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资信评级业在“没有规矩”的环境中已成长了10多年,显然,确立行业监管部门,出台合理、全面的行业监管规章制度,已成为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资信评级业现行制度 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制度大致可分
中国的资信评级业在“没有规矩”的环境中已成长了10多年,显然,确立行业监管部门,出台合理、全面的行业监管规章制度,已成为我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资信评级业现行制度
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行业监管制度,该类制度主要对资信评估机构的行业准入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二是行业支持制度,该类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用评级机构的服务和产品为金融监管服务。
行业监管制度。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监管的制度供给有以下特点:一是实行审批准入制度;二是监管制度多为资格管理;三是行业准入缺乏一定之规;四是监管部门不明确。
行业支持制度。我国资信评级业支持制度的供给有如下特点:一是政府部门已开始积极利用评级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二是政府部门的制度供给大多为定向供给。
制度供给存在的问题。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制度供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供给主体缺位;二是制度供给的目标错位,目前的监管理念倾向于保护行业原有企业的既得利益,而不是提高评级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三是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
制度供给对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影响
资信评级业制度供给存在的问题,导致我国的资信评级市场混乱而低效,具体表现如下:恶性竞争。由于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评级机构的经营行为不受约束,所以有些评级机构为争取业务,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影响了评级行业形象,也降低了评级服务和产品的质量。
评级垄断。由于资信评级行业目前除1997年人民银行对债券评级资格的认定外,没有其它权威的资格认证,因此当时指定的9家评级公司理所当然获得了垄断地位。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出台行业支持制度时,多指定某些评级机构,也导致了通过行政手段垄断经营的现象。
缺乏准入和淘汰机制。自1997年人民银行认可9家债券评级机构以后,一些规模大、实力强、人员素质高、按照国际惯例规范运作的资信评级机构相继成立,这些机构长期被排斥在债券评级市场以外,而一些原被人民银行认可具有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经营评级业务的水平严重下降,却不能被淘汰出局。这种既无入口,也无出口的行业监管方式最终会扼杀我国的资信评级业。
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升。在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后,我国尚未出现一家权威评级机构。目前,上规模、上档次、业务水平高的评级机构不多,评级机构没有培养出也没有吸引到我国资本市场上权威的信用分析师,从业人数和以前相比虽然有所增长,但水平难说有多少提高。
发展我国评级业的对策建议
明确资信评级业的监管部门。笔者认为,在我国评级行业最合理的监管部门应该是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确定监管部门应该澄清这样一个认识,即任何政府部门都可以利用评级服务和评级产品,但评级行业的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就是评级行业的监管者。
提供合理充分的行业规制。鉴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和资信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明确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监管办法是非常必要的。评级行业准入政策应该在注册资本、员工人数、从业资格和评级技术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凡是达到规定条件的评级机构即可获得评级资格,而对那些未达到标准的原有评级机构应一律进行清理。同时,鉴于评级产品的市场检验周期较长,在评级机构经受市场检验以前,应该明确规定评级机构的禁止行为。
成立评级行业协会。成立评级行业协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评级机构寻求政府的制度供给,解决行业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代表行业成员寻求政策支持,解决行业支持制度单独谈判、定向供给而导致的垄断经营的市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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