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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贷款卡发放核准看企业诚信问题

来源:人民网 2008-05-06 10:18:31

诚信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能否还款情况的调查,它是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债务人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的理论上的考证和信用的记录。 贷款卡发放核准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库对申卡企业的基本概况、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做以真实记录、存储并配予编码

    诚信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能否还款情况的调查,它是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债务人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的理论上的考证和信用的记录。 贷款卡发放核准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库对申卡企业的基本概况、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做以真实记录、存储并配予编码,是借款人凭此卡及编码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它的全过程是诚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机构办理信用交易前迅速全面了解企业整体状况进行金融决策的一个重要窗口。
  
    一、从目前对企业进行贷款卡发放核准的具体实践看我国企业诚信活动的特点
    
   (一)企业诚信系统已初具规模,并发挥着显著的功效。并成为规模庞大全国集中式企业网络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显著的功效。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在过去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的以贷款卡为媒介采集、加工、处理借款人信用信息,并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全国集中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其规模庞大,触角广泛,几年来较全面地采集和积累了一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为中小企业信息对等及金融机构更好地从事贷款经营和决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指标和稳妥高效对称的信息平台。如承德市农行系统2005年及2006年两年,运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库指标拒绝有负债不良记录企业再融资20多起,拒绝在其他商业银行借款过多承付能力不足企业再融资金额1亿多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信息对称服务和防范信贷风险方面充分发挥了企业信贷诚信的功能。
    
   (二)诚信工作实践日渐规范,为企业信贷诚信良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总行下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指南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诚信实践的操作行为,统一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的统一标准,使企业和银行信贷诚信业务开展中诚信行为进一步规范,过去各地普遍存在的各自为政、无章可循的现象得以改善,为企业信用诚信的规范化发展打下良好开端。
     
   (三)民众诚信意识有所增强,诚信模式烙印初步显现。在目前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没建立健全的情况下,用《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指导诚信活动的开展,比如今年年初总行下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里贷款卡发放核准一章附表中把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的培育放在首位,同时通过全方位的宣传以及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活动的参与,来提醒企业单位高层人士诚信意识的增强和对诚信行为的重视。每一次发放核准都用《行政许可法》和操作指南统领银企双方行为的可为和不可为,这不仅在潜意识里增强了银企双方法律意识,增强了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诚信意识、报表的诚信度,久之诚信意识普遍提高,诚信模式渐成烙印。
    
    二、存在问题
    
    (一)少数借款人身份界定难。正在进行的企业改制给企业增添了活力,大多企业身份明确,贷款卡申办核准过程中借款人身份界定比较容易,但少数企业有老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移到新企业(新执照、新名字、新代码、新地址、新经济类型、新法人或原法人)上的情况。由于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贷款卡,由于大部分注销的企业不主动到人行注销贷款卡,很难断定企业属于改制后还是非改制新变化后的企业,属于新企业还是老企业新外壳。
    
   (二)信息变更难获取。多数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自身信息变更重视程度不够,在出现法人、经济类型、注册资本、注册地等项目变更时不能及时主动自觉的到人行信息库中申请变更。只能在参加人行贷款卡年审时被动地接受审验和更正。还有近20%企业不到人民银行参加贷款卡年审,影响数据库中各种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的充分利用。
    
    (三)制度化建设有待完善。一是从诚信部门的诚信工作开展上看,只有一个《征信管理条例》依据,更多的是缺少一个完整系统的诚信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缺少全面而明确的诚信工作可为和不可为的法律依据。从诚信数据的采集到使用,乃至数据应用中级别的划分和权限的界定,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上更没有明确法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经济实体必须及时准确向银行信贷诚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和数据资料,对于不真实数据和信息,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机制进行约束和治理。二是从企业信贷诚信实践上看,首先,贷款卡申办项目的填列上信息采集难,由于没有相应法规约束,申办人中有近十分之一的小企业不情愿或没有财务报表和验资报告提供,有相当部分企业不愿提供或回避家族企业成员信息情况,在没有法律法规和相应机制约束下,很难从根本上得以改善。其次,贷款卡年审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治理措施,容易助长企业无视自身信用信息档案的存储和记录,忽略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的培养。再次,贷款卡的补卡问题上,更显见约束缺失。如极个别企业办卡不到一年就补办了4次贷款卡,浪费人力物力,更表现了企业对诚信工作的一种轻视和诚信道德的逆向反差。
    
    (四)网络公共信息共享难。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公用信息传导严重缺失。如工商的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等管理依据和办法,新办及年审各自送检资料和要求等相互各部门间都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有的部门年审戳记及年度标记不统一,有的有了新的改革及其一些内容规定变化等这些情况都不能从正式行文和信息通报等手段中获知,网络信息共享乃至公用信息的交流目前尚有欠缺。(五)真实信息数据采集难。一方面历史数据收集难,一方面信用评估有缺少严肃性的问题,真实的概况信息在企业有意隐瞒的情况下,收集和查证都明显困难。
    
    三、几点建议
    
    (一)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应由人民银行获准与政府联手牵头共同推动,共建一个由工商、技术监督局、税务局、金融机构、体改办联合组成的公共信息协调中心,共同打造一个网络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建立一种例会制度,定期对有关部门有关证件颁发和年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进行充分交流。金融系统应在人民银行组织下,共建一个区域金融内部几级管理不同权限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和共享信息平台。同时,在共享系统上进一步设定不良信用企业名单暴光区,供区域金融系统根据权限内部掌握使用,形成一个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人人守信的好氛围,从根本上杜绝不守信和失信逃债套取资金等不良行信用行为。
    
   (二)将企业信用信息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库组合联用。如分别在两个系统上增设端口,使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相互备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让企业真正从思想上重视企业信息库的各项信息积累。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信用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或约束性的措施。对企业提供错误信息直接误导了信贷人员正确决策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政绩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中加以记录,并根据信贷金的大小和情节进行比例性的经济赔偿。对于不按时参加年审的企业每缺少一次年审,在贷款卡中做出标识。同时,针对换卡频繁的情况,规定企业每丢失一个贷款卡进行补卡操作时,要先到当地报刊进行刊登声明,然后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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