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职能准确定位 促进企业信用监管
来源:中国工商报
2008-05-06 10:18:25
一、工商部门监管企业信用的职能定位 工商部门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对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及市场退出秩序进行全方位监管。依据职能,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具有两层涵义:一方面,企业信用秩序在市场机制中
一、工商部门监管企业信用的职能定位
工商部门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对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及市场退出秩序进行全方位监管。依据职能,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的管理具有两层涵义:一方面,企业信用秩序在市场机制中产生和运行,属于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商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对企业信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工商部门管理企业信用是有限度的,主要管理企业涉及社会经济公共秩序的信用。对于企业个性化的商务信用内容,如拖欠贷款、一般性违约等,只要不属于欺诈性质,没有侵害公共行政管理秩序,则属于社会道德和民法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工商部门可以进行行政指导,而不具备直接管理职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通过国家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各司其职,共同努力。
工商部门监管企业信用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监管信用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和规范。
二、具体实践中定位不准确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便包括对工商职能准确定位的问题。工商部门在管理企业信用中应该充当什么角色?管理哪些范畴?各地的理解不一致。其中有两个突出问题值得探讨。
1.开展企业信用综合管理的问题。
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基层工商部门常常把法院、公安、税务、质监、银行等部门信息进行汇总,纳入管理。毋庸置疑,这种探索是十分积极的。但在实践中,其他部门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而且有些属于行政信用范围,有些属于民事信用范围,这些信息应该在什么范围、以什么方式使用,需要认真研究。如果简单地把工商部门定位成综合信用主管部门,不分主次、不加区别地使用各类信用信息,有可能导致越权行政或形式主义等问题的产生。
2.信用评价的问题。
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尝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面向社会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理由有三:
其一,工商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不完整。即使汇总了其他行政、司法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仍有大量的企业日常商务信息工商部门难以掌握,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必然缺乏公正性、科学性。
其二,在实际操作中不现实。按照国外比较成熟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内容,信用评价既包含对企业守法情况、履约情况的评价,还包含对企业产业方向、股本结构、领导素质、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整体分析,以正确评估企业自身面临的市场风险,因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企业数量庞大,工商部门的人力、物力情况显然不适合开展这项工作。
其三,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征信服务有私营征信系统和公共征信系统两种模式,前者由中介机构把信用报告作为商品有偿提供,如美国;后者也实行信息提供对等原则且有严格范围限制,如法国等。信用评价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是作为一种民事委托性的市场服务行为,由市场机制进行调整。工商部门开展信用评价,显然超出了市场“裁判员”职能,担当了“运动员”的角色。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商总局提倡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我们认为是为了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而实施的监管方式创新。对企业信用分类,主要是对工商监管起内部指导作用,而不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个性化的企业信用评价。
三、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工商部门首先需要明确职能,把握重点,从而有效地推进这项工作。综合前面的分析,工商部门职能主要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范畴内的企业信用,工作重点是通过宣传引导守信、依法制裁失信、建立信用档案、公示信用信息,来促进企业建立良好信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针对当前实际情况,工商部门要在三方面摆正位置:
一是对于一般性商务信用,属于民事范畴,工商部门是引导者,而不是执法者;
二是对于开展个性化的企业信用评价,工商部门是信息提供者和监管者,而不是参与者,即由中介组织开展评价,工商部门向其提供本部门信息并对其评价行为依法监管,而不是直接从事评价;
三是对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工商部门是参考使用者、协调者,而不是管理者,主要是管理自身获取的信用信息,并对其承担责任。对税务、质监、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工商部门只提供记录的载体,不对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如果将这些部门信息一并纳入公示,要尽量争取地方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并在档案上或网络上为这类信息划出专门区域,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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