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典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被称作“万法之母”。其中,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民法典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被称作“万法之母”。其中,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备受关注,舆论拍手称快。
当下中国许多家庭的实际财富,主要体现在所拥有的房屋价值上。因此,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问题,自然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基本财产权,可以说是保障公民财产权无法回避的一个基础性命题。2007年版《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对什么叫自动续期、续期多长时间、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相关费用,并未给出具体规定。2016年初温州“20年住宅用地期限到期”事件,凸显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2016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对此给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方案,就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过渡性方案牵扯面小,只涉及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少量住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最终方案,仍有待于立法解决。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原则性规定,回归了常识,也回归到财产权保护的要义上。权利只有在得到保障时,才是真正的权利。住宅的所有权人享有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立法就应当能够保障他对行使房屋所有权的需要,这也是符合物权人行使物权的要求的。
有恒产者有恒心。显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自动续期的制度设计,切中肯綮,直接确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障,回应了公众对住宅土地所有权的普遍关切,给全社会吃了一颗“定心丸”。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民众期盼,是“良法”的应有之义。事实上,“自动续期”已在《物权法》和官方证实中多次出现。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的规定,既是对“自动续期”的再度确认,又对未来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执行指明了方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体现出的一致性与确定性,不仅给公众明确的、放心的预期,而且是在巩固立法、执法以及社会管理的公信力。
安居才能乐业,长期稳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到期后“自动续期”,是历经二三十年贷款与还款才获得房屋产权的百姓应得的——不能房子还在,地皮“没了”。少了这一后顾之忧,人们在学习、工作、生活、消费等环节,会有更强的信心。进一步看,银保监会近期发出通知,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是否“以房养老”,是老年人的自由;房子能否具有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价值预期,则是确保所有购房人权益的大问题。“自动续期”无疑为此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是,加快房产税立法步伐的信号被不断释放。房产税这只靴子迟早要落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更不能“设卡”。有必要指出,续期费用减免应被着重考虑,避免重复征税(收费)质疑,让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