宣传,偷偷摸摸的按自己内部管理规范就执行去了。直至今日《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我等被管理者方焕然大悟。这征信机构怎么想,怎么像个间谍机构。既然大家都普遍的不清楚、没意识,那在《征信管理条例》生效之前,征信机构所记录的庞大的数据信息的公信力就值得怀疑。因为我被管理者还不知道你是何时开始,怎么管理的我呢(如前段所述,即便有人知道有这么个《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也没几个人意识到它实际上是管理自己的)。若果如央行言之凿凿,征信管理意在提高全民信用意识,那得先让民众知道自己该怎么管理自己的信用吧。可惜,我们现在仍然靠道听途说了解现行的征信管理规则——什么样的信息会被认为是不良记录,这些不良记录如何影响我的贷款及其他经济生活。这叫什么呢,关于征信记录使用的“典型性无法知”吧。
第三, 任何制度的执行首先要公开透明,要先让被管理者知晓。对于征信管理这么一个复杂而又有广泛影响力的制度我们伟大的央行居然怠于宣传,偷偷摸摸的按自己内部管理规范就执行去了。直至今日《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我等被管理者方焕然大悟。这征信机构怎么想,怎么像个间谍机构。既然大家都普遍的不清楚、没意识,那在《征信管理条例》生效之前,征信机构所记录的庞大的数据信息的公信力就值得怀疑。因为我被管理者还不知道你是何时开始,怎么管理的我呢(如前段所述,即便有人知道有这么个《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也没几个人意识到它实际上是管理自己的)。若果如央行言之凿凿,征信管理意在提高全民信用意识,那得先让民众知道自己该怎么管理自己的信用吧。可惜,我们现在仍然靠道听途说了解现行的征信管理规则——什么样的信息会被认为是不良记录,这些不良记录如何影响我的贷款及其他经济生活。这叫什么呢,关于征信记录使用的“典型性无法知”吧。
第四, 即便是今天,明确告诉持卡人信用卡逾期还款,会被计入不良征信记录。相信很多持卡关于什么是逾期还款,依旧一知半解,糊里糊涂。申领信用卡时,银行销售人员是吹乎的天花乱坠。什么免息贷款期,什么生日特别免息日,什么最低还款额,什么关联卡自动还款,什么主副卡关联还款等等。殊不知这里头学问大了。因生日延长还款期可能只适用于该卡的头一年甚至就头几个月,或许根本就是销售人员胡编。反正您要真相信了,一不小心就来个逾期。关联卡自动还款也是有说法的,万一关联卡里没有足够的钱,或是没有活期存款(银行本着为储户利益着想的方式,宁肯让您违约它也不扣定期存款),您又逾期了。至于那些给很多亲友开了副卡的哥们现在很可能被拖累得很惨,谁保证自己清楚这些副卡的消费情况。本人的第一次逾期还款就是因为不清楚光大银行关联卡还款要申请后一个月才生效,造成首月逾期。当时给我办这业务的还是一个师妹,现在真是撕了她的心都有。但我更相信,她当时也不知道这些婆婆妈妈的烂规矩。
第五, 商业银行喊了好多年要为客户服务,不过这脑子里装的还是银行本位。很多人看自己的账单也是一头雾水。经常先是被吓一跳,拍脑袋冥思苦想半天才眉头舒展。因为银行弄个负数放在你的账单上。若银行是为客户服务理应以客户为会计主体,那么客户账户里的存款应是正数,借款才是负数。但是,对不起,大多数人收到的账单都是正负号反着的,或是使用 “借”和“贷”这种专业术语,是有欠款未还是有存款余额,您好好回忆一下,再认真学学财务知识,自己看着办吧。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ATM机上。我就有一激动越还“负债”越多的经历。可惜我积极还款,大笔无息资金提供给银行使用它不给我记个优良记录,这也够不对等的吧。
第六, 关于还款,很多人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且不说工商银行之流,办个还款业务要在柜台排上一天半天,还款的难处还多着呢。本人迫于单位财务淫威办理过不少乱七八糟的银行信用卡(工资、福利、差旅卡),这些倒霉银行在一个城市也没几家营业部,更别说全国网点。你这边着急还款,他那边频出问题。要么营业部下班,要么自动存款机故障,要么与其他银行联网困难。反正就是个死不让你还款。我就有三更半夜跑了两家民生银行营业部和三个24小时自助银行还款的遭遇。这种问题若是一般的借贷关系,估计欠款人早就勃然大怒,打电话大嚷,“你借款人爱要不要,想要自己来取”。可惜,银行不按这个规矩办事。您打电话问客服,想了解它的网点或营业时间,告诉他自动存款机故障,说明情况申请延长还款期……对不起,客服是自动语音系统,经常听了十多分钟广告,1、2、3的按了好几遍,没找到一个喘气说话的活人。即便有人工服务,要么一问三不知,要么耐心的告诉你今天24点前您必须还款,否则责任自负。银行的这种劣迹难道不应该由持卡人给他们记上一笔不良信用记录吗?可惜你记也是白记。
第六, 关于还款,很多人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且不说工商银行之流,办个还款业务要在柜台排上一天半天,还款的难处还多着呢。本人迫于单位财务淫威办理过不少乱七八糟的银行信用卡(工资、福利、差旅卡),这些倒霉银行在一个城市也没几家营业部,更别说全国网点。你这边着急还款,他那边频出问题。要么营业部下班,要么自动存款机故障,要么与其他银行联网困难。反正就是个死不让你还款。我就有三更半夜跑了两家民生银行营业部和三个24小时自助银行还款的遭遇。这种问题若是一般的借贷关系,估计欠款人早就勃然大怒,打电话大嚷,“你借款人爱要不要,想要自己来取”。可惜,银行不按这个规矩办事。您打电话问客服,想了解它的网点或营业时间,告诉他自动存款机故障,说明情况申请延长还款期……对不起,客服是自动语音系统,经常听了十多分钟广告,1、2、3的按了好几遍,没找到一个喘气说话的活人。即便有人工服务,要么一问三不知,要么耐心的告诉你今天24点前您必须还款,否则责任自负。银行的这种劣迹难道不应该由持卡人给他们记上一笔不良信用记录吗?可惜你记也是白记。
第七, 银行不主动告知所记载的不良征信记录。银行能够不辞辛苦,每个月给客户寄送账单外带小广告,却懒得告知一下客户自己何时因何事被记入黑名单。既然客户不知道自己上了黑名单,自然也就不晓得去申诉。近来经常有媒体报道某些客户在自己申请贷款被拒时才发现,有人此前借用、盗用、伪造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申请过信用卡或是贷款且有欠款发生。按理说这些问题很多是银行审查不严或是银行内部人员参与贷款诈骗所致,客户是个被害人。但银行多半理直气壮,拒不更改信用记录。拒绝修改记录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最简单的是客户没有及时申诉,时间太久难以查明真相,故而有罪推定——客户错了。法院判决尚且要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送达呢,银行居然伙同征信机构自己制定规则、自己裁判、自己背地里偷着执行,被发现有错后竟振振有词拒绝改正。不知现在征信机构记录的不良信用记录有多少属于客户不知的“待商榷”内容。
基于如上诸多“典型性无知”和“典型性无法知”情形,征信机构是否能够理直气壮的说自己记录的征信信息有理有据、真实可靠?如果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待商榷,那么是否能够作为将来评价中国人(法人)信用的依据。既然《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未表明该条例生效前的征信记录如何处置。那么,这些信息被延续使用的可能性就很大。
笔者认为,如果当前征信信息要延续使用,那就要给大家一个过渡期限,让被管理者去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并就可疑征信记录进行申诉,厘清不良记录产生原因,清理错误信息。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对一些因“典型性无知”造成的不良记录进行集中妥善处理。
建议制定、确定这些政策的所谓专家学者不要总在欧美国家考察,也不要守着北京、上海、广东等金融发达省市不放,到一些二线城市和偏远地区去实地考察一下,了解一下中国银行系统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服务质量,再做公允的结论。
基于如上诸多“典型性无知”和“典型性无法知”情形,征信机构是否能够理直气壮的说自己记录的征信信息有理有据、真实可靠?如果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待商榷,那么是否能够作为将来评价中国人(法人)信用的依据。既然《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未表明该条例生效前的征信记录如何处置。那么,这些信息被延续使用的可能性就很大。
笔者认为,如果当前征信信息要延续使用,那就要给大家一个过渡期限,让被管理者去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并就可疑征信记录进行申诉,厘清不良记录产生原因,清理错误信息。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对一些因“典型性无知”造成的不良记录进行集中妥善处理。
建议制定、确定这些政策的所谓专家学者不要总在欧美国家考察,也不要守着北京、上海、广东等金融发达省市不放,到一些二线城市和偏远地区去实地考察一下,了解一下中国银行系统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服务质量,再做公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