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公布第十五批严重交通违法记录,至此,自去年以来,天津交管部门已曝光了十五批涉及1万余辆车的19546条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超速50%、醉驾等13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对驾驶人 ...
近日,天津市公布第十五批严重交通违法记录,至此,自去年以来,天津交管部门已曝光了十五批涉及1万余辆车的19546条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超速50%、醉驾等13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对驾驶人进行罚款、记分、拘留等处罚外,还将对被处罚人姓名、车辆牌号、车辆所属企业等进行公开公示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超速50%以上”、醉驾仍为交通违法大户
从本次公布的交通违法行为来看,“超速50%以上”、醉驾仍为大户,达332条,占比48%。
9月12日22时06分许,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泰安道大队王强和同事在和平区台儿庄路与沧州道交口执勤时,发现一辆黑色搅胜小型越野车沿台儿庄路由北向南驶来。就当二人在对该车进行正常拦检时,“黑色揽胜”不但没有停下接受检查,还在关卡处加速驶过。
王强见状,随即和同事驾车追赶。怎料,在解放北路与开封道交口发现该车停在了路边,有两个人坐在车附近的便道上。原来这二人正是刚才闯卡的车上的人,而且,驾驶人高某主动承认自己就是司机。王强将高某带回泰安道大队,并当场使用手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8mg/100ml,涉嫌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后经鉴定中心对血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0mg/100ml,为醉酒状态。高某的行为,致使其驾驶证被吊销,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驶证的处罚。
此外,在交管部门公布的违法行为中,有13辆车存在2次及以上“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天津长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津MH1178的小型汽车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21日在武清环线发生2次“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中铁十五局集团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津GX8319的小型汽车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17日在轻纺大道沿线生2次“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均累计记24分。
肇事逃逸外加“顶包”?当事人已被行政拘留
2018年4月16日20分20分,陈某驾驶着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的轿车沿着武静线由南向北行驶,即将转入津永公路时,与正在武静线由北向南直行的一辆金杯小汽车相撞。发生碰撞后,刘某驾车驶离。离开十几分钟后,刘某的同事李某驾车驶回案发现场,并向民警称是肇事司机。随后民警将李某带回北辰支队。
在民警的询问下,李某很快漏出了破绽,并承认自己并不是当时的肇事司机,供出陈某才是。但此时民警试图联系陈某却发现陈某失踪了。
9月18日,民警接到线索称陈某最近回厂上班了,随即赶到陈某所在的工厂,发现了陈某。最后陈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事情供认不讳。
鉴于金杯小汽车司机被鉴定为轻伤,所以陈某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其进行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800元的惩罚。记者了解到,如果金杯小汽车的司机被鉴定的结果比较严重,那么陈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就不是行政拘留和罚款这么简单了。
据悉,此次曝光的682条严重违法的车辆牌照号、具体违法行为、所属企业、驾驶人姓名、违法类型等均已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上公开。对于13类严重交通违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联合惩戒。这就意味着发生严重交通违法的当事人及涉及企业,除了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接受罚款、记分、拘留等处罚外,还将被公开公示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将依法受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惩戒,对日后诸如个人申请信用卡、经营贷款、职业准入以及企业市场准入、调整信用等级等社会信用类业务的申请和办理产生影响。
被公开公示的十三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二)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五)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六)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七)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八)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九)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十)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
●(十一)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
●(十二)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十三)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及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