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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信用业的发展之信用机构

来源:经济史论丛(一) 2008-05-05 18:04:13

南朝时期,在南齐的招提寺和南梁的长沙寺,已经有了典当的业务,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称作质库。1 这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信用机构。2 降至唐代,质典之事已经流布于社会,成为一项单独的营生。从《太平广记》卷165《李娃传》中李娃使生“

  南朝时期,在南齐的招提寺和南梁的长沙寺,已经有了典当的业务,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称作质库。1 这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信用机构。2 降至唐代,质典之事已经流布于社会,成为一项单独的营生。从《太平广记》卷165《李娃传》中李娃使生“质衣于肆”可以看出,肆(店铺)经营典当业务,接受生抵押的衣服,显然也是以此道来营生。店铺经营的这种典当业务,官府也不能妄加干涉,只能按质典的手续办理。在宪宗时期,“魏征玄孙稠贫甚,以故第质钱于人。……上命白居易草诏,……望敕有司以官钱赎还后嗣,上从之。出内库钱二千缗,赎赐魏稠,仍禁质卖。”3 唐代从事质典的店铺亦称质库。《旧唐书》卷78载,(会昌五年):“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文中虽然对设立质库楼店与人争利之事颇有微词,但却道出了设立质库以此营利之事。在质库中质典的物品,“仍禁质卖”,当铺是不准私自出售的。《唐令拾遗》载有这样的规定:所典当的物品,利息高于本钱,而典当者还不赎当的,当铺在报告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出卖当物。

  柜坊是保管钱财的机构。4《太平广记》卷243征引有唐宣宗时温庭筠《乾腰子》中的一篇,文曰:“尝有胡人米亮,因饥寒,义见辄与钱帛,凡七年不之问。异日,义见亮,哀其饥寒,又与钱五千文。亮因感激而谓人曰:‘亮终有所报大郎。’又方闲居无何,亮且至,谓义曰:‘崇贤里有小宅出卖,直二百千文,大郎速买之。’义西市柜坊,锁钱盈余,即依直出钱市之。书契日,亮与义曰:‘亮攻于览玉,尝见宅内有黑石,人罕知之,是捣衣砧,真于阗玉,大郎旦立致富矣。’……”这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提到的柜坊,它是钱财的保管处。在官方文告中提及的柜坊也与钱财相关。《唐大诏令》卷72载乾符二年南郊赦文:“自今以后,如有人钱买官,纳银求职,败露之后,言告之初,取与同罪,卜射无舍,其钱物等,并令没官,送御史台,以赃罚收管。如是波斯番人钱,亦准此处分。其柜坊人户,明知事情,不来陈告,所有物业,并不纳官,严加惩断,决流边远,庶绝此类。”为什么柜坊人户要因别人的行贿受贿而受牵连呢?这充分表明,柜坊是存放钱物的地方,用来买官求职的钱是从柜坊提取的。柜坊人户如知其用钱买官求职而不告官,那么将受到惩罚。因为柜坊是接受存钱财之所,所以柜坊人户一般对存钱户都略有了解。故而大都知道这些人用钱的行径。在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存人柜坊的大都是商人用于交易的钱财,因此柜坊多开于集市之中。在长安,东西市中都有柜坊。《太平广记》卷300引《广异记·三卫》:“开元初,有三卫,人京卖绢,买者闻求二万,莫不嗤骇,以为狂人。后数日有白马丈夫来买,还直二万,不复踌躇,其钱先已锁在西市。”又宋曾糙《类说》卷7引献替记不锁柜坊条言:“德裕拜相数日,高品阎从约神赐含桃曰:不锁柜坊。予问所以。云:自相公人相,京师细婢良马无价,两市不锁柜也。”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把钱锁在东西市中的事情,也即是说东西市中有柜坊。而柜坊是用来存钱的信用机构。5

  在有关唐代的文献记载中,我们还可看到僦柜一词。如上文中引《旧唐书》卷135《庐杞传》所载内容以及《资治通鉴》卷227德宗建中三年四月条言:“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有关僦柜的功用,上述记载似不甚明了。现在所知的最早对僦柜进行明确解释的是元代胡三省。他在《资治通鉴》的注文中曾言:“民间以物质钱,异时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谓之僦柜。”日人加藤繁认为“僦柜就是在柜坊中出保管费,存放钱货和金银的事情”6。

  唐代,还有一种以寄卖物品为业的信用机构,史籍称为寄附铺。唐蒋防《霍小玉传》中曾载:“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曾令侍婢浣纱将紫钗一只诣景先家货之。路逢内作老玉工,见尝纱所执,前来认之,曰:此钗吾所作也。皆霍王小女将欲上鬟,令我作此,酬我万钱,我尝不忘。汝是何人?从何得来?”有的学者认为寄附铺就是质铺。7 从霍小玉托寄附铺出卖紫钗,加藤繁先生认为:“寄附铺也许是以存放贵重物品为业的。”8 而且还进一步认为:“那末,寄附铺和柜坊是否同样的呢? 从营业的性质来说,称为寄附铺,从它所用的主要器具来说,称为柜坊,所以实际上是否就是同一种铺子?虽然因为资料缺乏,不能下确实的断语,我想姑且作这样的假定,以待今后考察。”9 彭信威先生认为:“大概唐朝就有人专设寄附铺来替商民保管金钱和其他贵重品,并代寄户出售寄存物品。”10 有的学者还从“寄”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寄就是寄存之意。这是正确的。但又联系到唐代有把自己的财物寄存于某家、某处保管的习惯,认为“寄”又一称呼就是“寄附”。霍小玉令侍婢将箧中服玩之物拿到侯景先家是为了货之,并卖了不少。因为紫钗较贵重,恰逢制作者遇到,故有此语。由此可见,侯景先家并不是存货之家,而是货卖之家,代人卖之。《靖康要录》卷1靖康元年正月二十日的圣旨中曾言:“其余士庶诸色人,并仰于两日内,罄所有金银,立便送官。如有藏匿寄附,送纳不尽之数,限满,并许诸色人告。”应对在限期内缴纳所有的金银的方法主要是藏匿、隐瞒财产,其目的是不让别人知道,以躲避缴纳。寄存另处虽然也有躲藏的功能,但风险比自己藏匿要大得多,因为至少寄存之家知悉其情。把金银拿到寄附铺中出售,光明正大地把金银转化为现钱,这样金银就没有了,不可能再缴纳,这可能也是一个办法。因此,这儿寄附可能是寄托出售,而不是寄存之意。

  宋代柜坊多与非法乱纪之事相联系。《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己丑诏:“京城无赖辈,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令开封府戒坊市谨捕之,犯者斩,匿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同罪。”苏轼曾就定州的柜坊说:“城中有开柜坊人百余户,明出牌榜,召军民赌博”,他“出榜召人告捉”。周密《武林旧事》卷6《游手》载:“浩穰之区,人物盛伙,游手奸黠,实繁有徒,有所谓美人局、柜坊、赌局、水功德局,不一而足。”《庆元条法·为政第八》载:“司县到任,察奸细盗贼,阴私谋害,不明公事,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报告,无不知也。”有学者都据此认为柜坊是无赖恶少的犯罪机构,已无金融机构的性质。11 其实,柜坊在宋代仍然是一个存钱物的机构。正因为存有钱物,所以被无赖恶少把持,才能干些非法的行当,不惜损坏国家利益,销钱铸器物以此牟取厚利,满足私欲。正由于在柜坊中出现了这些违法乱纪的活动,政府才对出现这些违法活动的柜坊严加禁止,但对于正当营业的政府却不加禁止。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宋代柜坊的数量已是唐代不可比的。如苏轼在定州就见柜坊百余所。

  宋代寺院放款取利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寺院负责放款的机构是长生库。建昌孔目吏范荀“为子纳妇,贷钱十千于资圣寺长老”12 。这种营生受到时人的贬抑,陆游曾指责“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13 。除寺院经营长生库外,民间也有经营放款取利的机构。如杭州城“有府第富豪之质库,城内外不下数十处,收解以千万计”14 。

  由于没有发现直接的史料记载,交引铺具体如何产生,至今难以确知。但有史料记载交引铺与金银彩帛交易铺有着密切的关系。据《东京梦华录》载:“南通一巷,谓之界身,并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15戴裔煊先生认为,“所谓‘金银彩帛交易之所’,盖即交引铺,验以‘每一交易,动即千万’之语,及其门面壮阔之情形,使人毫无疑义认为非交引铺无此种情形。”16 又南宋时,“杭州大街,自和宁门杈子外,一直至朝天门外清和坊,南至南瓦子北,谓之界北,中瓦子前,谓之五花儿,中心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街,两行多是金银盐钞引交易铺,前列金银器皿及见钱,谓之看垛钱,此钱准备榷货务算清盐钞引,……市西坊南和剂惠民药局,局前沈家、张家金银交引铺”17。结合两种记载,我们可以十分明了地看到,经营交引买卖是金银彩帛铺的一项重要业务。也就是说,金银彩帛铺就是交引铺。姜锡东先生还进一步指出:“交引铺交引买卖资本之登上历史舞台,确切地说,不是一个产生问题,而是一个转化问题。就是说,它是由其他商业资本或高利贷资本以专营或兼营的方式转化而来。综合各种材料看,它主要是由金银铺、彩帛铺、停塌、质铺等转化而来。”18交引是一种代表财物的有价证券,经营交引业务必须有雄厚的财力,否则就没有能力收购交引伺机获利。金银铺、彩帛铺、停塌和质铺,由于经营业务的关系,一是储备了较为雄厚的财力,有能力收购交引,二是与商人关系密切,经营交引颇为方便。因此,这些机构有能力和有条件进行交引业务的经营。在利益的诱使下,这些机构进行交引买卖获利,衍生出了一种新的经营业务。这种业务的产生,就使这些机构成为了交引买卖的场所。

  1 《南齐书》卷23《褚澄传》载:“渊死,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帻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南史》卷70《甄法崇传》载:“尝以束苎还,于苎束中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坚然不受。”

  2 叶世昌:《中国古代的信用和信用机构(上)》,载《河南财经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

  3 《资治通鉴》卷237。

  4 秦晖:《唐代柜坊为“金融机构”说质疑——兼论封建后期金融市场的形成机制问题》,载《陕西师大学报》1990年第2期。文中指出:柜坊不具有金融机构或银行的功能。而且柜坊没落“根本原因就在于柜坊在本质上非但不是顺应商品经济发展方向而形成的什么‘金融制度’,而且完全是自然经济闭塞氛围下的产物,具体地说就是唐代城市宗法壁垒的象征——坊市制的产物。因此,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坊市壁垒的被打破而趋于没落,完全是理所当然的。”此说可商。

  5 关于柜坊的功用,日本学者加藤繁认为:“唐代的后半期,在长安和其他大都市中有柜坊(一名寄附铺)存在,以收取保管费、存放金银之类为业,并且可以用支票调换现钱,受人委托,出卖贵重物品,利用柜坊的人主要是商人,他们除了依靠柜坊,图钱物的安全而外,也想避免搬运授受大量铜钱的烦劳”。而我国著名货币史专家彭信威先生对此提出疑意。彭先生认为欲确认柜坊为信用机关,必须弄清楚四个问题:一是要确定寄存保管是专业或主要业务还是只算一种副业;二是寄存出租保管柜是由寄存户负担风险还是由柜坊方面负责;三是柜坊对存款是支付利息还是征收保管费;四是柜坊是否对存款加以利用。

  6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04页,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7 (清)翟灏:《通俗编》卷23《货财·当条》。
  8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07页。
  9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07页。
  10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390页。
  11 叶世昌、潘连贵:《中国古近代金融史》,第60页。
  12 《夷坚支志》甲集卷6《资圣土地》。
  13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6。
  14 吴自牧:《梦梁录》卷13《铺席》。
  15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2。
  16 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149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17 吴自牧:《梦粱录》卷13《铺席》。
  18 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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