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记录将与征信系统挂钩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08-05-10 13:53:58
昨日,几经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获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根据该规定,我市将设立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制度
昨日,几经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获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根据该规定,我市将设立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知识产权、发展改革、贸易工业、教育、科技、信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法制以及海关等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决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工作规则、协调机制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将各自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结果等工作信息及时交换,并纳入市知识产权部门建立的执法综合信息库。
将知识产权诚信记录与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挂钩是该规定的一大亮点。该规定明确提出,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该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所确认的侵权事实及处理结果,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所确认的侵权事实及处理结果等。诚信档案可以按照规定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市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将诚信档案的有关内容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规定还提出市政府应当建立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研究、预防和应对;对于关系本市的重大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无书面承诺不得参加会展
该规定加强了对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监管力度,提出承办会展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会展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将会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市知识产权部门。申请参加会展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承诺其参展的产品未侵犯知识产权;未提供书面承诺的,会展承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会展活动。被有关单位认定在参加会展期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被有关单位认定在参加会展期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同种产品的会展活动。
再次侵犯同种知识产权将加罚
该规定提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其非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
对于技术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该规定界定为“侵权行为给技术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提出技术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当综合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技术秘密转让或者许可费用、市场份额减少等因素确定。
该规定还提出,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侵犯同种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双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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