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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立法必须重视程序问题

来源:中国企业信用联盟 2008-07-04 10:47:00

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最紧迫的任务是出台社会信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服务业提供法律依据。社会信用服务业主要是围绕信用服务机构(简称征信机构)开展的征信活动。因此,社会信用管理的专门立法可称之为《征信管理法》、《征信管理条

   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最紧迫的任务是出台社会信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服务业提供法律依据。社会信用服务业主要是围绕信用服务机构(简称征信机构)开展的征信活动。因此,社会信用管理的专门立法可称之为《征信管理法》、《征信管理条例》或者《征信管理具体办法》。  该法的名称根据制定机关的权力等级而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立法包括以下内容:征信立法原则;征信机构设立条件、营业范围;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征集程序、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简称征信产品)使用中的使用者范围、使用目的和获取征信的程序;被征信个人和企业在信息收集、信息保存、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同意权、查询权、更正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征信产品使用者的违法责任;信用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监管权限和监管方式等。  征信制度各环节应当紧密衔接,征信立法重在构建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信用服务机制,对程序的严谨性要求很高。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因此,专门的信用管理立法必须格外重视程序问题。根据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活动的特点,以下程序环节必须在征信专门立法中得到体现:  征信机构获取信息数据时的收集程序  一般而言,征信机构收集信息数据的渠道较广,在强调征信机构收集信息数据时要遵循一定程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征信机构所收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二是要防止征信机构收集信息数据时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征信机构从不同的信息渠道收集信息,所遵循的具体程序会有差别。但是,以下几点是共通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第一,征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业资格要求。不懂征信业务知识的人员从事征信工作,很难保证信息收集的准确性,更有可能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征信机构信息数据库储存的信息必须定时更新。每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都在发生变化,征信机构保有的信息必须在一定时段后得到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第三,获取某些特别信息必须获得被征信人同意的程序要求。针对被征信个人的详细财产构成、家庭收入状况,被征信企业的客户资料、合同详细条款等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收集必须获得被征信人的同意。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征信机构的通知方式(电话、电传、邮件、电邮或其他方式)、本人的答复方式(明示或暗示)、本人答复期限,以充分尊重被征信人意愿。  

    征信产品使用者获取征信产品的程序  为确保征信机构保有的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不被滥用,除征信机构依法公开公布的评级、预测报告外,必须严格规定征信产品使用者从征信机构处获取征信产品的程序。  一般而言,征信产品使用者在向征信机构获取征信产品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其一,提供本单位或本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详细的联系方式,保证征信机构和被查询个人或企业能知道自身信息的准确流向。其二,提供有权获得待查询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授权证明,执行国家职权的国家机关必须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本机关的公函,经待查询个人或企业同意而索取信息者必须出具待查询个人或企业的同意证明。其三,作出用于法定目的的保证,并保证不用于最初主张以外的范围。其四,作出保守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证,法律不能允许征信产品使用者把从征信机构处获得的征信产品再出售或转交他人使用。  

   被征信者查询自身信息的程序  被征信机构收集的信息,很大一部分是只属于被征信个人和企业自身的个体信息,被征信个人和企业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只是出于维系社会成员间相互信赖关系的需要,法律才强制性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有限度的向社会公开。为确保对自身信用状况的描述正确和自身信用信息不被滥用,被征信者应当得到征信管理立法的授权,可以定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查询自身信息数据记载状况。  

    在明确征信机构应当向被征信者提供自身信息查询服务时,法律应规定的最基本程序保障包括:  第一,征信机构要为被征信者的查询请求提供必要的准备,如:专门的查询窗口、具体的联系方式。  第二,被征信者提出查询请求的具体条件,如:个人身份证明(允许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时的委托证明)、查询时间限制,合理的查询理由。  第三,被征信者可查询的内容,如:征信机构保有的所有该个人或企业的信息、信息来源、被他人查询的记录。  第四,公开免费和收费服务的具体项目表,以及收费项目的确定标准等。  处理被征信者请求更正不实信息的程序  信息在传输中有失真的可能。当被征信人发现征信机构保有的自身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应当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进而,征信立法就必须规定一套严密的程序,落实被征信者的这种更正请求权,这套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征信个人或企业提出更正请求的合理理由。一般身份信息的更正请求,个人可提供现行的身份信息。但商业信用交易信息则可能只需要个人或企业提出合理怀疑即可,因为这种信息通常是由被征信个人或者企业过去的信用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  第二,征信机构接到更正请求后的再调查义务和期限。  第三,征信机构经过核对后的处理。确证有误的要更改,过时及禁止登录的要永久删除,无法核实的要特别说明,征信机构与更正请求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书面说明被征信个人或企业的主张。  第四,征信机构有处理更正请求的法定期限和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更正请求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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