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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商业资信调查 防范贸易投资欺诈

来源: 2008-05-07 11:12:56

最近几年,国内很多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向我商务室咨询某些美国公司的资信状况,或请求我室出面解决某一合同的贸易纠纷,以及处理商业欺诈问题。现汇总分析答复如下:      一、关于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根据国内要求,美商在华投资

       最近几年,国内很多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向我商务室咨询某些美国公司的资信状况,或请求我室出面解决某一合同的贸易纠纷,以及处理商业欺诈问题。现汇总分析答复如下:
  
  一、关于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根据国内要求,美商在华投资时,须要提供我驻美使领馆对美国公司的注册文件或自然人的美国护照的认证文件。
  
  国内有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经过我驻外使馆认证的美国企业和个人,其资信情况一定很好。这就大错特错了。在美国注册一个公司,只要花几十美元注册登记费。不需要任何资本金。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认证文件,只对文件合法程序负责,对内容的真实性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对公司的资信负责。
  
  二、关于商业合同执行中的纠纷
  
  近几年较多的贸易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和付款期这两个关键点。有的中国出口方先发货,后收钱。货到美国码头,美方以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或打折扣后付款,造成中方损失。有的中方先收钱或信用证支付方式。货到后,美国以货物未通过美国FDA的检验,要求赔偿,中方拒赔,引发纠纷。有的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但规定以货到进口地的检验机构出具商检报告作为议付文件。实际上没有起到信用证的保护作用,中方损失惨重。
  
  有的中方厂家认为,只要提取货物的提单在手中,就能保护自身权益。实际上,货物到达美国后,合同指定的进口方要申报海关手续,支付有关通关费用。这时货物已经处在进出口双方均无权单独处理货物的特殊状况。美国进口方没有提单,不能从海关仓库提走货物。中国出口方没有海关报关文件,也不能单独将货物转让第三方或要求退回货物。海关仓储费用与日剧增。最后海关视为无主货物拍卖处理。美国进口方如仍需货物,可参加拍卖以较低价格购回。如不需要,只承担报关费用损失,中方将承担全部货损。因此,中方不要过于迷信提单作用。“货到地头死”,货到美国就由不得你了。
  
  在货物离开中国前,要把有争议的问题及时解决,例如货物质量,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发货前由美方派人,或指定代理验货,签字认可,视为货物品质已被美方接受,以避免货到美国再起争议。如确需美国FDA检验的食品、药品等强制性检验产品,应事先明确处理方法。否则货物在码头,进退失据,徒然增加仓储费用。美国海关仓储费用之高,国内业界人士难以想象。另外,交货期不能早于也不要晚于合同规定。曾发生美方要每月一货柜,结果国内图省事,一次把三个月的货柜一起发来,引发争议。
  
  三、关于调查商业资信
  
  做生意前,一定要对商业伙伴有一定了解。美国虽然是一个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但商业欺诈案却同样层出不穷。骗术之高,有时令人难以想象。曾发生银行信用证都有问题的案例。国人经常盲目迷信美国公司的商业信用。其实,美国政府从不负责企业资信,完全依靠企业自律和法院的裁决。如果一个案件涉案金额几万美元,律师都不愿接手。因为追回货款还不够律师开支。
  
  美国有一个邓百氏公司,英文DUN AND BRADSTREET,专门负责公司资信调查,网站为DNB.COM, 在中国上海有办事处。在中文google网站也能搜索出来。只要在邓百氏网站登记,支付不多的费用就能得到你所要的公司信息。国内企业可以多加利用。
  
  四、关于识别商业欺诈
  
  商业欺诈案件,开始时几笔金额不大的合同均能顺利执行。骗取中方信任后,合同金额变大,支付方式转为远期DP或放帐。这时美方以质量不符或种种理由,拒绝付款。这是贸易欺诈惯用的伎俩。小利诱惑在前,大盗欺诈于后。当然,也有产品品质引发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商业纠纷和商业欺诈有时很难区分。
  
  一般来讲,美国进口方退货不要,就不能认为商业欺诈,因为进口方无利可图,如进口方收货后,又以品质有问题,拒不付款,或要求降价处理,就要具体分析。有的是货物确有质量问题,有的是以质量问题为名,侵吞货物。
  
  五、关于在华投资欺诈案
  
  这类欺诈主要手段是:某一美国投资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有完整全套的在华合法注册的文件。各地为积极引进外资,有诸多优惠政策,如有的地方对引进外资的介绍人有奖励政策,引资项目成功后,介绍人可得到3-5%投资额的奖励。于是,美国公司驻华代表处应邀参加谈判,并指定律师所和会计事务所参与谈判。律师和会计事务所的巨额酬金由中方支付。项目签约后,按照约定,中方支付介绍人奖励金的50%,另外50%在外资到位后才给介绍人。然而这时,外方开始百般刁难,拒不履约。
  
  一个引资一千多万美元的项目,约折人民币一个亿,5%的介绍佣金的一半约为250万元人民币。介绍人拿走以后,就失踪了。美国公司代表处在中方强烈质问下,或关闭,或转移,再去骗另一个地方。
这里美国公司代表处与介绍人的关系,美国公司与律师和会计事务所的关系,外人可以想象,但无真凭实据。美国公司签了投资合同,又改变投资意愿,也很难定罪。只是中方的介绍费打了水漂。国内有的网页,对这类外资骗子公司进行了汇总曝光,如 www.admintech.com.cn/bbs/viewthread.php?tid=3886。
  
  六、如何减少贸易和投资欺诈
  
  目前,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化,美国经济增长放缓,经济停滞的可能性增大。美国各企业均面临着一个困难时候,破产企业数量有增无减。这对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采用放帐和远期收款的企业增大了风险。中国企业要有风险意识,未雨绸缪,预做准备。
  
  1、对新的客户,要做好充分的资信调查。不要轻易听信他人的介绍。有人说,美国新企业80%在5年内要关闭。经营5年以上的企业均是激烈竞争生存下来的企业,这类企业资信较好。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全面。有的企业注册5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不纳税或缴很少一点税,维持企业存在也花费不了多少钱。
  
  了解企业资信情况,除了前面建议以外,还有一个办法,找律师查询。因为律师在接案子以前,一定要了解被告的资信情况。如果被告无钱,或是一个皮包公司,有信用的律师会告诉原告,这类案子,打赢了也得不到赔偿,没有立案的必要。
  
  2、预做损失准备。在美国,企业宣布破产是常事。中国企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预先做好损失准备。对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保理业务,虽然多支付一笔保理开支,但可确保大笔金额的安全回收。有以下几个网站供参考。美国CIT公司的www.cit.com ,美国第一PMF公司的www.pmfbancorp.com美国financeone公司的www.finone.com
  
  3、尽可能争取在美国设立自己的企业。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品质问题引发的争议。即使发生争议,也在自己母公司和子公司内部解决。货物存在自己仓库,以后可以转售第三方或削价处理,避免国际贸易的风险。
  
  4、贸易纠纷发生后,通过律师解决。寻找当地商会和驻外使领馆,意义不大。美国地方商会的会员均是自愿报名参加,骗子公司不会加入。商会也没有任何约束力,会员随时可以退出。驻外使领馆对贸易纠纷,很难判断谁对谁错,也无权力卷入民事纠纷中。
  
  5、建议国内企业凡是发生被骗或执行合同出现不愉快的事情,  可以建立一个网站,将对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曝光,避免这类企业再去骗其他国内企业。或报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今后对这类企业不再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商务室也有一个网站,有公共留言服务。国内企业可把自己的诉求放在网站,最好详细列明贸易对方的名称,案件经过和对方不合理的做法。因是公众留言,商务室不承担审核责任,也没有法律责任。这种网上诉求的办法只能是亡羊补牢,最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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