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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海县将逐步建立房屋权利人信用档案

来源:宁海新闻网 2008-07-25 14:06:51

宁海新闻网讯 (记者 肖承云 通讯员 葛亚青)昨日,记者从县房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房产行政管理水平,规范房产权籍和交易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8月1日起,我县将开始在全县施行《宁海县房屋权利人信用档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宁海新闻网讯  (记者 肖承云 通讯员 葛亚青)昨日,记者从县房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房产行政管理水平,规范房产权籍和交易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8月1日起,我县将开始在全县施行《宁海县房屋权利人信用档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房屋权利人具体失信行为的内容及形式包括: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证件申请登记,提供错误、虚假资料申请登记,擅自涂改、毁损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证申报不实,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确认违法等行为;以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虚假资料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房屋权利人在被失信记录前,登记机构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权利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诉,逾期登记机构予以失信记录。房屋权利人有失信记录的,在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所涉业务时,不再享受房屋登记机构对外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取消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设立的专项服务资格,取消金融机构驻点定向提供的抵押登记服务资格,延长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业务工作时限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时限等。

  当然,根据《办法》,如果房屋权利人对失信行为及时纠正、整改,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房屋登记机构核实后,可以做出缩短办证时限或注销失信记录的决定。今后,在条件成熟时,登记机构将有失信记录的房屋权利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同步管理,或提供给国土、工商、银行等部门作为管理或信用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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