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关注"诚信",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缺乏诚信的阴影。从假烟、假酒、假帐、假币到假政绩;从股市造假到企业之间的"三角债";从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到足球场上的"黑哨";从学 ...
新浪法院频道盘点了近期有关"诚信"的案例,以案说法,对违法失信行为敲响警钟,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014年12月29日,曾先生在被告京东商城选购一款479元的希捷牌移动硬盘并要求开具发票,用来存储个人资料。京东商城送货后未开具发票,曾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储数据后无法读取数据。经拆开检查移动硬盘,发现硬盘内部载明移动硬盘系三星品牌。
曾先生认为京东商城侵犯了原告知情权、选择权,属于欺诈。经与京东商城多次沟通,京东商城只同意退款,不同意更换希捷品牌硬盘,且拒绝曾先生恢复数据的要求。曾先生遂将京东诉至法院,要求京东更换希捷移动硬盘,协助恢复数据,并承担费用4000元,支付因维权导致费用500元,十倍赔偿4790元。
2015年10月28日下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本案未当庭宣判。
2014年1月6日,周某入职佩尔优公司,试用期为6个月。周某主张其在试用期工资为3万元、转正后工资为3.7万元;但佩尔优公司则主张双方曾经协商一致转正后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保持一致。双方就转正后工资数额各执一词。
周某起诉要求佩尔优公司支付试用期满至离职期间的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周某的请求予以支持。现佩尔优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500元,实际支付工资3万元已经超过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
2015年10月27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本案未当庭宣判。
2014年5月,刘女士意外怀孕,随即告知杂志社。2014年8月底,杂志社主编要求刘女士主动辞职,刘女士拒绝。2014年9月30日,杂志社突然向刘女士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刘女士辞退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刘女士在任职期间经常加班,单位也未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2015年3月17日,刘女士收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仅裁定杂志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5405元。刘女士对该裁决书持有异议。2015年,刘女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杂志社支付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629900.43元。
2015年10月21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12月,周女士从京客隆公司西单京客隆超市购买"宫颐府奶黄酥",后食用上述糕点时,被该糕点内金属异物硌伤牙齿。经就医诊断为牙齿断裂、牙龈红肿。后经多次治疗并进行植牙手术,支付医疗费共计24924.54元。周女士与销售产品的京客隆超市及宫颐府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对方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涉诉糕点有质量问题,判决宫颐府赔偿2.5万余元。判决后,宫颐府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2015年10月13日上午,该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2011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钊(在逃)出资取得明德学校部分教学楼、公寓楼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权。2011年至2013年间,刘钊以购买"博爱学校"的土地及相关教学设施、宣称给陕西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投资金矿开采、采办设备进行借款并提供担保,虚假承诺给付15%至27%的高息, 假冒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诱使群众几百人次签订借款合同,实际非法集资共计7100余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上午9点半开庭审理这起非法集资案。
2014年3月,董某在糯米网上购买了价格378元的京味楼团购券;2014年6月,董某开始申请退款但一直未果;9月,董某首次向法院起诉糯米网;
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糯米、百度公司向其销售团购产品的行为存在欺诈,故判决驳回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董某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针对上诉公开开庭审理。
2009年以来,蔡某等人先后在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1至21份不等的产品,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起3300元每份。买了产品后,便获得加入资格。每人可以有3名直接下线,以此类推,不断向下发展。
2014年10月23日案发,该组织中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600人以上,传销金额累计3000万元。同日,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公安局联合出击,出动2000多名警力一举捣毁80处传销窝点。
2015年6月10日,该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抓获的上百名传销人员中的53名骨干分子被检察官送上刑事被告席。2015年10月23日,该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原告主要从事榴莲甜品烘焙并对外加盟,经营中一直使用"榴小莲"作为字号及招牌并享有第12394858号"榴小莲"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与原告从事同类经营并在海报、宣传单、报价单、包装、餐巾纸等处突出使用"榴小莲"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2015年11月4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本案未当庭宣判。
被告人陈逢生在生产食品绿豆饼和南瓜饼过程中,为延长食品保质防腐期,向食品原料中非法添加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超霸防腐剂",并将生产出的食品销往西安批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富马酸二甲酯属于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2015年11月3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本案当庭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决陈逢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QQ群中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能办理信用卡,并留有其联系电话。12月14日,被害人曹某某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称其和朋友要办理4张信用卡,张某某称每张10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收取4%的提成,双方约定好于当日在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交大二附院门口见面后,张某某收取了曹某某人民币4000元作为定金。
12月17日,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将4张伪造广发银行信用卡交给曹某某,并收取了曹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后曹某某又让张某某办理1张信用卡,并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曹某某及其朋友拿到银行卡后联系广发银行客服发现银行卡系空卡。经核实,该卡在广发银行并无任何相关账户信息,非该行发行的信用卡。
2015年11月11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代办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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