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信息查控、失信人惩戒系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共同开发“点对点”信息查控 ...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信息查控、失信人惩戒系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共同开发“点对点”信息查控系统和失信人惩戒系统,旨在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意见》指出,“点对点”信息查控系统适用于全省法院正在审判、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应用于立案、审判、执行阶段信息查询。法院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注册号、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投资信息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省工商局收到符合查询条件的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反馈给申请法院。
《意见》明确,失信人联合惩戒体系适用于全省法院执行程序中裁决确认的失信人。法院可在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发布失信信息、冻结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冻结失信企业股权变更等惩戒措施。省工商局收到协助发布失信信息、联合惩戒失信人申请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在工商信息登记系统中发布失信信息,完成对失信人冻结变更法定代表人、冻结变更股权、冻结失信人注册新的企业、入股其他法人等惩戒措施。
关于系统保密性问题,辽宁高院和省工商局将采取专线对接模式,数据传输过程采取自动加、解密的风险控制措施;双方均确定专人负责“点对点”信息查询系统和失信人联合惩戒系统;共同遵守保密原则,法院依法使用省工商局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省工商局对法院申请查询的内容保密,不得向被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露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