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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着眼环保监管执法 推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来源:网络 2014-11-28 17:40:57

  部分环境执法“以罚代管”、监管部门“力量割裂”、群体性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不足……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体制机制、操作层面的一系列难点依旧制约着“美丽中国”之梦的实现 ...

  部分环境执法“以罚代管”、监管部门“力量割裂”、群体性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不足……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体制机制、操作层面的一系列难点依旧制约着“美丽中国”之梦的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11月27日首次专门就环境监管执法发布通知,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提出了要求。并且首次明确,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开,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防止环境执法只收“罚款”不管“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往往举报的案件多,真正查处的少。这实际上反映出有法不依、执法不到位。”

  一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坦言,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会“手下留情”,象征性处罚了事。专家指出,如此一罚了之,如同向排污企业收了“保护费”,企业会认为交完罚款就可以“合法排污”。

  针对此,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介绍,通知首次科学划分了环境层级监管事权,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强化国家、省级对市、县环保机关的稽查和督查。

  “通知要求健全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加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开展稽查,通知还对稽查频次作了具体要求。”曹立平说。

  纪检监察机关也是环境监察执法背后的“督战队”。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环境监管部门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理不处理、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信息公开、听取公众意见防止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什邡等地相继发生了群众抵制和抗议建设项目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虽然诸多环境群体性事件背后原因较为复杂,但社会风险评估不足、公众参与和科学引导不到位仍然是重要因素之一。

  “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保事务、表达诉求的意愿加强。”曹立平说,“环保部先后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但的社会参与渠道还比较有限,缺乏科学有序的引导。”

  通知的出台是以问题为导向。专家指出,长期以来,公众不理解、不支持环境执法现象也比较突出,执法外部环境改善程度有限。部分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行风评议长期处于各部门尾部,社会形象不佳。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综合处处长孙振世说,通知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其排污状况和防污设施运行情况。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使违法者处于公众监督之下。

  通知要求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这包含两个层面,公众通过自主申请或环保部门邀请,参加日常监管执法,实施外部监督;公众通过关注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以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表达监督意见。”孙振世说。

  环保部门与公检法联手向污染“宣战”

  最高法、最高检去年联合出台了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打击环境犯罪取得显著进展。环保部提供的统计显示,1年来因环境污染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数量,超过了以往10年的总和。

  孙振世说,总结成功经验,通知着重加强环保、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三项制度”——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四项机制”——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通知规定,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今年,最高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同时海南、贵州、昆明、无锡等多地都纷纷设立环保法庭。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四个一律”措施严厉

  通知对打击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刚性要求,将依法重拳打击五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依法严厉处罚。

  通知首次明确规定,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开,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曹立平说,通知中的“四个一律”是亮点。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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