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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4 15:14:36

1.社会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诚实守信虽然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推崇的美德,但由于我们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薄。加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

1.社会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诚实守信虽然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推崇的美德,但由于我们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薄。加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得许多企业对于信用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认识不足。因此,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也就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这种情况正如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张经所说,有历史原因、经济原因、法律原因、文化原因,还有理念的原因。我们的民众由于多少年来一直受计划经济教育和熏陶,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只把市场经济理解为一个“钱”字,造成了很多恶果。

  2.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邓郁松谈到,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在执法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关系学院副院长许光建教授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3.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邓郁松指出,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这首先易导致因授信不当使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频繁发生,又会因对合作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

  4.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邓郁松还谈到,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这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因而,我国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5.信用信息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正常获取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途径。

  我国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没有从理论上明确,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公开,增加了公众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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