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一、中国的企业信用制度与美国企业信用制度不同的根源 企业信用制度简称企信制度,美国的企信制度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企信制度,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现在最著名的信用评级公司有穆迪公司、菲奇公司、标准普尔公司。 中国的企业信用
第一编 绪论
一、中国的企业信用制度与美国企业信用制度不同的根源
企业信用制度简称企信制度,美国的企信制度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企信制度,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现在最著名的信用评级公司有穆迪公司、菲奇公司、标准普尔公司。
中国的企业信用制度也有十多年历史了,其发展是失败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一味的学外国的模式,特别是美国模式,实际上中国所要建立的企信制度不应是美国那种模式,其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两国民众对企信制度的需求的出发点不同,
二是对“信用”的理解不同。
中国社会各界近几年呼吁建立中国企信用制度的声音越来越强烈,而前面不是说过中国企信制度有十多年的历史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现在的企信制度根本未被社会民众接受,或是民众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种东西存在。企信制度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如果缺少了民众的认知,这种社会影响力不可能产生, ,要得到民众的认知,就必须依据民众的需求来建立。中国现在的企信制度不是从民众的需求出发来建立的,仅仅硬搬了些国外的东西,国外的企信制度之所以能在国外生存和发展,正是因为其符合它们本国的民众的需求,所以企信制度是不是符合本国民众的需求是其成败的关键。我们现在可以回想一下我们最早听到要建立中国企信制度的情况无非是什么某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某某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某某商家欺骗消费者等等,因此引出必须尽快建立中国企信制度的论述,这就是我们最常见的呼吁建立企信制度的情况。人们是基于企业种种不讲信用的行为才想到要建立企信制度,希望通过这种制度对企业的不讲信用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减少企业失信行为;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性,这就是现在中国大部分民众呼吁建立企信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从中也可看出大部分民众对“企业信用”的理解仅是从企业行为方面来说。我们中国人对“信用”的理解最早是指个人的一种道德,是对人的意志的一种评价,而人的行为最能反应人的主观意志,所以我们评价一个人讲不讲信用时,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考查这个人的相关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将这种情况移植到了企业身上,我们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时,仍一般是从企业的相关行为来考查,这是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因为中国现在企业不讲信用的现象是普遍的,基于这种实际情况和民众对企信制度需求的特点,我们建立的企信制度必须注重对企业信用行为的考查。
中国目前还有一种呼吁建立企用制度的声音比较强烈,那就是现在或将来打算在信用中介行业大干一番的投资者和从业者。他们知道这一行业在中国刚起步,很有发展前途,他们也知道西方信用业的投资者获得了巨大商业利润,所以在中国进行了最早的企信中介服务实践,但这十多年的实践是失败的,因为他们很多人忽略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民众对企信制度需求的出发点与外国不同;中国现在还不具备美国那样完善的资本市场经济制度,而美国企信制度主要是以此为前提和基础的。他们这十几年的实践谈不上是错误,相反这为建立适合于中国的企信制度总结了宝贵的经验,所以不能将他们对建立企信制度的需求等作为一般中国大众对建立企信制度的需求。
美国企信制度可分为资本市场信用制度和商业市场信用制度。资本市场信用制度主要是包括对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和生产相关信用产品的相关操作制度、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的总称。商业市场信用制度,是指对企业进行贷款企业信用评级和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资信评级公司应一方申请对另一方进行信用调查、作出信出报告的相关制度的总称。
美资本市场企信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债券评级制度。(这里仅指企业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是指评级公司对企业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履行能力或风险程度作出评价,它是最早的“信用评级”对象,也是现在美国信用业中最重要的评级业务。美企业债券评级依评级的产生原因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是评级公司不经债券发行者的同意对其债券进行的评级;
二是法律规定企业债券在发行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必须进行评级而产生的评级;
三是企业主动申请对债券进行评级而产生的评级。
第一类评级的特点是不同的评级公司都可对同一债券进行评级,并且评级结果可不同,由投资者选择购买哪一家评级公司作出的评级作为投资的参考,这种评级结果一般是对众多的债券分别评级再进行集合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示,而评级公司正是通过出售这种出版物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来获得主要利润。
第二种债券评级在中国已经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得到确认,并且几乎成了许多中国评级公司的救命稻草。
第三类评级是企业基于想对自己的债券有更深入的了解或是作为企业债券的宣传手段而产生。
这三类中第一类最重要,是评级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美企业债券评级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时希望有一些专业的参考意见见来降低投资的风险,不但企业债券如此,对银行、基金等评级产生原因也如此。因此美企业债券评级产生的原因和中民众呼吁建立中国企信制度的原因不同,根本就是两种不同的需求造成的,前者表现为主要想了解企业的客观偿债能力,而后者表现为主要想了解企业的主观要意志,所以美企信制度侧重考查企业偿债能力,而我们建立的制度必定要重视考查企业的行为,因为企业行为反应企业意志。美国商业市场信用评级虽也考查企业行为,但侧重点仍是企业能力。我们之所以会和他们有以上不同之处,就是因为我们现在一般人对“信用”的理解不同,他们说“信用”是指对投资风险的一种评价,对其投资的获利和投资的安全的一种评价,并不仅仅是对企业主观意志的一种评价,而我们一般说的“企业信用”中的“信用”是一种企业意志,一种企业道德的体现,这也是两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造成的,在美国,企业行为不信用已不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主要风险,因为企业一般在行为上是讲信用的,所以人们会更进一步想要了解企业更深层次的东西以减少风险(例如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等),而在中国企业行为不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中国企业综合信用制度与企业特别信用制度概述
前面我们讲过现在我国民众一般多侧重关注企业的信用在主观意志上的表现,从而多注重企业的行为。企信制度的核心是信用评级,我们根据前面讲的这种中国民众的需求所建立的企业信用制度中的信用评级制是不是仅对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考查就可以了呢?当然不行。我们若仅以企业行为作为信用评级的考查内容,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的企信制度虽在现在能满足一般民众对企信的要求,但并不能满足他们将来的需求,因为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对“企信”的理解也会朝着美国那种形式发展,所以我们的企信评级不仅要考查企业的行为,也要考查企业的客观能力。中国现在已有一部份主体有这有种需求了,那就是与一企业有经济交往、合作或将要有经济交往或合作的另一方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与一企业进行经济交往时不但想了解企业在主观上的信用状况,更想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更深层的东西,所以我们若仅考查企业行为已经不能满足这一部分需求者了。因此我们的企信评级应从企业的能力和意志两方面来考查,而能体现这两方面情况的就是企业自身状况和企业信用行为,以此种评级为核心而建立的企信制度我称之为企业综合信用制度。企业综合信用制度中的信用评级一定要能反应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要达到这种目的,必需要对与企业有关的广泛而真实的资料、情况进行分析,要有广泛而真实地资料却又少不了企业的自愿配合,所以企业综合信用制度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前提基础。企业自愿参与似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企业一旦参与就能够表明企业有意愿有决心改善自己的信用状况,这样与那些未参与信用制度的企业相比定会更具竞争力,而且只要企业讲信用,并符合一定条件,其信用评级会越来越高,这对于与其进行经济交往的另一方来说无疑是增加其信心的最好方式,因此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将是巨大的,所以只要企业愿意诚信经营,我们建立的制度便可以很好的将“信用”这种形资产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综合信用制度虽要付出很多,同样也可得到很多,因而企业主动、自愿参与综合信用制度是可能的。中国企业综合信用制度并不等于将来的中国企信制度,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是企业特别信用制度,就是前面讲的美国模式的企信制度,主要特点是评级者和被评者没有签定长期的相关合同,即评级者未经被评者同意。综合信用制度与特别信用制度是什么关系呢?它们之间有共同之处,例如两者都是以信用评级公司对特定企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后,为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并且向特定的咨询者有偿或无偿提供,但它们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有下面几点:
一:它们的系统性不同。企业综合信用制度是一套完整的系统,而后者只是对各类特别信用评级制的总称,仅因为这些特别信用评级之间有某些共同特点,而理论将它们归于一类。
二: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不同。前者因为企业是自愿主动参与,且参与后有义务向其综合信用咨评公司提供法定或约定的资料和相关情况,且又必须保证其真实性,所以评级公司依此而作出的信用评级可最大限度的接近被评企业的真实情况,而特别信用评级中一般是在未经过被评企业的同意下或被评企业被逼情况下评级公司对其作出评级,因此被评企业不可能很好的与评级公司合作,从而依此作出的评级一般与企业的真实情况相差较远,可见前者的评级的准确性要高于后者。
三:被评企业的地位和身份不同。前者评级是被评企业自愿参与的,而后者的评级中被评企业不然就是未直接参与,不然就是被逼参与,所被评企业在前者中是主动的,而在后者中是被动的。被评企业一旦参与综合信用评级就具有了“信用人”身份,这是一种法律身份,它意谓着一系列新的法律义务,也意谓着一系列新的权利,参与后者的企业不具有这种身份。
四:评级的持续性不同。被评企业在后者中的每次评级之间都不存在什么联系,甚至可能评级者都不是同一个。综合信用评级不是仅指某次单独信用评价,它也是几年之内同一评级者对同一被评者的信用作的一个持续监督、管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次信用评级都会对下次有影响,都是下次的基础。
五:对促进被评企业改善信用的作用不同。前者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所以被评企业在合同期内任何一个不讲信用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其信用评级随时降低,所以企业会很注意讲信用和改善信用,而后者的评级因其相对独立性而对促进企业信用没有多大作用。
六:评级者的唯一性。前者中有权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的只有与被评企业签定了综合信用评级服务合同的综合信用咨评公司,并且在同一时间,企业不能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咨平评公司签定这种合同,所以在一定时间内,只有一个咨评公司有权对某一企业作出综合信用评级,而后者中对被评企业进行评级的可以是任何一个从事特别信用评级的公司,甚至可以是几个公司同时对被评企业作出不同的评级,所以前者的评级者具有唯一性,后者的具有不特定性。
七: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力不同。前者中任何一个自然人,任何一个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在与被评公司发生经济关系过程中被其不信用行为所侵害,就有权向其综合信用咨评公司反应这种情况,提出要求,并且提出降低其信用评价的要求,以此对失信企业构成一种压力,使其尽快解决矛盾。这种设制付与了广大社会主体一种参与权,也因此会带来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而后者不同,它现在在中国不可能会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因为中国还不具备美国那样发达的资本市场经济。
虽然特别信用制度在中国会有如此之多的缺点,但是综合信用制度确立后,仍有必要让其继续存在,因为综合信用制度不可能完全取代特别信用评级制度。
特别信用评级中商业市场信用评级因其部份被评主体参与综合信用制度而会部分被综合信用制度取代。例如A银行给B公司贷款,要求B公司先做信用评级,B未参与综合信用制度,其评级必然是特别信用评级,如果B公司参与了综合信用制度,其评级极有能就是综合信用评级,所以参与综合信用制度的企业越多,被综合信用评级取代的特别信用评级就会越多,同时也应预想到综合信用制度确立后,不可能所有的企业都会参与综合信用制度,并且某些时候特别信用制度更适合特定需求者的要求,所以在这一块来说,综合信用制度不可能完全取代特别信用制度。
特别信用评级式的企业债券评级又会不会完全被综合信用制度取代呢?当然不会。企业债券评级有三类,应区别对待,对于后两类业务允许综合信用咨评公司经营,本人觉得并无不妥,只要被评债券的发行企业是评级公司的信用人,而第一类业务,本人觉得不应让综合信用评级公司经营,因为它们不具备经营这种业务的条件,如果允许它们从事这种业务,必然产生对不属于自己的信用人的企业进行评级的情况,这违反综合信用制度的根本原则。
综合信用制度与特别信用制度有相互促进的关系。综合信用制度的强大社会影响力可以提升自己在民众中的认知度,同时也可以提升整个企信制度的认知度,包括特别信用制度。特别信用制度中的某些具体操作为综合信用制度提供了经验,综合信用评级公司从事部分特别信用业务,也有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篇 企业综合信用制度
三、主体概论
(一)企业综合信用咨评公司
信用咨评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成立,依法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机构等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得出公证、确实的评价,并进行相关管理、使用收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信用服务公司。信用咨评公司依评级对象种类不同,可分为企业信用咨评公司和个人信用咨评公司。企业信用咨评公司又依与被评企业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企业综合信用咨评公司和企业特别信用咨评公司。企业综合信用咨评公司就是与被评企业签定综合信用评级服务合同,从而取得对企业的综合信用评级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综合信用制度以企业综合信用评级为核心,而企业综合信用评级是由企业综合信用咨评公司作出,所以它是企业综合信用制度的重要主体。
企业综合信用咨评公司通过与具体企业签定法定的信用评级服务合同,不但在合同有效期内获得了对其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的权利,而且获得了依其所掌握的与被企业相关的资料、情况生产相关信用产品依法对外出售、收益的权力,主要形式有为第三人提供简单咨询和较复杂的信用报告或其他信用产品,总之它是企业信用的监督者、管理者;相关资料、情况的使用者、收益者,同时应尽到最大的信用义务,不弄虚作假。
(二)企业综合信用人
企业综合信用人是自愿与综合信用咨评公司签定合同,表示同意接受综合信用评级的被评企业,简称企业信用人或信用人。
企业有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分,它们因参加综合信用制度分别产生法人信用人和非法人信用人。
法人企业的种类有依《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两类。非法人企业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成立。这些形式的经济组织几乎就是我国最主要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它们都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后通过与综合信用咨评公司签定合同而成为企业信用人,它们通称营利性经济组织信用人,是企业信用人中最主要的一类。综合企业信用制度不仅可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也可以为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评级,只要同样签定合同,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有慈善机构、非营利性医院等社会救助组织,因其非营利性的特征,其评级内容、标准、依据必然要另外制定,以区分营利性信用人,但营利性企业信用人仍是最主要的。我们后面的文章中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情况下“企业信用人”或“信用人”仅指“营利性经济组织信用人”,其主要权利义务在后文论述。
(三)企业综合信用相对人
企业综合信用相对人是指企业综合信用人对共负有一定信用义和的自然人、企业、等其他与之有经济关系的社会平等民事主体,简称信用相对人,信用相对人仅存在于综合信用制度中。
信用相对人因为有权向综合信用咨评公司反应信用人的失信行为,并可能因此造成信用人的信用状况降低,而成为监督,促进信用人讲信用、改善信用的强大力量,同时,因为信用相对人是种极广泛的主体,所以对于扩大综合信用制度的社会影响力有极大作用,在综合作用制度中有独特意义。
(四)企业综合信用信息中心
信用信息中心是指专业从事征集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及相关信息并有偿或无偿向合法需求者提供的机构,企业综合信用信息中心是仅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和相关信息的机构。
信用信息中心这种机构在美国由私人开设,叫征信机构,在欧洲国家则一般由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收集下级银行和其他银行所记录的企业偿还银行贷款方面的信息,并且法律规定这些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提供。我国的信用信息中心可采取欧洲模式,因为这更利于所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综合信用评级制因要考查企业各方面的信息,所以仅设立银行系统的信息中心获得企业在贷款方面的信息是不够的,我们可依照它再设立行政信用信息中心和司法信用信息中心。银行信用信息中心仅收集企业在贷款方面的失信信息,行政信用信息中心仅收集企业的行政违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司法信用信息中心,仅收集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或生效的仲裁裁决、调解的信息,当然它们都还要收集企业的身份信息,其企业即可以是未参与综合信用制度的企业,也可以是参与了综合信用制度的企业信用人。
这三大信用信息中心的建立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所收集的信息真实性也有保证,但有一个共同难题,就是它们以何种身份存在?本人觉得不管以何种身份存在,最好是能够把它们设制为一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四、企业综合信用评级内容、评级项目概述
企业综合信用评级内容简称评级内容,确定评级内容也就是确定了从哪些方面来考查企业信用状况,前面讲过,我们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应从企业自身状况和企业信用行为两方面来考查,其实这两方面就是两大类评级内容。
企业讲不讲信用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客观能力,二是主观意志,就是我们说的它有没有能力做和愿不愿意做,最能反应客观能力的是企业自身自状况,最能反应主观意志的是企业信用行为,所以将此二项确定为评级内容,至于行业状况,本人觉得不应纳入综合信用评级的评级内容,因为同行业的企业所受的行为状况是相同的,对企业信用人进行评级时无必要因行业不同而影响评级结果,但在向第三人提供信用产品时,可依需要在其中进行行业状况分析。
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来考查企业自身状况呢?这就需要对信用评级项目进行确定,其依层次不同,分为大项目和子项目,大项目确定应从哪几个大的方面来考查企业,子项目确定应从哪几个方面来考查所属的大项目。
信用评级项目的制定,应依行业不同而分别确定各行业的评级项目体系比较合理,因都是企业,所以各行业确定的评级项目中必有相同的项目,这些相同的大项目或子项目称作普遍性项目,而因行业特殊性而产生的项目称作特别项目,至于各行业的评级项目具体应有哪些这就需要各方面协商之后确定,并且最好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
企业信用行为不存在项目化分,也无须因行业不同而分别确定,问题是哪些性质的企业行为才是企业信用行为,也就是哪些企业行为才能作为判断企业主观上是否讲信用的依据呢?在后文论述。
五、企业信用人信用义务
企业信用行为是指能反应企业信用人主观意志上对待“企业信用”的态度、状况的企业行为,包括失信行为(不讲信用的行为)、守信行为(遵守信用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是失信行为或守信行为呢?从理论上来说遵守,履行信用义务的行为就是守信行为,违反信用义务的行为就是失信行为,所以企业综合信用义务的确定成为判断企业信用行为的前提条件。
企业综合信用义务从广义上来说,包括企业信用人承担的信用义务;信用相对人所承担的信用义务;信用咨评公司所承担信用义务等,这里仅指企业信用人所承担的信用义务,简称企业信用义务。
企业信用义务依产生依据不同,分为法定信用义务、约定信用义务、企业因司法裁判、仲裁、产生法律效力而承担的信用义务三类。
法定企业信用义务依法律不同分为两类,一是企业信用人依今后制定的企业信用特别法(即《企业综合信用法》)而承担的民事企业义务,这种信用义务仅由信用人企业承担,而非信用人企业不必承担,这种信用义务是因企信制度法律化而确立;二是指综合信用制度确立后,从其他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企业义务中选出一部分,付与“信用法律性质”所产生的法定信用义务,这种信用义务它本身并不是因企信制度确定而产生,它的承受主体也不仅限于企业信用人,同样适用于非信用人企业,只过信用人企业违反这种义务比非信用人企业违反这种义务多产生了一种法律责任,即信用责任(具体在后文论述)我且把第一类法定信用义务称作A类法定信用义务,第二类称作B类法定信用义务,简称A类义务和B类义务。
B类义务的本质是一种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义务,那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概念表明了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诉讼法律规范不属于此类,它不仅包括我们国家的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法律规范和民事特别法(例如《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存在于宪法、行政法规、经济法、商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得到了确定,但这些民事法律规范有的与企业无关,所以只有这些民事法律规范中适用于企业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适用于企业的义务,才有可能是企业信用义务,以此为基础,再进行细化确定哪些性质的企业义务可成为企业信用义务,本文认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A:企业遵守、履行此义务的情况能反应企业的信用状况。
B:此义务是企业从事经济、商事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履行的法定民事义务,或因其他原因产生的对其他平行民事主体所负的法定的钱财给付义务。
C:企业违反此义务有可能给其他平等民事主体造成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D:此义务不属于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A是原则性条件,B是具体肯定性条件,D是排除条件,C即是肯定条件也是排除性条件。C条件排除了这样一种法律义务,即企业违反此义务不会给他人带来合法权益的损害,仅会造成企业自身权益的损失,这一情况最经典的例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它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企业作为此条中的“对方”时,便是这种情况。
企业在从事经济、商事活动过程中要承当的民事法律义务有两类,一种是不管企业是否是在从事经济、商事活动过程中都必须遵守的义务,一种是企业只有在从事特定的经济、商事活动中才应承担的义务,B条件仅指的是第二种,不包括第一种。B条件的第二项“即财物给付”项是有必要的,有的财物给付义务是因第一项产生的,自然是属信用义务,但不是所有的对其他民事主的财物给付义务都是因第一项产生,所以规定因其他原因而产生的企业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法定的财物给付义务也是企业信用义务。
企业综合信用制度中的企业信用人必须是合法成立的企业,包括形式上的合法和实质上的合法,企业在成立过程中形式上是否合法比较容易判断,若形式上不合法当然不能参与综合信用制度,企业的成立形式上虽合法,但实质上有违法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未被发现,而这种企业参与了综合信用制度,又怎么办呢?咨信评级公司发现后可中止其信用人资格,限期要求企业信用人采取有效弥补措施,如果未采取和虽采取但无效或其违法行为是无法弥补的,那么咨评公司应该取消它的信用人资格,解除与它签定的合同。D条件所以这样规定,不是因为企业在成立过程所承担的义务不重要,而是因为太重要。
B类信用义务是一种民事法律规范义务,依其是否有多重法律属性也有两类,一类是仅是民事法律规范义务的内容,一类是不仅是民事法律规范义务的内容,也是相关刑事、行政法律规范义务的内容。
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事法律原则和民事法律规则,这里仅指民事法律规则,或与民事法律规则通用。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法律规则不等同于法律条文,往往几条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够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而一条法律条文可能包括了几个法律规则的内容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规则也如此。法律义务一般是在行为模式中表述,所以有这么一类法律义务它不仅是民事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的内容,同时也是相关刑事法律规则或行政法律规则中行为模式的内容,所以也有这种性质的B类信用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三十三条,当它与第四十三条组合成刑事法律规则时,它便是刑事法律义务内容,但它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组成民事法律规则时,它便是民事法律规则的义务内容所以这种法律义务有双重或多重法律属性。我们之所以要格外关注这种信用义务,是因为这种信用义务在信用评级过程会有一些特别之处。,我们仍以上面环保法为例,假如一企业信用人因违反了第三十三条,而被追纠了第四十三条的刑事责任,这一情况就成了此信用人企业违反了第三十三条作为民事法律规则义务内容的最有效证明,而第三十三条是一种B类法定信用义务,所以其综合信用咨评公司便应当依此情况对此企业进行降信评级,只要不存在其他的合法免责事由或免罚理由。因此我们应清楚,对此企业进行降信评级并不是因为其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其违反刑事法律规则的情况最有效的证明了此企业同时违反了作为民事法律规则义务内容的企业B类法定信用义务。
A类法定企业信用义务也有两类,一类是民事法律性质的信用义务,一类是刑事、行政法律性质的信用义务,它们都由信用特别法规范,从广义上来说它们都是企业信用人的信用义务,但本文确定信用义务是为了确定信用行为,而第二类义务对确定信用行为并不具有直接作用,也象B信用义务中的双重性义务一样,具有证明企业违反了民事法律性质的信用义务的作用,但它和B信用义务中的双重性义务不同的是,当后者的那种义务是以刑事、行政法律性质出现时,它不是企业信用义务,而前者当它是以刑事、行政、法律性质出现时,它仍是广义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义务,是企业所承担的刑事法律信用义务和行政法律信用义务,但它不是确定信用行为的标准,因为我们现在说的信用行为仅指民事性质的行为,仅指可以作为信用评级依据的行为,所以仅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信用义务(即狭义上的企业信用义务)才是确定信用行为的标准。因此企业信用义务从广义上来说不仅指民事性质的信用义务,还包括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性质的信用义务。
约定企业信用义务是指企业信用人通过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有效的约定而产生的企业义务。约定必须是对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作出的或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并且约定必须合法有效,企业信用人只要与他人的约定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此约定负与企业信用人的义务便都是约定企业信用义务。
企业因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政处罚的生效所承担的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义务,一类是非信用义务。企业因民事裁判、仲裁生效产生的义务属于信用义务,而因刑事裁判、行政处罚生效产生的义务不是信用义务。
企业因刑事裁判、行政处罚生效产生的义务虽不是信用义务,但这种情况本身就是直接的信用依据,是属于企业自身状况类的信用依据,它还是一种有效的信用证明,如果是因为企业违反前面所讲的那种双重性义务而产生的刑事、裁判行政处罚的话。
企业因民事裁判、仲裁生效所产生的义务之所以是信用义务,是因为企业对这些义务可依据裁判主动履行,当然企业也可拒不履行,最后被强制履行,从这些企业对义务的履行态度,可以反应出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如果对最终产生法律的裁判所负与的民事义务都不认可、不执行,那么可见此企业主观上是严重不讲信用的。
六、企业综合信用评级依据概述
企业综合信用评级依据是综合信用咨评公司对其企业信用人依法进行综合信用评级过程中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
事实信用依据有三类,即企业自身状况类依据和企业信用行为类依据和时间依据。
信用评级内容不同于信用依据,因为信用依据包括法律依据,信用评级内容也不同于事实信用依据,它们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信用评级内容中的企业自身状况下面有大项目、子项目,对这些大项目、子项目进行评价,必须考查与此项目有关的企业状况类的相关事实,这些事实才是企业自身状况类的信用依据。信用评级内容中的信用行为类与作为信用依据的信用行为也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前者是对所有具体企业信用行为的抽象概括,而后者才是具体的信用行为,才是对企业进行降信评级和升信评级的依据。
综合信用评级过程中,某些单独一个事实依据就可以造成一个降信评级或升信评级,而某些必须要多个依据进行有效组合,才可能造成一次降信评级或升信评级。综合信用评级过程中有些事实信用依据直接与相关的法律依据组合,就可以造成降信评级或升信评级,而有些依据必须对其进行分析或与以前级评的同种依据进行比较,这种分析结果或比较结果也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与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组合,才有可能造成一次降信评级或升级评级。
时间作为一种信用依据,是因为本理论有一种这样的设制,即只要企业信用人连续一定时间内未作出导致其信用分数、信用评级被降低的失信行为,则可依法在其信用数行为类的总得分上加上一定的信用分数,这个时间以一年为宜,可见时间依据也要与一系列的守信行为依据进行组合,才有可能造成升信评级。
(二)法律依据
法律信用依据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主要规范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什么性质的事实才是事实依据和哪些事实是信用依据,二是确定事实依据的不同情况应给与怎样的不同信用评价。
综合信用咨评公司对一企业信用人进行评级时,不仅要有合法事实依据,也要根据适当的法律依据才能进行公正、确切的信用评级或信用评价。
(三)信用依据的其它分类
信用依据还可分为偶发性依据和必然性依据,偶发性据是指某依据在评级中不一定会使用,也就是说企业不一定会产生这种依据,而必然性依据,是指在评级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到的依据,企业自身状况类的依据大多是必然性依据,而信用行为依据和时间依据是偶发性依据。
信用依据还可分为消级依据和积极依据,前者对企业信用产生消级影响,后者对企业信用产生积极影响,前者例如有失信行为、反应企业状况恶化的事实,后者例如有守信行为、升信行为等。
(四)信用依据的设置
信用评级内容中的企业自身状况下的大项目、子项目依企业不同而分别确定,所以这些项目下具体应包括些什么事实依据也应依行业不同而分别确定,并且最好以法律形式确定。
信用行为依据没必要因行为不同而分别确定,只要制定法律规定什么性质的企业行为是信用行为,什么样的信用行为给与什么样的信用评价就可以了,所有行业都适用这些规定,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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