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获悉,今年起,福州市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将资金申报或使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先决条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财政依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 ...
记者近日从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获悉,今年起,福州市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将资金申报或使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先决条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财政依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财政资金,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各部门在安排或转报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登录“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模块进行信用核查,对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各部门应负责组织录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失信记录,实现信息共享。
《细则》规定了12种失信行为,包括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获得工程承包权以及中标后转包工程;对项目单位出具虚假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鉴定资料;申报个人伪造和篡改身份、学历、社保、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
“实施这项新规是为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正加强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惩戒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记者了解到,除了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财政局还在政府采购领域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措施包括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一级预算主管部门选择守信的社会代理机构来建立本部门代理机构库。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暂停参加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联合多部门依据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跨部门联合惩戒。今年已有3家企业因投标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原因受到跨部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