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深刻阐明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一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逐步形成。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在抓紧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初步确定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任务、工作重点等,国务院正在组织进一步论证。
二是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标准体系建设起步。有关部门起草了征信法规草案并编制了征信业标准草案。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深圳等,出台了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归集、使用以及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的地方法规,为完善我国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探索了经验。
三是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取得进展。人民银行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300个大中城市的联网查询。商业银行利用该系统改善了风险管理,降低了信贷风险。
四是开展了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工商、海关、质检、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改革监管方式,实行不同形式的信用分类管理,有效提高了监管效率。
五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高度重视,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上海开展了个人联合征信试点,改善信用环境,在全国产生了明显的示范效应。山东、江苏等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工作思路和发展规划;建立了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或网站,实现本地域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目前,信用服务行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新兴行业,现有各类企业征信机构100多家,资信评级机构近80家,市场调查及其他专业信用服务机构500多家,为改善企业信用管理水平、防范信用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利于从源头防治腐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统一规划。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建设,互不联网,资源不能共享,可能形成重复建设和浪费,亟需加强规划和指导。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面临困难。我国还缺乏关于信用信息的界定、公开、使用和传播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督惩戒机制尚未形成。
三是信用服务市场发育滞后。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比较淡薄,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缓慢,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不旺。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安排
一是尽快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将在广泛征求专家、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认识,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充分论证,尽快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二是积极推进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出台政府和企业信息披露以及保护个人隐私的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条件等。研究制定关于规范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专业信用服务行为的行政法规。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
三是努力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共享。通过建立和完善管理对象的信用档案,逐步实现系统内全国联网和信息依法公布。建立部门间和区域间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形成有效的社会制约机制。
四是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从信贷信用征信体系入手,加快建设多层次、全方位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自觉依法经营,建立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全面改善信用状况。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重点人群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是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政府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明确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受理投诉,防止滥用个人信息,维护市场公平。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六是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揭露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企业和个人牢固树立诚信守法的观念,积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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