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对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系列
摘要: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对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涵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化等制度。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
(一)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定了“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等个人收入管理制度。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正式颁布实施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同年,上海市颁发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这一系列文件规定的颁布对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已初具规模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首批100万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已进入服务系统的数据库。同年10月,大连、广州等市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这些资信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模式的运作,基本形成了联合征信的框架。为我国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三)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各商业银行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在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建设方面,根据工作流程、评级标准以及信贷管理模式建立了一套完整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模式。等级分类成立了专业部门负责对客户的信用评估、等级评定、项目评估和部分中间业务的管理,理顺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标准和范围。此外,各信用中介机构也都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了评级标准。这些各具特色的个人信用评级方案,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应用性,为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提供了可行的选择。
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不守信誉现象却很严重,借贷不还、合同违约、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出现、欺骗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社会暂时失衡之外,最关键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健全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信用管理缺乏社会基础
一是没有建立健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缺乏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难以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个人信用资料,无法对个人信用做出准确的评估。二是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严重阻碍了人们信用观念的建立。三是行业信用自律管理薄弱,特别是对于行业内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缺乏应有的联系,更谈不到企业信用方面的自律管理。四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
(二)信用管理的垄断程度高,不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经济管理职能的工作效率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记录还主要集中于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等政府部门和机构,其中很大一部分和个人信用行为有关,是个人资信的基本素材。这些部门所掌管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和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的信用中介机构,也大多有政府背景或以政府出资为主,有些是政府控股或政府独资,市场化程度和信用数据的开放度都很低。
(三)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执业整体水平低
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经营分散,规模较小,都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信用中介机构执业的整体水平不高,也没有建立信用行业协会,缺乏行业自律;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导致了个人消费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四)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制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性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所能提供的服务还仅处于信用报告的初级水平,信息查询品种单一,真正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没有开展,各家机构还不能出具独立的、供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估结论及建议,个人资信信息整合、使用、修正的各项流程尚未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市场的细分和优化还没有通过产品开发付诸实践。
(五)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办法。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社会保障、个人财产申报等制度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不透明,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三、对规范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思考
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和整个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没有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便失去了发展基石。西方国家经过170多年发展起来的现代个人信用制度,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无论是其法律基础、调控监督体系,还是有效的管理方式、风险管理体系,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为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应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尽快制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
1.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此外,在个人信用立法中,应该对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
2.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另外,还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且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都要与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二)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可根据实际国情,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分别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主要的推动者和管理者。为便于区域化合理布局,人民银行各大区行与所辖省区的政府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协调、管理工作。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制订个人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对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四)开放数据源,加快发展征信市場
目前,中国的征信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与西方欧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以美国为例,截止到2001年,美国个人消费支出在GDP支出中所占份额为70%,而个人消费支出中,各种信用形式的消费支出占48%,通过各种信用工具的负债消费支出占18%,而我国截至2001年,行业总产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这同中国现有的经济规模很不相称。因此,中国需扩大征信市场交易规模,在市场规则方面与国际接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制征信数据源的控制者开放数据并使征信数据合乎市场规律的商业化。并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联网接轨,达到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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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小奕.世界主要国家征信系统建设研究,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3]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构想[J].中国金融,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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