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于1977年制订,在1978年3月20日开始生效。法律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于1977年制订,在1978年3月20日开始生效。法律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对债务催收人做出了定义,催账的范围仅包括专事对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账追收机构,不适用于债权人对企业进行商账追收的情况。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专门针对专业商账追收机构对自然人性质的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活动而制订的法律。法律指定的政府执法部门是联邦交易委员会,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没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的814条款(b)还指定了其它政府执法部门。这项法律的中心内容大致如下:
(1) 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给他(她)打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
(2) 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商账追收机构只能同债务人的律师探讨受委托的案件。
(3) 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
(4) 如果商账追收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而其付账的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知债务人商账追收机构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
(5) 商账追收机构在催账时,必须给债务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欠债额度;债权人的名称;通知债务人,如果在30日以内进行申辩并出示证据,其所欠债额度是可以被更正的;允诺债务人,如果债权债务双方对于欠款事项有争议,商账追收机构也将向债务人提供他(她)被认定欠债的有关证明。
在催账过程中,禁止债权人或受委托的商账追收机构出现如下行为:
(1) 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造成任何人身、名誉或财产的伤害。
(2) 使用污秽、亵渎言语和为侵扰接听者或读者的言语。
(3) 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消费者名单。但依公平信用报告法第三条(f)的"消费者报告机构",或第四条第三款"可允许之报告目的者",不在此限。
(4) 做转让债权的广告,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5) 造成电话响声,或使任何人重复或不断地同债务人进行电话交谈,以企图困扰、侵扰或侵犯该电话号码所在地点的任何人。
(6) 打电话,但未依法律规定表明打电话者的身份。
(7) 债款代收人于催收款过程中,使用不实、诈欺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段。
(8) 以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款或意图催收债款。
4. 如果授信人的账单上有争议的部分有错误存在,消费者则不必付账单上有争议的部分,也不必付对应的最低付款额。授信人必须相应地改正账单。如果授信人没有错误,它必须给提出申诉的消费者以书面解释和新账单。在这种情况下,授信人可以合理地累计收取消费者的申诉期间暂停收取的费用或最低付款额。
5. 如果消费者对授信人的解释不满意,消费者必须在新账单规定的合理付款期限以内通知授信人。
6. 在消费者再次提出书面申诉后,授信人不得将消费者的任何信息传播给任何其它信用销售公司或信用卡公司,也不得通知"个人信用局"。授信人还不得以破坏消费者信用来威胁消费者。在再次用书面对账单争议部分进行解释以前,授信人不得采取任何收账手段。
7. 消费者还可以对账单有争议部分对应的购物或付费服务可以采取退货的方法,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所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美元;购物场所在消费者居住的州或者在消费者居所的方圆100英里以内。
此外,授信机构在向消费者发放信用卡或者购物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声明其公平结账的权利,并且至少每年向消费者书面提示两次以上(多数授信机构都在每月的账单下面做出简单声明)。
如果授信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违反法案的任意条款,尽管其收费是合理的,消费者仍然有权对授信人提起诉讼。授信人将被要求双倍地赔偿其收费和其它对消费者的伤害,但额度必须大于100美元和小于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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