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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被召回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源:北京日报 2009-07-29 15:26:42

京报网讯(记者孙文晔)昨天,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公布与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详解了食品召回制度,并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依据实施条例,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

    京报网讯(记者孙文晔)昨天,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公布与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详解了食品召回制度,并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依据实施条例,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档案。

    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因说明书等不符合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可继续销售,不过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为了对食品生产实施全程控制,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为了使问题食品可追溯,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如没有中文说明则不允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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