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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的困惑和障碍(一)

来源: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网 2008-06-14 11:20:05

企业信用评级是对企业债务偿还能力和可信程度的综合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其服务对象包括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如银行、担保机构)和监管部门等。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对提高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防

企业信用评级是对企业债务偿还能力和可信程度的综合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其服务对象包括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如银行、担保机构)和监管部门等。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对提高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政策法规的配套尚不完善,业务操作缺乏统一规范,市场需求并未真正形成,使得企业信用评级在业务开展上面临重重障碍和极大困惑,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

  一.信用评级的困惑和障碍

  企业信用评级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依托

  目前,我国信用立法尚未完善,信用评级的应用、征信数据的采集与使用、评级行业管理等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信用评级由地方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推动的做法在合法性上受到质疑,行业发展由于缺乏法律依托而陷于停滞状态。


  (二)供求关系及评级效能

  当前社会信用意识还较为淡泊,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尚未真正形成,很多企业不注意信用风险控制,不重视乃至否定信用管理,对评级产品的可用性持怀疑态度,缺乏利用信用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我国信用行业发展时间较短,配套法规不完善,评级机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评级产品的质量和实用性有待提高,行业权威性和公信力尚未真正树立,也影响到评级结果的市场需求。同时,国家对信用行业尚未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评级结果利用程度不够,没有解决评级结果的使用问题,使评级行业的发展由于缺乏市场需求而处于困难境地。

  (三)资源共享与垄断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荣誉记录、不良记录和其它信用信息,是企业信用评级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料。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的制定方面也有诸多的不对称,如我国已经制定了《保密法》,但与之相对应的《信息公开法》却至今尚未出台,致使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开放,如银行、工商、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海关、统计等部门掌握着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但信息没有公开,大量闲置,得不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信息封闭造成失信成本偏低,企业在行为失信的同时,也大量对外使用虚假资料,评级机构在无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条件下,仅仅依据接受评级企业提供的资料和通过其他途径收集的有限信息对企业进行评级,很难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最终将影响评级结果的市场需求,危及行业发展。

  (四)银行内部评级的使用

  目前,除专业评级机构外,各商业银行也按各自制订的标准为企业提供资信评级。银行对企业的评级属于内部评级,与专业机构的评级相比,银行评级缺乏综合性,标准偏低,定级偏高。由于专业信用评级业务尚处于市场导入初期,属新生事物,且相对于银行评级而言,有标准高、要求严和评定级别低等规范性特点,加上习惯性思维影响,相比之下,银行的信用评级反而更容易为社会各方面所接受。银行对企业的评级属内部评级,按理说,只能供内部参考使用,但实际情况是,银行资信证明在多个经济领域得到应用,从而影响到专业评级产品的推广使用。银行参与资信评级,在造成评级标准不统一、评级结果缺乏通用性和可比性、资源浪费的同时,也挤占了原本已较为狭小的评级市场的大部分空间,使专业评级机构的生存因严重缺乏业务而更加难以为继,极大地不利于评级行业的健康成长。

  (五)独立评级的应用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经济的发展将取决于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效投放,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制约了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和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外部评级是防范信用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评级机构在这方面能够发挥权威、专业和公信力的作用,对企业的违约概率作出准确判断,帮助银行提高工作效率,作出科学决策,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实现银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和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得到满足的双赢局面。但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均有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对外部评级结果的运用缺乏重视,甚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进行抵制,宁肯以大量不良贷款为代价也不愿将评级业务外包给专业中介机构,使专业评级机构难以介入其内,极大地妨碍和困扰着评级业务的开展。

  (六)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具备利益上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信用评级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服务于公众利益。但目前的评级机构大部分依靠政府、协会或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开展业务,甚至是这些部门的附属机构或挂靠单位,人员、利益等方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性的欠缺,影响到评级结果的质量,也造成业务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七)公开信息与隐私权的法律关系

  信用行业是一个信息行业,缺乏信息的评级只能是空中楼阁,毫无价值。同样,评级结果只有对外公布,才能起到监督、制约和择优的作用。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公开信息与隐私权的法律界限,信息公开方面基本无法可依,阻碍了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使信用评级起不到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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