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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实行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信用记分管理

来源: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07-10 17:16:00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150余家药品零售企业陆续收到了2份红头文件:《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信用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切实发挥驻店药师在指导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150余家药品零售企业陆续收到了2份红头文件:《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信用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切实发挥驻店药师在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用药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省率先出台的新规定。

        根据这2份文件,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实行信用记分管理。驻店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信用、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五类,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评定。《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记分标准》列出了13条评定标准,每违反1条记1分,年度内未有记分的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列入守信名单;记分累计1-3分的驻店药师,列入一般信用名单;记分累计4-7分的驻店药师,列入警示名单,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书面告诫;记分累计8-11分的驻店药师,列入失信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警示函;记分累计12分以上(包括12分)的驻店药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暂扣《驻店药师上岗证》,并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驻店药师信用记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2份文件还明确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一是实行《驻店药师上岗证》制度。驻店药师应当通过上岗考试,取得《驻店药师上岗证》。仅执业(从业)药师凭每年接受省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免予上岗考试。上岗考试每季度举行一次,闭卷笔试,并一律不收取费用。二是实行驻店药师登记备案和档案制度。建立驻店药师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档案。驻店药师不得兼职,拟变更服务单位的,须填写有关表格并报市局备案。三是实行驻店药师执业公示和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布驻店药师的执业地点、年度考试考核情况、信用记录、健康体检情况等,公众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四是加强驻店药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驻店药师应当按规定每年接受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驻店药师,需继续在宣城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从业的,应当参加市局组织的药品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五是强制药品零售企业建立驻店药师考勤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驻店药师的考勤制度。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柜台上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告知。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这2份文件还专门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款:驻店药师对企业违法行为无过错或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不受所在企业的影响;对驻店药师的信用等级进行核定公示之前,应当向被评定为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的驻店药师发出《信用等级评定事先告知书》,告知驻店药师对其信用等级评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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