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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制度亟待立法支持

来源: 2008-05-05 17:12:04

随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成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已正式“登台亮相”,首先走进了180万上海人的生活中。   据悉,该公司联合征信的模式是:采集上海68万银行消费信贷用户和118万张可透支信用卡用户的个人贷款和透支信息

 随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成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已正式“登台亮相”,首先走进了180万上海人的生活中。

  据悉,该公司联合征信的模式是:采集上海68万银行消费信贷用户和118万张可透支信用卡用户的个人贷款和透支信息,以判明其信用状况,为银行提供向个人发放贷款的依据,未来上海资信公司将把规模扩大到500万—600万个公用事业部门用户和社保局1300万个用户,信用记录将扩至更多的领域。目前上海资信公司得到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从各家商业银行采集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和信用卡透支情况记录以及个人在银行发生的不良信用特别记录;从法院采集的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个人的民事和刑事诉讼记录;从公安机关采集的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和与个人信用有关的处罚记录。个人的存款情况不进入这一系统。另外,目前上海资信公司从各家商业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将采取有偿的形式,资信公司采集每一人次的信息样本付给商业银行0.20元的费用,各家银行从资信公司取得的每一人次信用报告则需支付10元的费用。

  有人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信用如果没有法律做保障也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离开法律则寸步难行。比如,香港地区虽然经过近20年的努力,至今个人信用制度的运作还不尽如人意,与发达国家尚存差距。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相关配套法规缺乏,已有的法规制度在落实上也有距离。当前,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困难主要也是在法律上如何既能维护信用机构的债权,又能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如隐私权等,尚缺乏权威的法理解释和明晰的法律条款加以解决,这应由法学与经济学的合作解决。

  其实,早在去年下半年,建行济南市分行出台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就进行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方面的尝试。该分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十大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作出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的得分划出信用等级。银行再根据信用等级决定“借与不借”、“借多借少”。但建行济南分行的个人信用等级仅仅能够判断一个人在建行济南市分行的个人信用情况,这个人在工行、农行、交行等各家银行的资信度到底是什么样,因为没有政策和法律支持,其它部门不配合还是搞不清楚,当然也就推广不开。

  另外,在上海资信公司之前,已有像大公、中诚信、华安等一批资信公司从事资信调查、评级活动,但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仅靠这些征信公司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能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严格的信用监督法律法规。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全国301个城市,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没有配套法规,目前还难以对外公开使用。上海资信公司之所以有较为良好的征信环境,正是因为他们有政策支持。

  在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里,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也是涉足社会的“通行证”。良好的信誉记录可以很便捷地得到消费信用的支持,而信用劣迹者会使信息的提供者敬而远之。同时,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都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身受害。当这种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恪守的信用准则时,就能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秩序,从而减少信用中的道德风险,形成“欠债必还,赖账有罪”的良性信用心态,这显然有利于节约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鉴于此,政府应高度重视信用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信用立法,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环境。从上海资信的征信模式看,尚存在以下法律缺陷。一、有关部门不提供信用线索或信息失真怎么办。二、资信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信息不实如何赔偿。因为银行查询是付费的,付了钱但办不好“事”当然有权“索赔”。三、公民个人隐私怎样保护。为使个人信用制度一路走好,笔者建议:

  第一,尽快完善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信用消费法》和其它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并清理现行的涉及消费金融的法规、规章,同时尽快制定各类消费金融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消费金融法制化水平。虽然在个人信用行为的约束上、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汇总、资源共享、保密及与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相配套的机构设置上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但并不妨碍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消费金融的规章和规范,也不影响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先行出台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完全可以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实施消费金融和个人信用制度,上海资信就是先例。

  第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个人破产如同企业破产一样,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形势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后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并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给予更严厉的条件。同时,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担保机制,学习西方在个人信用担保方面的经验,由政府出面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担保,转嫁个人违约风险,消除银行后顾之忧。

  第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在净化消费信贷的环境方面通过了四部法律,即:《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授信方面的法律有:《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公正贷款对账法》、《Q条例》等;在还款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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