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开展创建省级商业“价格诚信单位”活动
来源:中经在线
2009-07-08 09:11:28
为认真开展创建省级商业“价格诚信单位”活动,辽宁省鞍山市物价局在全市商业领域积极贯彻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采取有效的指导措施增强商品和服务价格透明度,提高全市商家价格诚信意识。 辽宁省鞍山市物价局通过采取有效措
为认真开展创建省级商业“价格诚信单位”活动,辽宁省鞍山市物价局在全市商业领域积极贯彻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采取有效的指导措施增强商品和服务价格透明度,提高全市商家价格诚信意识。
辽宁省鞍山市物价局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全市开展创建省级商业“价格诚信单位”活动的落实。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可以采用标价签、价目本、价目表、公示栏、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形式,经营者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制作价签,但须经市物价部门监制备案后使用,标价签应有商场物价员签章;
磁性价格牌只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参考价格,模特上使用的磁性牌必须与货架上摆放的同一商品标价相同,同时,在货架上摆放的同一商品要有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
标明商品折扣时要具体准确,不得出现“全场”、“**折--**折”等表示无依据或意思模糊的字样。商品折扣标识应当摆放在同一折扣商品前,打折商品须有原价价签,不得虚构原价,销售记录要有备案,明码实价的商品不得参与打折活动,打折促销活动要有明确的起始时间;
超市冷冻食品等不宜货签对位的,经营者在货柜上要用标价签标注的同时,应当逐件标明价格,做到一货一签;
降价商品应当使用降价签,降价签统一颜色,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期限等项目,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交易记录和票据等有关资料,以备查证;
促销活动中的赠品要准确公示,赠品的质地、规格、数量等信息要告知消费者;
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海报等形式进行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商品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商场POP广告应当做到标价及服务内容真实明确、语言表述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服务台和价格服务监督站应当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本经营场所的服务监督电话;
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及价格服务监督站公示应当在商场醒目位置,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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