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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企业信用危机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三重构架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50:28

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的时间,目前正在进入一个特殊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重大标志是:“增量改革”战略向总体改革战略转化;局部改革向全面改革发展;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   关于市场

    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的时间,目前正在进入一个特殊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重大标志是:“增量改革”战略向总体改革战略转化;局部改革向全面改革发展;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

  关于市场经济的道德话语也在发生变化。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正在被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所取代。人们现在关心的是,在市场中遵循商业道德的重要性;人们现在希望的是,降低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无论是在讨论“债转股”问题的时候,还是在讨论“风险基金”问题的时候,“道德风险”都成为人们关注的主要话题。

  可以说,中国的改革正在进入一个全面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并为此而全面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的新时期。

  本文试图从分析“信用危机”这一中国企业目前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入手,回顾历史,总结市场经济发展的两种“历史逻辑”,以及在这两种历史逻辑之上形成的两种经济理论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适应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三重构”。我们希望这个理论框架能够成为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的一个选择方案。

  一、“信用危机”的含义

  近年来,“信用危机”一词经常见诸经济类报刊,用以形容企业面临的状况。在这里,“危机”一词的使用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一方面表现出,信用问题几乎发生在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因而几乎遏制了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另一方面表现出,企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普遍需要。

  先来看一看信用危机是怎样逐步发展起来,并几乎遏制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这可以从“宏观”(企业与国家)、“中观”(企业与企业之间)、“微观”(企业内部)三个层面来看。在宏观层面,中国企业的问题主要是,企业与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之间关系不确定,因而两方面同时存在投机行为。多年来的突出表现是,在政府管理机关一方是以“乱收费”来增加财政收入,在企业一方是以建立“体外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各种逃税的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中观层面,企业间的主要问题是,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在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之间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让权益,“三角债”就是最突出的表现。在企业微观层面,问题发生在两个方面,在管理人员与出资人国家之间,信用问题表现得较为直接,即在国家一方,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保证管理人员应得的收入,而在管理人员一方,则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如“破坏性消费”和贪污腐化);在劳动者与国家之间,信用问题表现得比较间接,一方面是劳动者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另一方面是国家在采取各种手段(破产、兼并、重组等等)改革国企、令其摆脱困境时,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

  上述现象的真正严重之处在于,企业和个人普遍地“陷入”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这就演化为一场普遍的商业信用危机,使我国的经济成了缺乏商业信用的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一切经营性行为都是不可预测的了。

  我们看到,长期以来,在“双轨制”的环境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有一种或隐或显的倾向,就是利用制度环境不清晰进行投机操作。在那时,经济活动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投机性操作成功的条件,对缺乏道德的商业行为的批评往往指向整个市场,而且往往基于前市场经济的观念基础。现在的情况不同了,企业的经营环境渐趋统一,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大大提高了,一个不可预见的投机市场已经成为所有企业运转的障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7月,一批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发出“企业信誉宣言”,试图通过联合行动,建立使信用得以展开的经营环境。这一点具有特别重要的象征性意义,它表明,人们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商业信用低这种困境进行谴责,而是对一个可靠的信用环境提出了明确而肯定的要求。它提示我们,长期在双重体制环境中推行的“增量改革战略”已经走到了尽头,全面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已经开始;高度市场化了的中国企业正在进入一个全面的体制整合阶段。

  经过20年的改革,我们国家已经到了对“中国式的”市场经济制度进行全面整合的阶段,而这一全面整合需要有一个伦理道德基本建设为必要条件。“市场经济在道德上是否正确”的问题,正在被“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道德上如何可能”的问题所取代。

  二、市场经济伦理的两种历史发展逻辑:发展与转型

  回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道德上如何可能”的问题,要求给出一个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逻辑的经济伦理理论。于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第一,市场经济的一般发展逻辑以及在这种逻辑基础上形成的经济伦理是怎样的;第二,我国经济发展的逻辑是怎样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什么样的经济伦理思想。

  从市场经济发展历史看,存在过两种发展逻辑,一种是发达国家的“先发展,后转型”逻辑,另一种是后发国家的“转型一发展交叉”逻辑,在这两种逻辑基础上产生出来的经济伦理思想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一直影响到今天。下面我们就逐一地分析一下这两种逻辑。

  首先,所谓“先发展,后转型”逻辑。

  这一逻辑产生于那些最先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这些国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具有“自然”和“自发”的特点,如商品交换的逐步发展,农业产业化与城市工业化大体同步,民族工业体系与国际市场的形成大体同步,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大体相应,等等。经济环境的宽松使个人权利成为出发点,而国家则是需要加以限制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市场经济的一些最早的伦理假定,其内容基本上是“给定性”的,如对经济行为的道德中性假定(从曼德维尔的“私恶等于公益”到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对经济交往中个人自由意志的假定(如“自由雇佣”,“自由缔约”,“自由迁徙”),以及对一些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假定(从基本的经济权如财产权,到言论权和选举权),等等。这是一个从个人权利出发在契约基础上构建社会关系的过程。

  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发达国家都曾经历过一个“转型”的时期。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平衡,以及市场经济中个人之间累积的不平等,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经济关系进行“重构”,对现有利益关系进行“再分配”,以至于建立国家的“转移支付”功能。相应地,一套新的伦理原则产生出来了,其内容基本上是矫正性的,如“公平”、“公正”、“平等”、“道德应得”等原则。这是一个从社会整体福利公平分配原则出发,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与规定的过程。

  可见,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是两套历史逻辑发展的结果:先是市场经济自然成熟过程,后来才逐渐发展出国家对市场经济结果的干预功能。他们是在市场发展的必要和可能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出对市场经济具有矫正作用的“上层建筑”。与此相应,从伦理思想的发展来看,就是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逐渐地加以伦理的“矫正”。就历史的发展而言,由于是在前一种历史逻辑的基础上有机地发展出另一种历史逻辑,就更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就伦理思想本身的发展来看,由于是在个人自由选择的伦理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出伦理公正的矫正性原则,在观念上也有内在的合理性。

  其次,所谓“转型一发展交叉”逻辑。

  这是指那些“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发展逻辑。这些国家为了实现“追赶”发展的目的,在现代化的早期就人为地中断了市场经济“自然”成长过程,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强制性地推动经济的发展,甚至建立起“指令性计划经济”的体制,直接以国家的强制力管制经济发展。而在基本完成了工业化积累的任务后,在进一步发展的压力下,又将这种国家管制经济的体制转为一种新形态的市场经济体制。这里,历史发展的逻辑表现为“转型”与“发展”的交叉出现:先是将发达国家“转型”后出现的模式运用于推动早期现代化的发展,而在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又不得不再次实现转型,经过多次调整后回到市场经济的常规轨道。

  “转型一发展交叉”逻辑最早出现在现代化“第一集团”国家内部,即紧随英国之后进入市场经济的欧洲国家。当亚当·斯密大力提倡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时候,欧洲各国还没有摆脱前市场经济制度。这些国家的经济学家对斯密的回应是“重商主义”的、与国家意识形态结合在一起的经济理论。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为这些经济学家的代表。这个理论的突出特点是,将国家放在个人与市场之间(特别是国际市场),认为国家是最重要的经济单位。在他们的理论中,“国家”被给予一种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肯定的伦理地位。只是在这些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成熟以后,体制才又一次调整。

  社会主义实质上是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转型”背景下产生出来的理论,当这种理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付诸实施的时候,“转型—发展交叉”逻辑就臻于完成了。这些国家完全以“转型”的模式来启动“现代化”的过程,所谓“官僚科层制”国家成为打破旧体制、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导性力量。这是一种在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崇高的伦理地位。经过一段时间,一般是在现代工业体系基本建立起来之后,这些国家才经过各种形式的改革回到市场经济的轨道。

  这样的发展逻辑必然形成完全不同的经济伦理观念。

  首先,中断市场经济的早期发展,直接以“转型”的手段完成发展的任务,在经济伦理观念上会形成以下问题:

  1.没有条件、也没有时间将经济行为与传统道德动机剥离,建立一系列对现代市场经济有根本意义的观念前提,如承认经济行为的道德中性,承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经济交往的自由意志等等。不但不承认经济活动中人的动机的“给定”的合理性,反而直接诉诸于改造人的行为动机,甚至希望以“重新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乌托邦方案作为完成现代化的条件。

  2.机械地引入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转型”后形成的、基于“第二种历史逻辑”的伦理观念,如“公平”、“平等”等等,试图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传统的观念。但是,由于没有经过以上所说的“第一种历史逻辑”基础上的观念发展,往往在公众思想上没有接受的基础,成为“空中楼阁”。

  3.特别是,以上所说的“公平”和“平等”等观念由于被移植于完全不同的制度环境与思想基础,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使用这些观念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矫正”基于个人选择的经济行为的结果的不公正性,而是为了“防御”这种结果的出现;不是为了约束个人合理动机的结果,而是为了“论证”个人动机的不合理,甚至在根本上压制和取消个人的经济动机。从逻辑上看,由于没有对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肯定,道德的要求先天地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缺乏内在的依据。

  因此,在长期实行国家统治经济的地方,往往会形成一套在逻辑上缺乏内在依据的伦理观念,比如否定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取消个人自由的平等主义等等。这种对个人经济动机进行压制,以及剥夺其自由意愿的强烈倾向,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伦理化”的趋势,在极端时期还会演化为直接诉诸政治暴力。我们在很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都能看到这种现象。

  其次,当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再次推动经济体制向某种市场经济形态转型的时候,上述问题还会进一步恶化:

  1.在计划经济的合理性逐步丧失的时候,道德的要求和经济生活实践的鸿沟会迅速加大,实施道德要求的政治与行政的力量会越来越大,这种要求的内容也会越来越指向个人道德完善。

  2.与此同时,公众会普遍地丧失“道德感”,不仅不相信他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熟悉的道德信条,而且会歪曲理解适应市场经济的道德原则。他们以投机态度对待市场交易,不尊重契约,更谈不上什么“社会公正”观念了。结果是,道德要求的普遍“虚假化”与公众伦理精神的普遍“崩溃”同时出现。

  因此,在曾经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现象:在社会开始“转型”的时候,“伦理资源”已经在长期脱离实际的道德说教中消耗殆尽。伴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形成,出现了彻底“伪化”的道德说教和最野蛮的利己主义同时存在的局面,道德宣传一方面成为企业与个人的“包装”,另一方面成为大众鄙夷的对象。人们一方面主张毫不宽容的个人道德完善,另一方面以彻底的投机精神看待萌芽中的市场交易活动,对契约毫无尊重,甚至玩弄社会公正观念,“公正道德”在公众眼中甚至成为腐败官僚的伪装。

  这里讲到的两种历史发展逻辑中,“先发展,后转型”的发达国家走了一条比较合乎逻辑、因而比较顺利的道路,“转型—发展交叉”的后发国家经过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因而至今问题还比较大。但是,发达国家至今还存在“两种逻辑”的大量争论(如在罗尔斯和诺齐克之间),后发国家的制度转换和伦理思想的逻辑转换则更为艰难。

  但是有一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国家,都面临伦理思想转换的问题,因为,无论是霍布斯的“丛林法则”,还是“大公无私”一类的伦理要求;无论是毫无节制地释放个人的牟利动机,还是彻底地压抑个人的牟利动机,都将阻碍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一个充满生气而又稳定繁荣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必定是一个将两种逻辑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国家。

  三、制度整合与伦理逻辑整合:经济伦理的三重构

  中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也是一个正在为了进一步发展而不得不实现转型的国家。改革到了今天,已经进入了制度整合的阶段,而超越上面所说的两种历史逻辑、实现伦理观念的整合,则是制度整合得以完成的必要条件。

  首先,改革已经到了实现制度整合的阶段。

  从前面谈的许多现象已经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目前存在的“信用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性危机”,必须从制度环境上加以解决。人们从常识就已经能认识到:没有一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任何一个企业也无法遵循市场规则,企业的经理与员工也无法明确责任;不肯定个人的选择权和经济自由权,就不可能要求个人为“公正”的社会制度尽义务(如纳税义务)。一种完全不计功利的公共伦理(如奉献精神)就更谈不上了。

  那么,中国社会是否已经作好了准备、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呢?我们认为,中国经过了20年改革,已经出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我们已经完成了三项工作:

  1.资源配置形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产品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资本及各类要素市场也在建立过程之中,市场而不是计划指令在资源配置中已经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2.企业的产权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有企业在1997年出现总体上“净亏损”,银行负债率达到80%,利润率降至1%以下。这说明,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已经“社会化”和“分散化”,目前对国有企业产权社会化的各种形式的试点和探索(比如最近的“债转股”),说明国家已经在探讨将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转交给社会的各种形式,而近来关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讨论,说明对社会资本已经一视同仁,剩下的问题都是操作性的。

  3.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在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的97%以上由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构成。而近几年,国家从国有企业获得的收入几乎是负数(减去亏损与社会负担成本),这迫使国家退出了传统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领域,按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积极地建立现代化的国家财政,以财政和金融的手段调节经济。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市场的“再分配”和“转移支付”功能也在建立之中,如建立各种社会化的保障体系,以及开征利息税和遗产税等等。

  上述工作概括地说就是:国有资本积累的利益存量再分配过程已经基本完成,财产权已经“个人化”,市场机制以及市场之上的社会“矫正机制”也已经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整体轮廓已经出现。
 
  根本性的制度创建工作事实上已经有极大的经济紧迫性。近年来,大量金融资本以居民个人储蓄的形式集中在银行(年增长额大约30—35%),以及银行的坏帐问题(也是大约30%)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尽管人民群众中潜伏着巨大的“创业”热情,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是居民的消费而非投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关注点。制度性创建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全面实施制度整合的阶段。

  其次,制度整合需要以伦理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体制“系统整合”阶段,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

  根据以上分析,作为一个“转型—发展交叉”国家,我们目前的伦理思想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在实际市场操作中,奉行投机性的、利己主义的行为准则。许多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错误理解“经济自由”权利的含义,认为与伦理道德无关,实际上以不受约束的、粗陋的、贬义的“资本主义”伦理道德为行为准则。

  2.在企业和政府管理中,奉行机械性的、硬性的规范和准则,并辅以惩罚性的保证。这种“规范”和“准则”往往缺乏伦理的依据,或者至少缺乏对伦理依据的明确论证,因而不为人们所接受。

  3.在理论宣传层面,将传统的、理想性的伦理道德原则作为矫正个人市场行为的伦理准则的基础,以外在于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观念“匡正”市场经济的不规范行为,而不问这种道德理想有没有实现的可能。

  上述问题中存在的逻辑混乱是很显然的。首先,道德理想与经济生活现实的脱节,使得伦理道德宣传对个人市场行为完全失去约束作用;其次,强制性的规范没有以对个人权利的认可为基础,也使得其在实施过程中失灵;最后,事实上缺乏一种适用于所有个人的、也超越特定伦理规范的、普遍性的伦理承诺与原则,作为伦理的“基准线”。这种不同伦理原则的彼此不衔接甚至缺失,使我们现行的伦理道德宣传混乱而不统一,冲突而不协调。结果是,传统的恶性循环再次出现,不得不借助于超越个人利益动机的道德理想的约束作用,而且这种道德理想也不得不周期性地借助于政治的手段强制推行。

  我们所必须进行的基础性的、全面的伦理建设工作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建设普遍的伦理原则基础,对市场经济制度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以个人为基本伦理单位的,而个人的权利的合法性是要经过论证的。任何一个国家在进入市场经济的时候,都会遇到这样一个对于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全新的问题:个人拥有财产的权利为什么是合法的,或者在什么意义上是合法的。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早期,以“启蒙哲学”,以及在经济学领域中的“古典经济学”为自己完成了这个根本性的伦理论证。它说明了,个人的财产权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上,因而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像我们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首先必须研究个人拥有财产权利在什么意义上是合法的。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特定的伦理规范和准则,对市场经济的规则系统进行“合理性设计”。必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对权利的约束和矫正机制,而且,这种约束和矫正机制的建立过程,也是经过个人之间的契约,或者经过民主化和公共的过程得到认可的。当这些伦理规范与准则被社会确认之后,就会固定下来,成为这个社会特定的制度环境,为市场经济的展开提供合适的场所与环境。像我们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尤其需要研究制度环境及其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已有的规范要从伦理上重新考察,根据市场经济的新的需要加以取舍,新的规范的设立要从伦理规范开始讨论。

  第三,我们需要改造传统的“伦理道德”,确立适应现代社会的道德理想。必须认识到,有了对个人权利的合法保障,并且有了一个合理的制度环境,道德理想才真正有了发展和升华的可能。因为在这时,道德理想不再是被强制推行的和被动接受的,而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

  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是同传统社会全然不同的。它的起点将是一种“底线道德”,或者“道德基准线”,肯定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意愿的满足;然后将是一种“规范道德”,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的应尽义务;最后才是道德完善的问题。特别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理想的追求和完善是一种全然个人的事情,无法获得一致意见,更不能用国家的力量去推行一种什么理想的东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进步应该这样获得: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境中,完成一次交换的活动不需要那么多知识和观念介入其间,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平中下的人只要明白有限和基本的道理便可以获得生活的乐趣和自尊,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会逐渐地“文明”起来:他们会在日常的生活中获得自我教育,社会因此而获得了进步。我们说市场经济会带来一种文明,可能真谛就在于此。

  可以看出,上述工作的结果将是一种“伦理三重构”,这个理论结构可以被看作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设施”。只有在这一基础上,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才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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