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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纠纷增多不容忽视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8-05-06 10:18:36

过去只有高端商务人士才持有的信用卡,现在也开始步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也呈现上升态势。   现象:透支纠纷逐渐增多 恶意透支不容忽视   家住广东省梅州市城区的张先生在建行梅州分行开立信用卡后,从2005年

  过去只有高端商务人士才持有的信用卡,现在也开始步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也呈现上升态势。

  现象:透支纠纷逐渐增多 恶意透支不容忽视

  家住广东省梅州市城区的张先生在建行梅州分行开立信用卡后,从2005年3月29日起开始大量透支,然而张先生在免息期内没有任何还清透支金额的意愿。至2006年12月18日止张先生共欠透支款本金8526元、利息2957元。后经建行梅州分行多次催收,但张先生仍然拒不还款。无奈之下,该行日前将张先生告上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院。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未按约定使用信用卡属违约行为,判决张先生偿还上述透支款本息。现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类似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近两年来在梅州城区呈上升态势。据梅江区法院民三庭庭长胡敏东介绍,该院近两年来共审理了73宗此类案件。

  在趋势方面,一是案件呈大幅上升的态势。该院2005年共审结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19件;而2006年增加到54件。二是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多。2005年的19宗案件中,每宗案件标的额普遍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而2006年的54宗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标的额在3000元以上。

  在特点方面,一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类型在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约占3成。在梅江区法院审理的73宗信用卡透支案件中,20多宗案件的持卡人带有恶意透支的念头,同时在金融部门向其起诉追收时,这些持卡人绝大部分都无法查找。二是透支纠纷案件的持卡人绝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的年轻一族,他们当中有58人的职业是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79%,而年龄在25岁到45岁之间的共有67人,占92%。三是透支者的信用度较差,合同意识较为淡薄。

  银行专家提醒广大持卡人,目前信用信息系统已经全面建立并且实现了全国联网,一旦你忘记信用卡还款,达不到“最低还款金额”,就可能会被载入银行信用记录中,影响您今后其他信贷业务的办理。提醒市民在透支的同时,不要给自己的信用记录留下污点。

  原因:还款风险意识不足 信用审查体系匮乏

  梅江区法院经过调研发现,持卡人过于追求高透支额、对还款风险意识不足,以及银行当前尚缺乏实质性的信用审查体系等五方面都是造成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是持卡人的资格条件放宽、资信门槛降低。现在各类银行竞争激烈,为了多争取客户,对申请人的诚信、经济来源、生活保障、资产、存款等方面的条件有所放宽,这将增加信用卡的风险系数,并给透支款的追索工作带来难度。

  二是持卡人过于追求高透支额。不少持卡人在交出收入情况证明时刻意夸大自己的收入水平,以达到增大信用透支额的目的。然而过高的透支额让持卡人对按时还款“无能为力”,从而客观上造成无法按时还款;而无法按时还款又将给持卡人带来高利率的还款滞纳金。因此,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越高,持卡人面临的风险往往也就越大。

  三是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目前,不少梅城市民手中持有多家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使得持卡人容易在欠账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循环透支,暂时解决还款危机;但长此以往,持卡人在每张信用卡上均负债累累,形成恶性循环,多重债务最后导致持卡人无力偿还。

  四是持卡人透支进行风险投资。不少持卡人误把透支款当成无息贷款,欲用透支款项来进行风险投资,譬如将透支款用于炒股、购买基金等风险性投资。一旦风险投资没有成功,持卡人便难以偿还透支款。

  五是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当前梅州市民在向各家银行申领信用卡时,均不用设定担保,一些商业银行在信用卡申请表上虽设有担保栏目,却没有强行要求必须提供担保,发卡行对持卡人身份和资信的审查、核实较松,缺乏实质性审查。有些持卡人便利用这一“空子”出具虚假的收入情况、职业等书面证明,从而骗取高额度的透支款。

  对策:健全信用审查机制 严厉打击恶意透支

  在信用卡使用日益普遍的今天,我们该如何规避信用卡透支风险呢?笔者就此咨询了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他们给出了以下几方面建议。

  首先是持卡人要切实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充分认清自身收入、财力等基本情况,切勿过于追求较高的透支额,尤其应尽量避免将透支款用于风险投资,使自己陷入还款的“牢笼”,从而牵扯进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是个人信用制度亟待建立。在国外,一旦某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在几年内都无法被抹去,必将对个人经济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而目前,我国内地大部分地区,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虽然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时每次都要进行繁琐的审查,但防不胜防,还是有很多疏漏。个人通过重新办理登记,可以一次次地进行恶意透支而没有信用负担。所以,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无疑是避免金融风险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再次是发卡行必须提高信用卡申领门槛,建立健全信用审查机制。各商业银行必须提高信用卡的申领门槛,对个人收入不稳定或个人信用有瑕疵的对象增设担保人制度,要求每个申请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必须提供人保或物保。同时应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如建立持卡人资信档案等,在对其资信、收入等情况作出实质性的充分调查后才决定是否发卡;对于有失信记录的人,在其申请金融业务时应给予严格限制,严重者可不受理其金融业务申请。此外,各发卡行之间要充分共享客户资信情况,尤其是针对一人申领多卡的对象,要多作实质性审查。

  最后是要严厉打击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作为发卡行,一旦发现持卡人存在长期透支不还的情况,应该迅速采取催收措施,及时降低其信用额度或限制其信用卡透支消费功能。发卡行在对恶意透支行为催款无效时,应尽快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各级司法机关也要高度重视恶意透支业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严从重打击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创新追款执行机制,切实维护发卡行的合法权益。

作者:黄义涛、黄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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