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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被征带来"诚信烦恼"

来源:人民网 2008-05-05 17:12:07

到银行办信用卡却被告知无法申请,理由是个人信用出现不良记录。为了解决银行"黑名单"给自己带来的不便,讨回个人名誉权,市民赵女士近日向本报进行了投诉。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律师认为,相关银行在市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列

    到银行办信用卡却被告知无法申请,理由是个人信用出现不良记录。为了解决银行"黑名单"给自己带来的不便,讨回个人名誉权,市民赵女士近日向本报进行了投诉。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律师认为,相关银行在市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在全国"通缉"的做法违背了法理原则,变相侵犯了公民名誉权。就在市民对银行信用体系具体操作方式提出质疑的同时,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个人信用被征集带来的"诚信烦恼",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士,倾听他们的声音。

    莫名贷款让市民上了"黑名单"

    据市民赵女士反映,2006年10月,她申请某银行信用卡,被银行告知在人民银行信用数据库中,发现有不良信贷记录,无法给予办理。这样一来,她在任何一家银行都无法申请信用卡且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赵女士查询发现,2002年2月9日她在南京某银行高新支行办理了个人经营性贷款38460元,长期逾期还贷,造成不良信贷记录。对于这样的情况,赵女士无法相信,因为她本人从未向银行申请过贷款,怎么会有不良信贷记录?她本人多次找该银行负责人协商处理此事,可是一直没有处理结果。后来又请电视媒体报道此事,电视录像中又将申请此笔贷款提供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等与真实证件做对比,明显发现:贷款档案资料中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均为假资料,且工作单位和收入证明均与当时的事实不符。银行负责人在记者面前公开承诺将尽快给予满意的处理结果。时过近半年,银行还没有处理结果,致使她至今无法申请信用卡,也无法申请贷款买房,给她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消费者身染污点可能不自知

    对于像赵女士这样的消费者为数不少,他们都是在被金融机构拒绝交易后,才得知自己已上了"黑名单"。记者在南京某银行营业厅随机采访10位消费者,其中8位受访者听说过"黑名单",但不了解具体情况。他们大都把上"黑名单"理解为不能在银行办理任何业务。因此所有受访者都认为,如果上了"黑名单"对自己将来的经济生活会有很大影响,但他们都不知道该如何查询自己是否上榜。记者从农业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获悉,银行对于所谓有不良记录的人士一般不会主动告知,即使消费者得知自己上了银行"黑名单"是个人还款疏忽造成的也无处申辩,一旦银行信用原始数据建成后,要保持较长年限,不能擅自更改。目前,上海、南京等地银行界对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限最长不超过7年。也就是说,这些资料会在7年内时时制约你的信贷计划。


    对于银行界过于铁面无私的做法,一些市民觉得有失公平。他们认为,这种不打招呼就将别人的信用等级随意降低进行金融制裁的做法无论怎么说,对客户的权益都是一种伤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欠贷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导致客户欠贷的原因很多,可能会有恶意欠贷者,但不能否认也有客户是出于其他客观因素,不得不拖欠还款的,他们也许正努力工作偿还贷款,对这些人来说,银行的做法有失公平。目前国内银行应对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个人的生活变化、收入波动,都会导致消费者在某个时点不能及时还贷,不能笼而统之地将欠款者都打入"黑名单"。他认为,"黑名单"不排除对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做法,因此银行与消费者在建立契约之前应有一个约定,让消费者知道不按时还贷可能引起的后果。

    银行人士反思个人信用征信

    有关银行人士表示,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采用适度的方式,比如通过共享欠贷人信用信息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是可以理解的,应赋予银行一定的自我保护手段。

    赵女士的案例对银行处理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加强个人信用征信工作,防控相关法律风险有着诸多启示意义:第一,妥善处理客户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的异议,充分尊重客观事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如果客户发现自身存在不客观的不良信用记录而提出异议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予以核实,并在确认错误后及时更正。实践表明,商业银行不仅要形式核实,还要进行实质性核实,即核实客户客观上是否确实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且该不良信用行为完全是客户自身的行为造成的,防止出现本案中这种由于银行责任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却让客户承担损害后果的情况。第二,商业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需要对信息进行分析甄别,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例如,有的借款人出现逾期未还款仅仅是一时疏忽或工资晚发两天,主观上并没有借款不还的恶意,或者由于计算有误造成极小金额的逾期,这些情况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需要商业银行区别对待。第三,建立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及时告知机制,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商业银行在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客户不良信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告知客户,避免客户今后在办理银行业务被拒绝时才"突然"发现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给相关经济活动带来不便。此外,银行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采取如拒绝贷款等金融制裁措施,并不是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目的,真正目的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因此,及时告知制度,具有一定警示作用,可以督促那些主观上没有违约恶意的客户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改正和弥补,从制度的社会效益来看,这样无疑更具有积极价值。

    江苏征信新政实施仍有难度

    去年10月,江苏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就已开通,目前已有数十万人建立了自己的信用档案。到今年年底,预计人数将扩大到200万人。而到"十一五"末,全省将有2000万人拥有信用档案。信用报告将成为老百姓经济、社会交往中的另一张"身份证"。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已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个人在信贷、经营、纳税甚至水电气交费过程中是否存在拖欠、逾期不还贷等行为,均将记录进网络数据库,与个人的信用度直接画上等号,并通过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对个人今后在金融、消费等各种领域的活动产生影响。据了解,该项办法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尽管出发点是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困难。根据该项办法,个人信用征信实行有偿服务,这也就意味着原本应该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的"信用账"不是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在银行不主动告知"黑名单",又要收费查询的情况下,对于这项政策的配合程度可想而知。此外,根据该项办法,房贷还没还、水电费缴没缴等均有记录,目前不良记录的保留时间为7年,欠缴一次水费等看似平常的失信小事,都会在信用档案中留下污点。有关人士指出,这项政策对违约消费者限制过严,缺乏告知服务使得后面的申辩内容有名无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无独有偶,就在这项争论之前,"南京公用事业IC卡有限公司格式条款备案公示的通知"就在全市引发了一场霸王合同的争议,广大市民对IC卡退余额强收手续费、押金收得不明白、充值设最低限额等苛刻条款颇有微辞,最终南京公用事业IC卡公司主动联系媒体,就合同中受质疑的几个问题作出了解释,并表示正在考虑将目前50元的充值下限调整到50元以下。既然IC卡的霸王合同条款可以改,江苏的征信新政在实施了一段时间后会不会进行自我完善,的确是一个让人期待的问题。

    专家呼吁

    社会征信要尽义务

    "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只要权利不尽义务的做法违背了基本法理!"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她对银行不打招呼列"黑名单"的社会征信做法的不解。邱鹭风表示,国外的成熟征信体系是建立在一套完备的法律保障制度的框架内的。在美国,一旦个人信用出现问题,包括银行在内的征信机构会主动告知,一旦被告知者就相关问题进行申辩也会得到妥善处理,最终形成法律效应的社会信用等级评价。国内的征信制度往往学得形像神不似,征信机构带有商业利益,信息沟通的不对称,这就造成了信用信息的矫正体制的不完善,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调解,最终的解决方式就是双方撕破脸皮打官司。其实,如果事先都能做到有理有法,征信机构既实现了信用征集的权利,也要履行告知、接受申辩的义务。只有做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社会征信制度才能深入人心,真正得到人们的信任。

    江苏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律师认为:公民的信用及其基于信用所产生的权利,属于公民人格权的范畴。是一项公民与生俱来,甚至延续至生命结束以后仍然存在的基本权利,也是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件大事。根据法律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的权利,因此,不论是银行还是任何国家行政机关,都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就轻易剥夺或降低公民的信用。即使某些公民的行为确实挑战了社会公信,那么依法剥夺、降低或评价其信用,也应该给该公民在法律程序上享受以下权利:1.知情权;2.申辩权、3.司法救济权。否则,用不符合法律程序,违背法制基本原则的方式或手段,建立起来的所谓"信用体系",是与法制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在目前国家还没有就公民的信用问题进行立法的情况下,公民的信用可归入公民的名誉权范围。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自己的工作中能充分尊重公民在信用问题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要让自己良好的愿望云游到法律以外;也希望因信用问题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能够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呼吁在建立诚信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国家加大立法力度, 早日将对公民信用的管理问题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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