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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评估需有告知义务

来源:羊城晚报 2008-06-13 09:58:49

在个人信用体系发展成熟的国家,管理者必须履行充分告知和信息披露的义务,这不仅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合法性前提,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在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相当程度上以“保密”的状态存在,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单向的管理

在个人信用体系发展成熟的国家,管理者必须履行充分告知和信息披露的义务,这不仅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合法性前提,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在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相当程度上以“保密”的状态存在,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单向的管理工具,这不能不说已经背离了制度初衷。

  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1805人参加)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6月9日《中国青年报》)

  在信息爆炸,交易频繁,人员流动日益加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个人诚信档案系统,以约束失信行为,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必须的。2005年,国务院提出5年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从现实看,我们在这方面的步伐还是值得称赞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称,我国已经为1300多万家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

  但是,欲速则不达。与“量”上的突飞猛进相比,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在“质”上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很难想象,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有着如此密切联系,决定生产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个人信用档案,竟然有压倒性多数的人毫不知情。这不仅意味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它将置我们每一个人于信用风险之中。

  公众对个人信用档案的茫然,首先缘于管理上的粗枝大叶。在信息社会,一个人的信用度虽然以虚拟的方式存在,但在社会交往中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本人。也正因为如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发展成熟的国家,管理者必须履行充分告知和信息披露的义务,这不仅是个人信用体系得到社会认可的合法性前提,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3次的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而在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相当程度上以“保密”的状态存在,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单向的管理工具,这不能不说已经背离了制度初衷。

  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制度安排和设计上存在不足。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这就决定了管理者必须具备独立性和可监督性。但从现实来看,这两点做得都不到位。去年年初,央行和信息产业部已经达成协议,电信用户的缴费记录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2008年1月8日,北京市路政局宣布,北京市机动车车主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将进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主体的多元化,使管理独立性原则有丧失殆尽的危险,也极大地提高了公众监督的难度。出于成本和各自利益的考量,很显然,这些部门更愿意成为个人信用资源的唯一享有者。有理由相信,我们之所以对个人信用体系乃至我们自己的信用档案一无所知,除了管理上的疏忽,同时也是制度不成熟所致的一种“人为制造”。

  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知的情况下被评估。或者只有等到哪一天,银行卡突然被冻结,无法购房买车甚至求职了,我们的生活陷入恐慌和混乱之中,我们才能充分认识到这个风险有多么的大。显然,这不是哪一个人的风险,而且社会整体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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