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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设再增8起失信记录 遭证监会罚款4140万

来源:证券之星 2018-01-21 00:52:29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五洋建设又新增8起失信人被执行记录。证监会拟定对五洋建设处以4140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近日,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五洋建设又新增8起失信人被执行记录。证监会拟定对五洋建设处以4140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近日,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8 ] 3号)(下称《告知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对其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五洋建设又新增8起失信人被执行记录。证监会出具的《告知书》中指出,五洋建设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包括: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时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并且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因此,证监会拟定对五洋建设处以4140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处以几万到数十万不等的罚款并警告。而其董事长陈志樟则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并不得再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五洋债风波”回顾

  2015年8月15日,五洋建设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15五洋债”,总额8亿元,期限3年,并约定两年后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回售权。回售日为2017年8月15日。

  同年9月11日,五洋发行了“15五洋02”,总额5.6亿元,期限5年,第三年有回售选择权。两个债均为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

  由此可见,2015年五洋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6亿,且在2015年年报、跟踪评级、2016年半年报中,两只债券均未见任何异常。数据显示,五洋建设2015年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总收入153.68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4.42亿元,同比增长121.53%;2016年上半年,公司营收78.35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57亿元,同比增长37.23%。

  2016年12月28日,上交所突然发布公告,以五洋建设有重大事项没有公布,勒令其“15五洋债”和“15五洋02”即刻停牌。

  同日,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对五洋建设发行的两期债券“15五洋债”和“15五洋02”提示风险,表示五洋建设已于2016年12月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发行人并未就有关情况进行披露。

  评级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亦对此事表示关注。在今年4月的跟踪评级报告中,大公国际下调五洋建设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调“15五洋债”、“15五洋02”的信用等级为AA-。

  “五洋债风波”事件自发酵至今,一直引发其债券持有人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从曾实现过辉煌的“年化收益率4000倍”,到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部大戏终于在证监会的拟定处罚下落下帷幕。

  此外,作为其债券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德邦证券,需持续督促并协助发行人违约处置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有市场人士评价,此次事件也为证券市场上其他同类企业敲响警钟,等待着五洋建设的,除了对投资者的赔付外,还将面临证监会的严责。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债

  在“五洋债风波”还未尘埃落定之际,中证协便于1月17日发文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原负面清单共11条,新修订的负面清单修订4条、新增4条,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共15条。

  记者通过对比发现,新修订的负面清单主要在如下方面进行调整:

  首先,采纳从严监管的建议,将原第一条“12个月”的时间延长,改为“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为防范公司债券业务整体风险,将第三条修订为“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其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将原第四条修订为“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将原第五条拆为两条,分别修改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纠正”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两条规定。

  再次,根据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了第(七)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进一步提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质量,增加了第(八)条“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最后,2016年1月,4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在公司债券受理审核时对违法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为贯彻落实多部委联合惩戒通知的规定,增加第(十)条“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此外,在发布负面清单时在正文中明确“对于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比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五)条、第(九)至(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业内人士称,此次修订较以往更加严格,很有可能再次提高非公开发行债的承揽门槛,同时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脱实向虚”,快速扩容的时代已经过去,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才是未来的首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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