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人之为人而享有的满足其本人及家属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核心支柱之一。两者都是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但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二者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
居住权是人之为人而享有的满足其本人及家属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核心支柱之一。两者都是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但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二者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应从最大限度对居住权和债权进行多重保护,以实现二者的平衡为立足点,切实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稳定。
矛盾日益突出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是强制执行中采取的措施之一,但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与保障执行债权之间的冲突。2005年至2007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814件,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的案件有786件,其中存在居住权保障与执行债权实现的冲突,需通过处置房屋以实现债权执行,进而涉及到被执行人居住权的案件共计96件。
■存在冲突案件逐年增长
存在居住权保障与执行债权实现之冲突的案件数虽然只有96件,但此类案件数逐年增长,2005年23件、2006年31件、2007年42件。
■冲突引发矛盾日益尖锐
因存在冲突导致房屋未能处置,加之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此引发的财产处置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因冲突而未能对房屋进行有效处置的案件数逐年增长。
■个案冲突类别多重构成
就个案而言,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冲突类别的情形为数不少。比如,被执行人仅此一套房屋难以被执行,而该房屋还有可能属夫妻共有房产,或属小产权房屋等,由此形成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居住权与债权的冲突。
2005年-2007年四川省成都市
武侯区法院执行案件相关情况
受理执行与查封、冻结房屋产权案件数:(图1)
居住权与债权冲突案件冲突类别(共96件):(图2)
冲突六大类别
□承租公房
公房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这决定了在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中对此类房屋的使用权难以处置。如要强制处置使用权需征询所有权人的意见,而且没有可参照的统一标准与相应规定,同时,公房的出租具有廉价、公益救济的属性,如强制处置,其他低收入者很难在拍卖竞争中取得优势,最终结果很可能是落入高收入者手中,其公益救济属性也便失去意义。
□按揭房屋
按揭房屋均设置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会削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致使案件的执行有可能会出现尴尬结果。如果被执行人仅此一套房屋,且超出了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即使拍卖,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均不尽人意;如果按揭房屋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房屋评估值将低于市场价而难以满足债权,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执行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拍卖成交,由于产权登记处于不确定状态,竞拍买受人很可能以此要求暂不付款,使得债权不能及时实现。
□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仅有赖以生存的房屋可供执行时,必须保障其居住权,因此不能对房屋进行相应处置。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对于唯有正在居住的房屋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保障居住权无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此时,实现债权就必须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为底线,否则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屋是被法律禁止上市流转的,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我国二元土地所有制度的划分和集体土地上市流转机制的缺位,目前小产权房屋的流通在事实上是存在的,但因房产与地产的强制处置相互关联,适用“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处理原则,可对于小产权房屋,在法律层面上,其土地性质与固有特征决定了不能“地随房走”,也必然导致处置受阻。
□夫妻共有房产
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强制处置的财产是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但城市房屋中,大多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而往往只有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主体,加之房屋尚未析产及其不可分割的属性,强制处置房屋于法无据。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仍不能作为强制处置夫妻共有房产的依据。前者规定的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后者规定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虽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可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不影响执行程序的继续,但如要通过处置房产实现执行债权,就会因其下落不明使评估、拍卖等后续程序受阻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如果其房屋由他人使用,这会使评估工作很难开展,即使评估了,因该房屋还涉及到其他法律关系而又不能强制使用人迁出,致使拍卖程序受阻而无法处置。
法律人视线
为平衡保护建制度基石
□ 王佳舟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中既要保障居住权,也要实现债权,唯有实现二者的平衡,才能将权利救济落到实处。我们应在现有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化解冲突,在居住权和债权之间维持适当平衡。
强化财产举证责任,注重实施执行和解。维持居住权和债权之间的适当平衡,在指导申请人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同时,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责任,拓展财产举证范围。一是依法实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在要求其限期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时,明确报告范围包括在本地和异地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投资经营情况等。二是被执行人在债的关系建立或纠纷发生后,执行立案前,采取转移、转让、抵押、典当等方式处分的财产,限期报告处分财产的种类、数量,提交证据证明处分所得及资金流向。三是对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如实报告了财产情况后,在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措施,终因客观原因短时间内难以化解居住权与债权冲突时,可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确保债权尽可能实现。
探索主体追加机制,制裁逃避执行行为。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案件受理前,采取提前处分有形财产,或隐名、借名投资获取收益,甚至人为地制造居住权与债权之冲突等方式恶意逃债,建议建立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主体追加机制,寻求执行手段和执行理念的突破,制裁“软拒执”的逃避执行行为。但对于该手段要在范围上严格控制,程序上严格要求。一是实行听证合议制度,制定听证规范,规定听证程序,防止以执行权代替审判权。申请执行人应提交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由执行裁判部门组成合议庭组织听证后裁定是否追加,确保当事人、案外人享有平等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二是实行执行裁判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执行裁判权。赋予当事人、案外人不服执行裁判裁定的申诉复议权,由审判监督庭履行监督职责,通过组织庭审后裁定是否维持原裁定,确保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不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借助社会舆论的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争取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借用网络优势,在行政、司法等机关,银行、保险与证券等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对方所需信息,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该平台形成全社会相互配合的联动执行机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投资流向,监控其处分财产、投资经营与高额消费的行为,减少居住权与债权发生冲突的几率,提高冲突化解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用活地方资源优势。有些存在冲突但房屋符合处置条件的案件,虽可依法强制处置房屋,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或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临时住房,但从长远来看,被执行人因居住问题可能引发的矛盾依然不能解决。执行这类案件,要灵活确定方案,主动汇报案情,充分用活地方资源的优势,妥善解决居住权与债权的冲突。一方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能提供政府工程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经过一定审批程序,优先用于解决房屋强制处置后被执行人确实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保障被执行人能购买到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要的经济适用房或租到廉租房,实现居住权的长久稳定。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工会组织、民政部门、社会慈善机构的支持,通过解困救济渠道给予援助,暂时解决被执行人在房屋强制处置后确实存在又一时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减轻其生活压力与心理负担,也可争取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没有工作的家属介绍就业,或提供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贷款扶持创业,以增加家庭收入,实现基本生活的长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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