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稿,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保持了与《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连续性、一贯性,同时又有新的发展。在内容上主要有四方面更新:1、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稿,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保持了与《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连续性、一贯性,同时又有新的发展。在内容上主要有四方面更新:1、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旧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为标准的。新协议除继续坚持该要求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2、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旧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这种划分标准有“国别歧视”。新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除此之外,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结合。3、风险认识更全面。旧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它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对各种风险都有相应的资本标准要求。4、新协议的主要创新是内部评级法(IRB)。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资本金与风险紧密挂钩的体系所带来的利益将远远超出其成本,其结果是一个更安全、更坚固和效率更高的银行系统。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将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某国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到过渡期结束之后,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处于竞争劣势。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拓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自身也将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2006年10月)
目 录
修订说明
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修订说明
1.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2.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