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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记录年内全国试联网 隐私如何界定?(1)

来源:财经时报 2008-05-05 17:12:00

央行征信局致力于各商业银行间的公司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以求2005年实现全国联网正式运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个人资料在何种范围可使用等仍无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库内容仅限于“身份证上的资料&rd

    央行征信局致力于各商业银行间的公司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以求2005年实现全国联网正式运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个人资料在何种范围可使用等仍无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库内容仅限于“身份证上的资料”和在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记录,央行征信局新设事业单位具体执行。

    “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的个人信用体系正在抓紧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争取今年底试运行,到2005年,实现全国联网正式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副局长万存知近日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一次论坛上,做出了上述表示。

    除了吴敬琏、易纲、林毅夫等国内财经界重量级学者,央行征信局、货币政策司、金融稳定局,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合作金融监管部等金融管理部门的高层悉数到会,足以表明中国信用体系的关注热度正在升级。

    来自花旗银行、富国银行等十几位国际银行专家也闻风而来,表明尽管目前法律法规仍然缺位,但中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无疑“蛋糕”诱人,企业甘愿“冒险”做市场。

   “在政府紧缩性的宏观调控和投资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个人消费特别是个人信用消费无疑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新推动力。目前最紧迫的问题,首先是怎样从制度、规则层面加快个人消费信用市场的规范化。”央行金融市场司一位人士说。

 风险催生个人信用体系

    一个人凭什么能从同一家商业银行获得数千万元贷款?众多商业银行曾一致看好的国内车贷市场,为何出现了几乎高达50%的违约率?已进入高速发展的中国信用卡市场,为什么同时面临恶意透支的风险?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简单明了:个人信用体系缺位。

    对此,国内金融界人士发出了“个人信用消费市场可能成为继公司信贷业务之后,中国的商业银行新的不良贷款来源”的警告。

    在北京大学这次论坛期间,央行征信局副局长万存知博士是焦点人物之一。他郑重介绍,央行征信局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目前的主要工作之一是首先实现各商业银行之间有关公司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其中,公司部分的信息数据库已于2002年实现全国连网;各方关注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库,目前正在积极筹建,争取今年底能够试运行。不过,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如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个人资料在何种范围内可以使用等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库的内容,还仅限于“身份证上的资料”,以及在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记录,包括房贷、车贷、教育贷款等。

    据了解,央行征信局的这些工作将由其下属的新成立的一家事业单位具体执行,后者的定位是“成为各商业银行信息共享的技术平台”。

 市场化还是准政府化?

    尽管迄今信用数据库的建立还是由央行征信局具体操作,但万存知明确表示:未来信用服务的运作模式,必须走市场化道路,并接受监管。对于央行征信局现有的“一手抓”做法,各方仍持有不同看法。

    一些信用公司担心,央行此举意味着未来信用服务市场必然存在严重的政府行政行为倾向。更有人因此戏称征信局“不再是征信管理局,而成了业务局、工作局、运作局”,认为可能形成新的行业垄断,有走“回头路”的危险。

    但也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相应法律法规没有健全的前提下,为保证公司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防止各方利益冲突,由央行或其他的政府部门抓起来,也是可行的。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对信用数据库实行的市场化做法,欧盟一些国家则由政府部门管理。从实际效果看,目前无法直接判断“到底哪一种模式更好”。花旗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洛宁博士介绍,美国目前的信用服务市场“确实主要由三大公司承担,但这是经过多年竞争之后才形成的市场格局。最初的美国信用服务市场,并存有数百家公司,市场也曾有过不规范时期”。“中国可以走美国的市场化路子,但如果一定要经历行业内部的竞争期,似乎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中国征信市场亟待建立和完善,哪种模式建立的速度快,就应该先选择哪一种。至于市场化的目标,国有公司以后可以再通过上市等出售股权的办法来完成。”他说。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于信用服务市场的争论,看似垄断与市场化的模式之争,事实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之争。

 个人隐私如何界定?

    目前各地的信用公司,大都是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如上海征信公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各公司也相继建立了相对独立和日渐完善的数据库。但相对于公司信用资料而言,个人信用资料的征集和使用更为困难。北京信用公司的总经理吴波介绍,困难主要在于缺少“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信用公司自身无法界定对个人信用资料采集和使用的范围和方式;而一旦“越轨”,必然有“侵权”嫌疑,容易陷于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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