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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记录年内全国试联网 隐私如何界定?(2)

来源:财经时报 2008-05-05 17:12:00

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的中国信用公司是在“冒险”做市场。 对于个人隐私到底该如何界定,吴波的个人看法是:“作为一个自然人,一旦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了借贷等信用关系,个人身份就发生了变化,由自然人变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的中国信用公司是在“冒险”做市场。

    对于个人隐私到底该如何界定,吴波的个人看法是:“作为一个自然人,一旦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了借贷等信用关系,个人身份就发生了变化,由自然人变为交易者。作为交易双方,都享有和承担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和信用历史记录等就都应成为业务范围内的公开信息。”

    对于个人隐私的法律界定,美国有《信用公平报告法》,欧洲有《数据保护法》。《财经时报》获知,中国有关个人隐私的法规已由央行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正在修改中。

    此外,《个人破产法》也是个人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之一。该法的存在既是强化个人信用的保证,同时也是保护那些真正无力偿债人的法律措施,即对于那些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人,至少还要留一条“生路”。

 征信公司不是“二道贩子”

   “中国信用行业的最终发展,最终还是要取决于信用市场的运行模式。”吴波说,“真正市场化的征信公司,也不该只扮演一个‘二道贩子’的角色。”

    “二道贩子”,表达了业内对未来征信公司发展前途的一种担心,即市场化的征信公司,会不会只是政府层面建立的数据库下分设的带有零售性质的“分销商”,会不会从总数据库中拿到某些公司和个人资料,然后再转发给自己的客户?对此吴波认为,征信不等于“查询”。“查询不过是信用行业最基本、最简单的服务项目,征信公司最终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应该是经过分析、总结、分类等处理后,进行过分类的个人资料”。“当然,这种分类不是简单的好人与坏人之分,而是可能的信用风险分类。”他强调说。例如根据收入状况,确定其稳健度;根据以往的还款记录,判断其诚实度等;最后得出综合信用度或综合风险度。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零风险”并不是判断好客户的标准,“风险最低”也不是追求目标,银行本来就需要承担一定风险获得相应收益。所以,对于征信公司而言,就是替商业银行提供不同客户的风险度预测。

    央行征信局也曾表示,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征信公司,应该更多地从事征信增值服务。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似乎很少有此类征信增值服务的需求;即使需要,也是依靠自己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来完成。

    究其根源,“目前商业银行只做抵押贷款,而很少做信用贷款。”吴波说。

    目前征信市场需求不足,并没有阻止各类征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尽管由各地方政府支持成立的信用公司业务范围还只限于本地区,各公司也纷纷表示“不敢轻言全国性业务”。“但这些公司将来肯定会突破地区限制的,并很可能成为国内征信行业的龙头老大。因为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和一家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地区性的。”花旗银行的洛宁博士判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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