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增大,一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造假行为相继受到查处,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上市公司的董事及监事未能履行诚信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失信行为被屡屡曝光。证券市场中的失信
近两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增大,一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造假行为相继受到查处,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上市公司的董事及监事未能履行诚信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失信行为被屡屡曝光。证券市场中的失信行为频繁发生,一方面,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直接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和经济的活力。另一方面,由于失信企业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但却无法通过市场的力量使其退出,从而直接影响甚至危害到真正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所需的宝贵资源,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不仅如此,在造假等失信行为使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获得的经济收益大大超过其所付出的成本时,失信行为在更大的范围内蔓延和信用环境的日趋恶化将难以避免,证券市场的公信度必然大大降低。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证券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配置的最重要的场所之一。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丧失了诚信的基本原则,这个市场的功能就会大大弱化,并将直接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首先必须是一个诚信的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度已成为规范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必须解决的问题。
提高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需要系统的解决方案,而核心是要建立起能够激励并约束市场各参与主体提高诚信责任的制度,其中重点是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不断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二是要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使守信者能获得更多的价值,失信者要受到失信的惩罚。基于此,就证券市场而言,所需的制度体系主要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提高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诚信责任的制度基础。由于我国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国家信用体系的经验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能自行运营和发展奠定基础,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当前,应积极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信用资料数据库和实现信用资料的开放,并对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通过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信息不仅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而且也是市场中各参与主体进行决策的客观基础。打破信息垄断局面将有助于市场参与主体方便快捷经济地从相关的政府部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及中介机构处得到所需的信息或对其他主体所披露的信息进行验证,信息获取成本的降低和获得信息的快捷性将对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行动产生巨大压力,从而有助于强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与透明性。因此,打破“信息垄断”局面,使社会数据公开化,建立公开的社会信息数据库,将有助于为市场参与各方创造一个公平的信息环境。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仍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我国的法律体系总体而言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就证券市场来说,目前法律结构的一个薄弱领域是缺乏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监管机构需要明确界定这些权利并引入必要的法律。此外,社会中介机构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障碍和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有关,比如由于缺乏类似于《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方面的法律,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及时予以修订。
(三)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在我国社会信用关系严重紊乱的情况下,重建社会信用体系,监管部门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是在信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管;二是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体系。从长远考虑,必须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规范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功能。
二、从制度上寻求提高上市公司诚信责任的途径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的诸多失信行为从根本上说源于其制度上的缺陷,因此在强化外在约束的同时,更应强调弥其补制度缺陷,如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一步解决国有股的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而加强公司治理将是永恒的主题,其中核心是要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并确保董事会内真正形成制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因此,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就成为有效发挥信用功能、防范信用风险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挑战,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所处的环境在发生剧烈的变化,信用管理在这种多变的环境中更显现其重要性。上市公司的信用管理水平将是决定其今后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上市公司要通过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帐款管理制度等办法,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三、促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投资者或企业在进行交易和投资决策时,广泛采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告。这些报告不仅包括国内投资者广为熟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也包括有关从征信公司、信用信息局(个人资信公司)和资信评级公司等专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报告。在这些国家中,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信用功能、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被投资者、企业和监管机构所认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不仅在于这些组织在搜集、整理相关信息方面具有专业优势,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并通过向客户提供所需的各种报告帮助客户防范信用风险;而且在于中介机构处的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得到,且成本相对较低,这就会改善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更具重要意义的是,通过这些中介机构特有的信息传递机制,失信企业的信用状况会很容易地被投资者或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企业通过征信公司等信用服务机构得到,失信企业获得投资者的投资或同其它企业开展业务的机会将大大降低,从而对失信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惩罚,使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的失信成本要远高于其失信所获得的“收益”。社会惩罚的警示作用不仅会极大的遏制企业的失信行为,而且会促使企业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自身信用管理,使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从根本上得到提高,从而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
四、机构投资者应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依然面临着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诸多失信行为,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更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要发挥积极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优势,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发布的信息及报告进行深入分析并进行必要的核实。二是机构投资者要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意味着对上市公司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投票权,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应积极代表投资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内部人的制衡能力。
在证券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会经常面对市场经济中的种种利益诱惑,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不可能使所有参与者都能够履行诚信原则,但要想尽早阻止或揭露造假行为,使市场公正和效率得以体现,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的同时,强调市场本身的制衡力量,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形成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有效制衡才是一个着眼于长期的低成本、高效率的途径,才是建立一个诚信的证券市场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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