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08年1月,辽宁AA电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深圳BB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开始业务接洽,BB公司自称从事电子产品贸易,欲购买辽宁公司的电子产品。双方经过商讨初步达成了购买金额达15万元人民币电子产品的意向。由于
案例背景
2008年1月,辽宁AA电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深圳BB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开始业务接洽,BB公司自称从事电子产品贸易,欲购买辽宁公司的电子产品。双方经过商讨初步达成了购买金额达15万元人民币电子产品的意向。由于AA公司急需开拓新市场,对于BB公司这样一家新客户提出的放账30天的付款条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只是派人员简单地了解了一下BB公司的表面情况,并没有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的信用状况,甚至对该公司的资金实力及股东出资情况都一无所知。双方很快签订了购买合同,选择了赊销30天的付款条件。
双方签约后,AA公司立即组织生产,并按时交货,货品也通过了检验。BB公司很快地提走了货物。在货款到期日,BB公司并没有按约付款。AA公司立即向BB公司发函要求付款,但BB公司只是强调货物销售不畅,资金占压严重,暂时无法偿还货款。双方交涉近3个月,AA公司先后数次派人赶赴深圳进行催讨,但始终无法拿回欠款。AA公司由于资金无法流动,经营举步维艰。
经过反复考虑,AA公司决定先了解BB公司的状况后,再决定是否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欠款问题。通过委托赛立信调查后发现:
第一,从获取的工商资料中发现,BB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分别由两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其法定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纺织产品。即BB公司向AA电子公司宣称的从事电子产品贸易是超出其法定经营范围。
第二, BB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在2008年3月抵押给广州的一家商业银行,并由于经营状况欠佳,其主要股东早已撤资,现有股东也基本上没有出资。
第三,从BB公司的财务报表上看,该公司的业务规模小,其2007年的负债水平相当高,2007年甚至处于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边缘。
第四,对BB公司的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走访,发现该公司2007年基本上没有向其供应商和客户进行业务往来,且该公司仍拖欠一些供应商的货款,经供应商的多次追讨,仍尚未还清。
赛立信看法:
第一,深圳BB公司的股东背景一般,注册资本的规模小,且由于其主要股东已撤资,现有股东也基本上没有出资,其注册资金属于名不符实,信用风险程度相当高。
第二,深圳BB公司对辽宁AA电子公司宣称其从事电子产品贸易,超出其法定经营范围,存在商业欺诈的性质。
第三,由于深圳BB公司把资产早已抵押给银行,且其2007年的资金及业务经营状况欠佳,金远公司即使诉诸法律,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案例启示:
AA公司在这笔业务中损失达到了20万元。反思AA公司的这笔业务的始末,其实只要AA公司在开拓新市场的同时,仍加强对新旧客户的信用和赊销风险控制,这次的损失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另外,在发生坏账时,如果自行追讨一段时间后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应尽快请专业的信用管理机构代为追讨,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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