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拟出“大招”惩戒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11月26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征询意见稿)》(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
惠州市拟出“大招”惩戒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11月26日,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征询意见稿)》(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门将11种行为界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全市各相关部门将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融资消费和享受优惠政策等措施惩戒失信当事人。 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将对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简称“失信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失信当事人分两类,一是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二是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记者梳理《实施办法》发现,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失信当事人的惩戒从以往的交通部门“单兵作战”变成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比如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这一惩戒,就由交通、财政、市场监管、质监、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其中,交通运输部门可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或企业吊销其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可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依法予以限制。财政部门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对于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的失信当事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记者注意到,除了生产和消费,失信当事人在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上也会受到限制。比如,失信当事人将被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和在事业单位任职等。
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将严格按照要求界定严重失信情形,将失信行为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于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汇总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目前,《实施办法》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sk509@163.com,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25号交通大厦509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
可将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的11种行为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货运源头单位及道路运输企业被投诉举报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被查证属实,且拒不改正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超载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1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认为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