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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我国市场信用危机的系列深层原因探究

来源:中国信用研究中心 2008-05-22 10:16:13

摘要:目前,信用危机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一系列因素综合所致。该文作者指出,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   正文:信用

 摘要:目前,信用危机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一系列因素综合所致。该文作者指出,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

  正文:信用,顾名思义即指信守承诺,说到做到。信用是一个人、一个组织的品行,也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市场经济社会,除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单方面强制性特征外,市场经济活动都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市场经济越发达,信用体制越健全。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信用经济。在一种社会制度下,良好的信用格局,具有其赖以形成和存在的一系列重要因素,包括良好的经济基础、明晰的产权、完善的法律制度等。一旦缺乏这些因素,很难形成良好的信用状况,严重时会出现信用危机,使正常的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信用不规范一直是困扰和阻挠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已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如何解决信用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要有效解决我国市场信用不良的问题,首先应深入分析造成信用不良的具体原因,做到有的放矢。笔者认为,我国的信用危机是一系列因素综合所致。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缺乏信用教育是信用不良的文化因素

  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重点强调经济效益,却忽略了信用这一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信用是一种全社会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不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应当接受良好的信用教育,使之笃信“信用高于一切”的理念。我国的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从一开始就缺乏必要的信用教育,不具备应有的信用意识。许多企业为了追求个体利益,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故意违约、拖欠债务、偷税漏税等行为普遍存在。由于缺乏信用教育,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低下,从而缺乏诚守信用的主导思想。因此,我们应当把信用教育作为企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把信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不可缺少的部分重点加以培育。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如节的信用观。

  2.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缺陷是信用不健全的体制因素

  市场经济是遵循和主要依靠客观经济规律这一“无形的手”来自发调节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规律是多元的,包括竟争规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而追求最大利益是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竞争中取胜。市场主体为实现这一目的,在正常竞争不力时,则可能以丧失信用为代价;即使在竞争有利时,如果市场主体缺乏诚信,他们也会以不信用行为谋取私利。尽管我们所处的社会提倡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交易原则,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规律和利益机制决定了市场主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追逐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不信用行为是他们最易选择的手段。这也是市场经济需要一系列经济法律进行规范的主要原因。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十分短暂,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市场主体乘机利用种种不信用行为谋取私利,从而造成信用危机和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可见商品经济造就的信用,在对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约束的情况下,依然会因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不足而遭到破坏。

  为了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市场主体的不信用行为,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信用管理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信用登记制,即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特别是不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公布于众。这样,既可以对市场主体起到督促作用,也有利于其交易对手了解其诚信度,以便做出是否与其交易的正确判断。对于自然人的信用记录,还有助于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3.企业产权不清是信用危机的制度因素

  信用必须以明晰的产权界定为基础。正如科斯定理所述,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不论制度如何确定,交易成本都是最低,社会资源都将得到有效配置。市场经济下,交易主体必须占有一定的财产,并对占有的财产拥有充分的处分权,这是市场信用赖以形成和存在的物质基础。信用关系的实质是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利和财产实体的让渡。如果产权不清,交易主体就没有独立的财产,交易关系必然混乱不清,市场主体要么以他人的财产进行交易,要么根本没有财产承担自己的义务。这种状况不仅难以形成新的信用关系,甚至会使原有的信用关系遭到破坏。

  我国经过企业制度改革,将国有企业和银行推向市场,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然而,迄今为止,国有企业制度和银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国有企业和银行的传统产权制度,企业对所占有的财产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既使在有关的法律中,也只有“有限的处分权”之类的含糊规定。由于国有企业和银行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它们同属于一个最终的所有者——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让企业和银行成为市场主体,它们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国家所有的企业、银行之间的内部交易,它们之间的信用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它们难以真正充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色,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银行相互之间不可能形成真正的信用关系,从而使它们之间因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既不稳定也不安全。

  国有企业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但有其自身的利益。它们进入市场后,由于没有最终的偿债能力,也就难以遵守履约守信的信用准则。在其无法偿债时,就只能采取拖欠甚至久、欠不还的办法求得自身利益,这就自然埋下了破坏信用秩序的制度根源。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立了破产制度。当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其剩余财产清偿债务。破产的作用是保护债权人,督促债务人。而在我国目前的产权格局下,很难达到这一目的。首先,破产是指破债务人的产。由于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不必顾虑因不履行债务而导致自己破产,因为其根本无产可破。即使破了产,也是破国家的产,企业自己不必也不可鼓动承担破产的财产责任。这就使国有企业不可能有真正的生存危机或内在压力,为避免破产而及时清偿债务,自然产生信用意识淡薄乃至损人利己的现象。其次,在债务沉重,无力清偿时,没有独立财产的国有企业自然也会通过不承担财产责任的“破产”来免除债务责任。有些企业即使有清偿能力,也会通过假破产来逃避债务,以便维护自身利益。这种破产不但起不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信用秩序的作用,反而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更加严重地破坏市场信用秩序。

  既然产权制度不健全是中国信用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建立完备的信用制度,就必须彻底改革现有的企业产权制度。使企业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成为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样,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不再是一种同一个所有者内部的虚拟的交易活动,而是不同的独立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活动。由于这种交易活动实现了交易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真正结合,从而自然能够形成真正的市场信用关系。同财,由于交易主体都是相互独立、财产权利和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独立所有者,因此它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只能在完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这就自然形成了合理的信用秩序。

  4.国家对欠债企业的过分保护是信用危机的政治因素

  许多年来的企业制度改革,目的是使企业脱离国家的怀抱,将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许多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后,由于缺乏竞争力而纷纷败下阵来。由于国有企业只有自身利益而没有独立的财产,它们中的一些在市场交易中为谋取自身利益而负债累累,其中有的是因无力偿还而负债,有的则是有偿还能力却故意拖欠债务。对于这些负债企业,长期以来国家一直采取扶持和宽容的态度。由于受国家的庇护,国有企业既不会因不讲信用而影响到自身的生存,也不会因不信用行为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在没有其他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国家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如减免企业债务、债转股等)会更加助长企业的非理性行为,使其信用意识更趋淡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滋生随意违约等不讲信用的行为,“欠债不还有理,欠债不还有利”也自然成为国有企业的理性预期。

  因此,为了改进我国的市场信用状况,国家应当在改革现有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将企业完全推向市场,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使那些缺乏市场竞争力,信用不良的企业自然退出市场。这样既可以促使落后企业努力增强竞争力,又可以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改进现有的信用状况,形成良好的信用机制。

  5.法制不健全是信用危机的法律因素

  改革开放ZO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由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十分短暂,对于复杂多变的市场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认识,用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需要相应建立健全。尤其在市场信用建设方面,我们更加缺乏法律资源。由于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的信用约束机制,他们自然会通过各种不信用行为追求个净利益。

  另外,执法不严也是我国市场信用不健全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是根本原因。单就法律规范而言,经过这些年的快速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经济法律体系。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法律制度的落实很不到位,执法力度远远不够。例如,市场主体不履行合同,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法院作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裁决后,却因种种原因难以强制执行责任人的财产,责任人依然逍遥法外,权利人则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由于执法力度弱化,必然造成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国家本身的不信用。国家的法制原则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目前在经济纠纷的处理中,普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而造成人们对作为最荡着田踱的国家的信任度降低。由于国家不能撤到严格执流也就不怕充分实现法律的内在价值、从而难以在整体上形成良好的信用格局。执法力度弱化的另一个不良后果,是不信用行为的成本降低。市场主体在进行一项经济行为前,首先要衡量该行为的利弊得失,有利可图则为之,成本过大则不为。在法制健全的情况下,市场主体的不信用行为往往招致重罚,使不信用行为的成本很高,因而市场主体不愿也不敢轻易日位违反信用规则。对于市场主体的不信用行为,我国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有效的处罚办法,但由于执法力度较弱,这些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很难落实,由此造成市场主体不信用行为成本过低,风险极小。这是造成我国市场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

  可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形成良好信用格局的关键。法制建设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竟争秩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信用不良的问题。

  综上所述,信用危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我国信用危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彻底解决信用问题,必须针对造成信用危机的不同原因,进行综合治理。其中加强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培养良好的信用意识是基础;进一步深化企业制度改革,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体系是关键;而加快法制建设,实现法治化,是解决信用危机的根本出路。通过以上途径,尽快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将成为我国加人WTO后有效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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