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信的网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发起、参股设立网贷机构的,将被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2月28日,广东金融办下发通知,对多头成立网贷平台、备案后的网络安全等问 ...
严重失信的网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发起、参股设立网贷机构的,将被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2月28日,广东金融办下发通知,对多头成立网贷平台、备案后的网络安全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在名为《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广东金融办规定,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并在上线运营30天内,到注册地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安全等级应不低于三级;督促选择国家认可的等级测评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同时,属地责任的落实、划分也得到了明确界定。广东此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承担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银监市级派出机构则负责辖区网贷中介的行为监管,配合该市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对于网贷平台注册、经营地分离的问题,《通知》还规定,网贷机构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住所不一致,应通报工商部门;后者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此前,深圳、上海等地出台政策,规定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必须选择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但广东对此并无硬性要求。不过《通知》提出,鼓励优先选择在本省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股东、高管同时设立多家平台的现象,也已受到重视。《通知》提出,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已存续网贷机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另行新设立或投资入股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监管。
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已存续网贷机构,视具体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予以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另行新设立或投资入股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监管。
广东(除深圳)网贷平台的备案时间,目前已经迫近。根据公开信息, 2月28日为所有历史问题解决的截止时间,之后开始验收。4月份进行第一批网贷平台的备案,6月份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