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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中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探讨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14:53

摘 要:诚信机制的建立是现代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文从国内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障碍入手,剖析了国内个人信用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比较了我国目前试点的几种个人信用制度模式,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作了初步的构

摘 要:诚信机制的建立是现代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文从国内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障碍入手,剖析了国内个人信用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比较了我国目前试点的几种个人信用制度模式,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作了初步的构想。

一、建立国内个人信用制度的障碍

新中国成立以来,个人信用制度领域还是一块空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现代化的进展,上海市在国内率先进行了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系统,它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在上海市,由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等4家机构联合投资,成立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家专门开展个人联合征信的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上海市15家商业银行率先成为上海市个人信用数据中心理事会会员。在上海,只需要10元人民币,5秒钟等待,即可查询近200万人中任何一位个人的详细信用记录。

然而从全国情况看,为什么一个村民通过伪造身份证办了64张牡丹信用卡恶意透支过百万元?为什么中国永久性欠费已达8~9亿元?为什么中国注册制度严格而假注册却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为什么中国电子商务人人叫好,却行如蜗牛?凡此种种,答案却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个人信用制度。

在西方,通过一个无法伪造的号码,每个人拥有一份资信公司做出并保留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这份报告,一旦你有不良信用,报告上无法抹去,并保留7年,造成你在贷款、生意上的极大困难。因此,市民非常重视培养自己的信用履历。

中国内地没有构建私人信用制度,每个人对银行来说都是新人,须重新审查。一个公民可以轻易通过重新办理信用卡,一次次透支而没有信用负累,造成信用危机。除了恶意的欺诈外,故意欠款的企业与个人也很多,而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扩张的基础上的,空白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中国为什么在现阶段没有一个用法律而不是用道德来规范的个人信用制度呢?本文认为主要有下列原因:

1. 信用没有地位。至今中国没有一部有关信用的法律,很多政府公务员、经济部门的主管、企业的老总和人民群众尚未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在信用观念上不少人处在“文盲”之列。

2. 信用没有证据。即在全社会范围内评价信用缺少信息数据,这使得对个人信用的评估无法下手。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国家设置专门机构用电脑统一联网,每个人的信用纪录都可以在任何一家银行查到。

3. 信用没有标准。在我国,个人财富无法做到真实透明,各地的经济又很不平衡,人均收入差别很大,不利于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如评分内容、评分指标和评分等级等。

4. 信用没有市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公司来对个人信用纪录进行收集查询,缺少对个人信用规范系统的记载,缺乏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使得有偿服务在个人信用评价领域很难展开。然而,有偿服务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让市场化运作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才能摆脱行政官办的沉闷局面,使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产生以上各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个人信用的征信与信用评估工作进展缓慢,而且面临法律、个人等许多方面的障碍。

从法律保障方面看,我国资信评估业整体上法制化程度较低,个人信用方面尤其如此。而且,个人资信评估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有许多工作需要探索,在相关实践和研究工作还不成熟的时候,国家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

从个人角度看,金融消费者对自己的信用档案无法查看,如何放心?自己的经济隐私权受到潜在的威胁,如何省心?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的受益权不够全面,又如何令人称心?这些都是金融消费者当前关心的问题,也是个人信用制度健康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模式的探讨

世界上的信用制度已建立约150年,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欧洲方式,即中央银行和政府出面,深度介入,资信评估机构实际上成为政府的附属。二是美国方式,完全交付市场化的公司去做,在100多年中,美国几百家资信公司互相竞争合并,其核心的竞争能力是能否采取全面的征信来源和对个人信用预测的准确度,最后剩下4家大的公司。最大的是环联公司(TU),拥有全美3.4亿条个人信用记录,每年售出2亿份咨询报告,回复给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上海的试点采取了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姑且称其为上海模式。这是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面,用明确的行政指令组建联合征信制度,但上海资信公司完全采取市场化运作。一般来说,由银行提供的信用是不用付费的,但由于网络化程度不高,资信公司在采用信息时仍付给银行信息采集费。

目前上海采集的近200万个用户,信息来源主要是上海银行的消费信贷用户和可透支信用卡用户,未来上海资信公司将把规模扩大到500~600万个公用事业部门用户和社保局的1300万个用户,个人信用记录将扩至更多的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资信公司信息咨询系统中的不良记录是非常严格的,如上海工行,只要超过3个月以上延期还款或超过透支额度1元,即会进入不良记录。据了解,首批近200万人中不良记录拥有者不到1%。同时,这个记录每天更新,如个人开办的贷款项目及总额,获准新办的信用卡授支信息、恶意透支记录和欺诈银行记录。每月更新的有月末贷款余额,月末逾期贷款金额与时间,信用卡月末透支金额,每月透支总额,最近一次还款金额与日期等等。

其实,上海模式在较大程度上仍是政府主导型,有浓烈的官方色彩。国内还有一种企业自发型的济南模式,在用市场化手段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也做出了勇敢地尝试。但济南模式也存在许多尚待研究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三、建立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咨询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在上海市只是走出了第一步,今后的目标是建立全国个人信用制度。甚至可以说,加入WTO和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高潮的兴起是全面建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催产士”。

目前在整个亚洲地区,风险甚小的是个人住房贷款。这已成为银行未来最大的业务。在信用制度良好的国家,个人消费信贷由于回报率高于企业贷款,回收期又短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已占银行总贷款额的30%。越是优质银行,这个比例越大,如花旗银行是60%。而在中国内地,这个比例是2%~3%,上海略高,为10%。

这一落差含有巨大商机。从1995年开始,上海已成为个人消费贷款发展最快的城市,1995年为1.5万人次,金额5.7亿;1999年已发放金额547亿,68万人次,3年翻了100倍。按历史经验,人均年GDP超过3000美元的城市,个人消费信贷总额会有质的飞跃,而上海从1999年起人均年GDP已超过4000美元。消费信贷迅速发展,由此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个人信用制度成了最急迫的事。每次发放个人贷款,由于需要各银行信贷员层层调查,耗时2~3个月(西方是2~3天),严重阻碍了信用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

同时,由于中国全面“入世”,如果中资银行不迅速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扩大个人消费信贷规模,这个市场极有可能被轻车熟路的外资银行和公司抢占。

根据形势的发展,近期,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官员表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和电子商务大潮的推动,一个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可望在近几年建立。当然,中国已在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方面先走了一步。由于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对商业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中国目前正在加速这一机制的建立。1999年,由人民银行牵头,全国300多个城市建立了针对企业单位的信贷咨询系统,近年来这一系统巳实现全国联网;针对个人的消费信贷评估机制目前正在各地进行试点,尚未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贷咨询系统。相信经过数年的努力,一套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将建立起来,最终构造跨银行联网查询的个人信贷咨询系统,使之成为未来全国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主干。

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构想

现代经济发展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内在要求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因。在国外,有许多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机构,专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如消费者的信用往来、个人负债、消费模式、是否有财务欺诈行为或个人破产记录等。这些机构的存在,免去了银行收集、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还有利于银行集中精力完善风险管理。银行还可以多渠道深入了解客户的就业、报税、保险记录和收入情况,从而决定某个消费者的信贷额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全面建立,尚无成熟的个人资信评估体系。银行只能通过高门槛和繁琐的手续来防范风险,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但却把许多消费者拒之银行门外,影响到政府拉动内需的政策效应。因此,尽快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可以作如下构想:

1. 让每一个人都拥有终身的“信用号码”,以记录个人的信用状况,为全面建设个人信用制度打好基础。其个人信用档案不应仅仅包含个人信用的历史数据,也不应仅仅包含一个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状况、家族状况,还应该包括个人的税务情况,个人司法记录,个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记录,个人的储蓄和债务记录,个人资产等情况。

2. 建立分级的个人信用调查和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是对被评对象未来清偿能力与可信任程度的判断,是对信用风险的判断。信用评级最初出现在欧美国家,而今国际信用评级业已经超过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并形成了较完备的评级体系。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评级业已相当成熟,信用评级机构也相当完善,而这种信用评级行为已逐渐促成了对经济实体和个人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中国的信用评级业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势而生,并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十分不成熟。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尽快对商业银行原有的风险管理办法和信用评级模式,以及中央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逐步在较大的范围内将银行授信资产的种类和个人授信对象的评级结合起来。

可以先对银行现有的各种消费信贷资产准确列账、合理分类,然后根据资产分类,结合个人授信对象的信用评级,确定个人授信资产可能形成损失的百分比程度,以此作为风险权重,计算必要的个人消费信贷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虽然一开始,其权威性不一定能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可以参照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模式,通过今后的实际运作,逐步完善提高。

总而言之,根据我国的现状,个人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应该在政府的支持下,先由大商业银行实施,或先由非盈利性的行业协会经办,等到各方面的条件成熟了,再逐步转给盈利性的中介公司经营。同时,个人信用调查还要依托税收、财政、审计、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商业、工作单位、社区社会福利等部门。因此个人信用调查和相关评估公司应得到政府的授权与相关法律的认可,其主要工作为根据个人信用资料分类分级做出等级评估。银行则以此作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额度的依据,工商部门则以此作为其准入市场的依据,等等。

3. 创造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诚信公德;通过法律手段使个人信用等级有绝对权威;通过制度建设造就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等。

4. 建立起完善的国家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这包括:全国个人信用管理机构的设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信用管理行业经营模式的确立;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环境的建设;政府对个人信用评级的扶持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等等。

参考文献:

1.石丹林:《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
2.徐云建 宋炳方:《银行客户开发与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3.周叔敏 汤究达:《美国评估行业统一操作规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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