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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信用评级机构评价信用?国家发改委明确表态

来源:北京日报 2019-05-22 15:57:13

  国家发改委官网20日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

  国家发改委官网20日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发改委表示: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具有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质的评级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

  评价结果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发布,并纳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根据评价结果,发改委将对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发改委将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于突出问题,将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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