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中国企业信用制度构想②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信用网 2008-07-17 10:30:52

七、信用影响值和信用评级表现形式 信用影响值是有层次的,最高一层是企业自身状况和信用行为两类评级内容的信用影响值,它们各占信用总分的50%,而信用总分的最高分为100分,所以它们各自的信用影响值是50分。企业自身状况下又设有信用评级

七、信用影响值和信用评级表现形式

      信用影响值是有层次的,最高一层是企业自身状况和信用行为两类评级内容的信用影响值,它们各占信用总分的50%,而信用总分的最高分为100分,所以它们各自的信用影响值是50分。企业自身状况下又设有信用评级项目,这些评级项目又有各自的信用影响值,信用影响值的高低体现它们各自在企业自身状况这一块的重要性的大小。
      信用评级项目下的信用依据也有自己的信用影响值,每一个评级项目下各个信用依据的信用影响值加起来就等于这个评级项目自身的信用影响,而每个评级项目的信用影响值加起来就等于企业自身状况的信用影响值。我们可以打个比喻来说明上面的情况,这就像一张考试试卷,试卷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选择题相当于信用行为类,非选择题相当于企业自身状况类,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各自的总分各占试卷部分的50%,试卷总分100分,非选择题下面又有填空题、改错题、问答题,这就相当于评级项目,它们的总分分别是20分、10分、20分,这就相当于评级项目的信用影响值,这三个“评级项目”下各自有很多小题目,这些小题目就相当于信用评级依据,每个小题目都有自己的最高得分,这相当于信用依据的信用影响值,所以信用影响值是指评级内容、评级项目、评级依据各自可以得到的最高得分或最高扣分,所以信用影响值不等同于信用得分,一般信用得分会少于信用影响值,这就像考生考试一般不会考得满分和超过满分一样。信用影响值以法律形式确定,信用得分就要看“企业信用人”这个“考生”做的“题”的实际情况了。
      企业综合信用咨评公司依法对企业信用人的各类信用依据进行分析、评定,然后得出一个企业综合信用的状况,对此信用状况如何表示呢?本文采用分数制和字母等级制相结合的方式,即90分以上为A级信用企业;80分以上为B级信用企业,70分以上为C级信用企业;60分以上为D级信用企业,60分以下为E级信用企业,这就是信用评级的表现形式。

八、信用评级标准

       信用评级标准是法律信用依据的重要内容,法律信用依据比信用标准的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信用评级标准,还包括一些信用依据的定性规定,即什么性质的事实是企业事实信用依据等。信用评级标准是一种法律规范,它具体规范各类信用依据的信用影响值和依据什么将各种信用依据分为几层次,各个层次的同种信用依据的得分标准和扣分标准。
       信用依据分为企业自身状况类和信用行为类,所以信用评级标准,也分为信用行为标准和企业自身状况类标准。本文对信用标准进行论述仅限于论述制定信用标准的方式,不包括制定具体的标准。
       信用行为标准是一种统一适于所有行业的企业信用人的信用标准。信用行为分为失信行为、守信行为、升信行为,只有失信行为和升信行为需制定标准,失信行为是重点。我们对失信行为制定标准,主要应从两方面来考虑怎样划分失信行为的层次,一是失信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程度,二是企业导致此失信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表示此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呢?(即危害的程度不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是否造成人身伤亡(死亡、终身残疾、长期性疾病)
②是否构成了刑事责任或是否因此被行政处罚
③是否被媒体广泛报道,而在公众中造成较大反响,较严重的损害了在公众中的信用形象。
       企业失信行为只要具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就可认定为失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严重或很严重。
       企业的失信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法责任,若是以故意或过失为承担原则,或是以故意和过失为划分责任轻、重的条件,那么此失信行为同样也应作“故意、过分”的分析,有的失信行为必是故意的,有的失信行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对于第一种只要失信行为的真实性得到确认,就可确定是故意的,而第二种在确定失信行为的真实性后,还要其他证明来确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所以这类信用行为都可以依是故意还是过失制定不同层次的失信行为标准。升信行为无需确定不同层次,只要符合法定的升信行为条件就可以得到同样的升信评级,关于它,在后文具体论述。企业自身状况类评级标准依企业所属行业不同应制定不同行业的标准,这一类的问题很复杂,涉及到很多公司、经济学、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一起思考、协商之后才能确定,但这方面在现在的企信制度的实践中已有很好的经验,所以今后确立不会很难。
       信用评级标准还要区分可裁量性标准和不可裁量性标准,因为对于有的信用依据来说无法具体划分层次,只好确定一个信用影响值,由咨评公司经过对信用依据的分析后,自主在信用影响值内作出得分或扣分的信用评价,这种标准仅有影响值规定,无层次划分,这就是可裁量性标准,自然相对的就是不可裁量性标准。

九、企业综合信用评级服务合同

       企业综合信用评级服务合同是指合法成立一定年限的企业与合法成立的企业综合信用咨评公司签定的关于咨评公司依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在合同有效内进行评级、监督和利用所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料、情况生产与企业有关的信用产品,对外出售收益以及企业合法利用信用评级、承担相关义务的合同,简称信用合同。
(一)信用合同的意义
①企业身份的改变
       企业与综合信用咨评公司签定信用合同后,获得一种新的身份——企业信用人。企业信用人不是一种空的称号,它代表了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享有的一系列新的权利和承担一系列新的义务,更是企业愿意改善信用状况和遵守信用的一种重要象征。
②综合信用评级的基础
      综合信用咨级公司只有与企业签定了信用合同后,才能对其进行综合信用评级。前面讲过,综合信用制度确立后,允许特别信用制度存在,其中有一种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一方申请咨评机构(未与被评企业签定信用合同的咨评公司)对另一方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作出信用评级或信用报告等,这种企业信用评级虽是综合考查被评企业,但它不是综合信用评级,因为它不是综合信用制度中的信用评级,不具备相匹配的相关综合信中制度中的其他制度,它仅是一次单独的没有持续性的评级。
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
      综合信用评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即要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这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因双方签定合同而确定,形成了企业综合信用评级服务关系。
(二)信用合同的特点
①信用合同是书面合同
       信用合同的形式仅是书面合同,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比较明确、合理。
②信用合同是有法定期限的合同
       一份信用合同的期限不能太短,太短无法体现信用人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也不宜过长,过长信用人企业难于接受,所以法律需对信用合同有效期进行确定,即以不少于5年不多于10年为准,双方可以这个期限内进行约定,期满前一定时间内考虑是否续签,可以在这段时间内续签。
③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不平等
      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行民事主体,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因为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就信用人来说信用咨评公司是监督管理者,而自己是被监督、管理者。例如咨评公司给与信用人的降信评级,若是允许被降信的信用人随意提出异义,甚至是起诉,那么信用评级将“永无宁日”,但也不能完全不许被降信的信用人提出异义,只是要进行严格限制,这就实际上造成了双方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又是必须的。
④合同标的一种特殊性
       信用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标的物是一种服务,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信息,不是一种实物,是一种综合反应信用人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咨评公司对第三人提供的简单信用咨询和较复杂的信用产品,虽也是一种信息,但它不是信用合同的标的,而是咨评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信用咨询合同的标的。
三、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信用人有权利在合法的宜传活动中,依法表明自己的信用人身份;信用人有权利在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标志上表明自己信用人身份;信用人在与他人签定的书面经济合同中,必须表明自己信用人身份,并且依法向合同另一方(信用相对人)告知其主要信用权利;信用人对于信用咨评公司、其他公民、组织违法利用其信用评级信息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信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向信用咨评公司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情况,并且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信用人必须依照约定向咨评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等。
       咨评公司有权利用其所知的与信用人有关的资料、信息对信用人进行信用评有;咨评公司有权利用其所知的与信用人有关的资料、信息生产信用产品;提供信用咨询,并取得收益;咨评公司有权向信用人收取约定的相关费用;咨评公司必须依法管理、利用所知的信用人的资料、信息;咨评公司对信用人进行评级必须以公平、合法、中立为基本原则等。
(四)信用合同的终止
信用合同的终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合同期满,未续签
②合同任何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被解除
③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主体灭失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信用合同的解除,只有法定解除,没有约定解除,信用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是其咨评公司非法使用、管理其信用信息、相关资料,而给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咨评公司解除各同的条件主要是信用人向其提供的资料、情况是虚假的,咨评公司认为有必要让信用人重新提供真实的资料、情况,从而要求信用人在限期内提供真实的资料、情况,可是信用人在限期内未提供或所提供又是虚假的,则咨公司可以行使解除权,除以上这种情况外,其他的信用人严重违反信用合同的情况也是其解除事由,但信用人对第三人的失信行为无论多么严重,都不成为咨评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

十、企业信用人信用责任

       信用责任包括信人承担的责任、咨评公司承担的责任等,本文仅论述信用人的信用责任。
       企业信用人责任简称企业信用责任,广义上来说,包括企业信用人违反B类法定信用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A类法定信用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反约定信用义务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因司法裁判、仲裁生效而产生的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信用人违反B类法定信用义务所要承担的信用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信用处罚责任三种,前两种都是由B类法律规范确定,后一种责任由信用特别法确定,是信用咨评公司依法对信用人因其作出失信行为而给予的一种降信评级,具体指降低其信用分数或因降信分数而导致信用级别的降低,这是对信用人的失信行为的一种处罚,在表现形式上是一种降低评级。信用人违约B类法定信用义所承担的信用责任都是民事责任。
      信用人违反A类法定信用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就是信用处罚,除了信用处罚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补救性责任,都由信用特别法规范。
      企业信用人违反A类信用义务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必须以确立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这种刑事法律规范除了要在信用特别法中确立外,还要在刑事基本法中确立才好。例如信用特别法中可有这样的规范:“信用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信用事实,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纠刑事责任”,这是在信用特别法中得到了确定,但如果在“刑法”中未确定相关规定,就等于落空了。
      企业信用人非法利用综合信用评级给他人、社会、国家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应当追纠刑事刑责,是必要的。
      企业信用人违反某些A类法定信用义务会产生行政责任,是因对这一类行为中情节较轻的行为,若追纠刑事责任太重,所以降为追纠行政责任,这也是必要的。
      企业信用人违反约定信用义务仅产生民事法律性质的信用责任,共情况与违反B类法定信用义务相似,但也不同,后者的民事责任都是法定的,而前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即约定了企业的义务,也约定了企业违反此种义务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只要对这种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违反这种约定所产生的约定好了的具体责任就是一种信用责任,这种责任是因符合民事法律规定而受民事法律保护认可的,但从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它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因约定而产生,第二种是虽约定企业义务,但未约定违反这种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或者企业承担履行了约定责任仍不能完全弥补对方的损失,这时就依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这种信用责任虽直接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但仍把它归入企业违反约定信用义务而产生的信用责任的范围。
       企业违反约定信用义务而承担的信用责任的形式也有两类,一是违约责任,一是信用处罚责任。
企业信用人违反因司法裁判、仲裁、调解(仅指有法律效力的调解)生效而承担的民事义务,即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仲裁、调解的行为,依理来说企业若有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被追纠刑事责任,之所以这种刑事责任不宜作为信用责任,和违反B类法定信用义务所产生行事责任不宜作为信用责任的原因是相同的,即它不能反应企业的信用性。
       企业信用人违反以上这类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信用责任,主要是指其中的信用处罚责任,即企业信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裁判、仲裁、调解(仅指有法律效力的调解)的行为是一种失信行为,信用咨评公司依据这种行为而给予信用人的信用处罚,这就是企业信用人因违反民事裁判、仲裁、调解而承担的信用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信用责任从责任形式上来说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性质的企业信用责任又分为侵权类企业信用责任、违约类企业信用责任和信用处罚责任,以上是从广义来理解“信用责任”的范围,狭义的企业信用责任仅指违反以上各类义务所承担的信用处罚责任和违反A类法定信用义务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信用处罚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最为重要的一种,下文具体论述。

十一、信用处罚责任和归责原则

      信用处罚责任是指信用人因失信行为而承担的降低其信用分数或信用级别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其表现形式是因失信行为而产生的降信评级,包括信用行为类的得分降低和因信用分数降低而导致的信用级别的降低。
      信用处罚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就是失信行为,依归责原则不同分为三大类,一是违反A类法定信用义务和信用合同义务的失信行为,二是违反B类法定信用义务和约定信用义务(不包括信用合同义务)的失信行为,三是违反因生效的民事裁判、仲裁、调解产生的义务的失信行为。
      第一大类失信行为所导致的信用处罚责任的归责原则很特殊,根据信用制度的需要,它最好是这样一处归责原则——信用人产生的这类失信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信用处罚责任,(这一点与严格责任相似)如果信用人能证明自己是因过失而产生这类失信行为话,则其信用处罚责任应相对较轻,(这又与过错责任相似)我们先不管它这种归责原则到底应怎么称呼,且在实际上先这么确定,因为这是信用制度的独特性决定的。信用人违反第一类信用义务的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承担信用处罚责任,但是是否是故意确实反应了信用人不同程度的信用度,而信用处罚本身就是为了反应信用度,所以信用人若能证明此类失信行为是因过失产生,确实应给予相对较轻的信用处罚。
      信用人因第三类失信行为承担信用处罚责任,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即只要信用人有此种失信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信用处罚责任,与第一类失信行为的归责原则不同的是,不去考查这种失信行为是因故意产生还是因过失产生,也不会因故意或过会而承担轻重不同的信用处罚,所以这种失信的归责原则是“纯正”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类失信行为和第三类失信行为所承担的信用处罚责任都不以失信行为导致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第二大类失信行为将是信用制度确立后,最常见的一大类失信行为,它具体分为三小类,一是缔约过失失信行为;二是违约失信行为,三是侵权失信行为,它们本质上其实就是缔约过失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所有的信用人企业的缔约过失行为、违约行为都是失信行为,而信用人企业的侵权行为中的一部分是失信行为,即信用人企业在从事经济、商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才是失信行为,例如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其在其商业广告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等,所以第二大类的失信行为必须符合各小类行为的要求,例如违约失信行为必须是信用人的一种违约行为。我们是不是只要确定某信用人存在某种缔约过失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符失信行为要求的侵权行为)就将其作为失信行为呢?不是,我们还应考虑这三种行为是否是这三种民事责任完整的构成要件之一的行为,这三种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更是因各种不同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有内部的不同归责原则,这些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一般侵权行为以有损害事实为条件,而违约行为一般不以有损害事实为条件,总之我们在判断一具体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缔约过失行为是否应作为一信用人的失信行为来考查,要看此具体行为是否能导致信用人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不但要此具体行为符合属于自己的归责原则的要求,还要看如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是否存在特定归责原则要求的其它构成要件,只有此具体行为是属于某一具体民事责任的完整的构成的要件中的行为,才应将其作为信用人的失信行为,当然以上的种种确认、判断都涉及到由谁确认,程序怎样、效力怎样的问题,这些会在后文中专门论述。第二类失信行为只要被确认存在,信用人就应承担信用处罚责任,这说明第二类失信行为适用的也是严格责任原则,这与作出此件失信行为的信用人因此种缔约过失行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某一具体民事责任时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推定地错责任归责原则或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没有关系,它们只对失信行为的成立有关系,失信行为成立后,依失信行为而产生的信用处罚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受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影响,而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但与一般的严格责任也些不同,即对此类失信行为的信用处罚过程中存在一种免罚制度,这种免罚制度会考查失信行为主体作出这种失信行为时的主观意志,即是故意还是过失,纯正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并且不因主观意志不同而承担轻重不同的责任,免罚制度导致了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考查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情况,但不会导致信用人因主观意志不同而承担轻、重不同的责任,仅影响信用人是否会被最终进行信用处罚,也就是它对信用责任是否被相关信用人最终承担产生影响,是严格责任的一种例外,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第二类失信行为所导致 的信用处罚责任应仍属于一种严格责任,至于免罚制度到底是一种什么制度,具体在后文论述。
       我们前面说的信用处罚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属于一般情况,在信用特别法中除了对以上的这些情况进行规定外,可能还会对某些特别的失信行为的归责方式作特别规定。信用处罚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所以如此特别,是因信用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虚假大学所在地


2015-05-26 11:58:00

酷暑救灾送棉被 红会遭质疑


网络 2014-07-31 19:08:45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