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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个人信用风险是银行应尽义务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2008-07-04 14:58:57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1805人参加)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ldqu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1805人参加)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当前,我国已经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涉及面之大、范围之广已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即只通过整理各家银行提交的客户资料而形成,而缺乏公众的参与。这一征信系统只从银行、电信部门等单位采集资料,而不会去核实资料的真实性。银行等部门什么时候把客户记录在案、拉进了信用黑名单,也不提醒客户。这种明显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信用档案,如何保证其公正性,如何让人信服?

  以手机欠费为例。2007年初,央行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此举意味着,手机欠费记录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不能否认当前有一部份用户存在恶意欠费行为,但同样也不能否认,各地不时发生的一些纠纷是由于电信、移动部门服务不到位、计时计价不准确而引起的。如果银行只听取电信、移动等部门的一面之词,一律将欠费行为视为失信,把过错全推到用户身上,并作为“污点”记入个人征信档案,而且事先也不尽到告知义务,显然有失公平。

  在一个信用体系很健全的国家,信用档案的作用日显突出,对个人的发展至关重要。人们之所以要求银行履行告知义务,是因为个人征信系统不能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更不能由某些垄断企业和单位说了算。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提出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同时,如果当事人对银行的认定不服,还应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而这也是国外通行的一种惯例。对此,一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指出:“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至3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显然,这样才能确保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公正性,这样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人信服,从而真正有助于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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