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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而富CEO王征宇:征信的本源是信贷

来源:楚北网 2018-01-11 15:44:19

  近来,由央行牵头组建的国家级网络金融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联”又有新进展,“信联”正式定名“百行征信”,预计年底正式成立。从中,我看到央行建设市场化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决心,也看到监管方双管齐下, ...

  近来,由央行牵头组建的国家级网络金融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联”又有新进展,“信联”正式定名“百行征信”,预计年底正式成立。从中,我看到央行建设市场化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决心,也看到监管方双管齐下,从政策和信用基础设施两方面引导日益壮大的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良苦用心。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信联的使命是实现个人征信对互联网金融和小微金融的全面覆盖。然而,就中国的市场现状而言,这一使命任重而道远。

  首先,业内缺少科学、健全的征信观,对“何为征信、如何征信、怎样运用征信”的理解不一。首批试点个人征信的8家机构均依托自身业务开发所谓的征信产品,但与欧美的成熟操作相距甚远,这也是央行迟迟未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并牵头成立信联的重要原因。

  征信是债务人负债信息的共享。征信应当仅解决借款人是否还钱的问题,也应当仅应用于与放贷活动及贷后管理相关的信用交易领域。是否做到这一点关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征信监管》一文中所说的个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开展应坚持的三个原则中的“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

  征信有别于诚信,也有别于社会信用。以某企业信用分为例,该企业陆续推出的信用免押金、免保费、免签证、享受机场VIP通道等服务,很多已经超出征信的应用范畴,而成为了客户营销工具。从征信角度而言,以电商数据及众多非借贷行为数据为基础的信用评分不仅在准确预测借款人借还款行为上存疑,其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生活场景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让人担忧,甚至可能创造特权群体,有悖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中国的传统金融机构在提供个人消费信贷方面长期缺位,导致许多个人负债信息流落民间,呈现碎片化。当然,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电商和线上支付的普及,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也让人们的借贷意愿空前高涨,负债信息大大增多。未来,信联能否真正覆盖未被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信用白户”将成为决定其成败的关键。

  然而,可以想象的是,BAT等企业虽然也通过自有的信贷服务,如蚂蚁借呗、微粒贷,掌握了一些借贷数据,但一方面其量级远低于这些企业的用户总量(截至2016年末,支付宝的实名用户有4.5亿,但借呗累计服务用户仅约1200万人),另一方面其所覆盖的人群与传统金融机构重合性很大。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产业发展蓝皮书》,截至2016年年底,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达63.7亿张,当年新增发卡量7.6亿张。尽管如此,截至2017年8月31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收录的9.3亿自然人中,也仅有4.6亿人有信贷记录。“信联”如何收集到散落在中小互联网金融机构中的借贷数据,真正成为央行征信中心的补充值得深入的思考。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将是个人征信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顶层设计,这将成为“信联”发展壮大的巨大障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定中,《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并未对个人信息采集的边界和监管尺度作出足够的明确。

  以美国经验为例,FICO评分主要考虑五类数据:水电煤等生活账单支付情况、欠款信息和剩余信用额度、信用历史、现有信贷组合以及新的信贷服务的申请。借款人的年龄、民族、职业或就职年限、收入、教育情况、是否婚配、居住出租还是自有住房、现有住址居住期限等信息实际上并不记入FICO评分。

  另外,在美国,对于信用报告的调取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调取是否需要本人授权也给出了清晰的界限(Hard Pull还是Soft Pull)。美国早在1970年既已经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消费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和消费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进行了规范。也形成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确保个人信息在信用交易领域的使用中公平、公正、合法。

  无论在个人信息采集的边界上,还是在个人信息的调取上,中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众多平台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信息从事信用评分,误采误用现象严重,伴随着“信联”的出台,不符合个人征信机构标准的企业将不得不退出金融信用市场,回到数据服务商的身份或转而进入社会信用领域。

  “信联”的未来

  回到“信联”本身,细查之下这一在监管与行业的博弈中诞生的机构,可以说是监管的明智一举。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由八家个人征信企业及相关企业入股,采用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组建的“信联”,既有望解决这一机构的权威性问题,也有可能引入市场因素,活跃市场参与,并以企业的标准优化治理和改善经营。

  征信机构缺少权威或不具第三方独立性,可能导致从业机构不愿意交出数据,或交出的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不佳,甚至故意作假,对整个数据库造成污染。这些问题实际已经出现在相关信用数据共享机构的运作中。

  信联能够打消借贷数据提供企业的相关顾虑,但首要一步是统一数据共享标准,明确8家股东企业的利益分配,以及以法律或监管规则的形式确立从业机构的数据上报和质量义务。

  在数据共享标准方面,数据回归征信的本源——信贷是毋庸置疑的。其次,还需统一提取和报送口径,例如如何区分逾期。在这方面,央行征信中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预计未来信联将会在一些具体操作上参考和延续央行征信中心的方式。

  征信体系由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构成,三者缺一不可。在股东利益分配方面,以及未来的盈利中,信联都需建立可行的商业规则和激励机制,打通利益关节,真正确保第三方独立性,成为有公信力的平台。信用数据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数据积累时间长、投入资金多,极易形成数据孤岛。此外,各家企业的体量和信息数据规模也悬殊极大。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必须从利益和法规两方面入手,才能破局。例如《印度储备银行法》就规定申请P2P平台牌照的公司必需向所有信用信息公司报送数据。

  从业者是否会拥抱“信联”?

  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的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6万亿大关,达到60091.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上升88.68%。11月P2P网贷行业共有正常运营的平台1954家,活跃借款人520.77万人。这些数据表明,网贷行业已经渗透到相当一部分传统金融机构未能覆盖的人群之中。在监管新规“扶优抑劣”效应显现的同时,建立信联、使之覆盖小微人群的信用数据的需求已经刻不容缓。

  目前网贷行业的现状是,头部企业一方面对接央行征信中心、互金协会等行业数据共享组织以及掌握个人债务支付信息的公权机构和商业机构,一方面也与掌握互联网行为数据的平台合作,如电商平台、在线支付平台、付费娱乐平台等,开发自己的大数据风控技术。一些既拥有数据来源,也从事信贷业务的跨行业平台则直接利用自身数据借贷。

  然而,对于中小平台而言,它们大多没有过硬的互联网大数据分析能力,风控能力薄弱,在覆盖小微市场时,由于市场上的个人信用信息割裂,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往往成本高、覆盖低、有效性差,许多平台面对的欺诈和个人债务风险超限,不得不通过高息覆盖高坏账率,依靠强催收而非事前识别作为主要的风控手段。可以说,个人征信数据共享平台的缺失间接造成了某些行业发展乱象,不仅引发多头借贷、利率畸高,也催生出借款人的恶意逾期行为。

  信联的问世一方面能够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风控依据,一方面也能够帮助监管机构掌握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情况,优化监管决策。但前提是上述关乎信联命运的宏微观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数据风控并不能代替征信,也无法与征信等同。如前所述,征信仅与借贷行为相关,许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的客户画像、分类和风险评估并不严谨、公正。更重要的是,许多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风控变量,如网购数据、特定网站访问频率等,仅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弱相关,无法单独作为授信决策的有效依据。在这一方面,相信伴随信联的成立和行业监管的完善,从业者对于征信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将会逐步提升,网贷市场的总体授信与风控水平也会相应提高。数据采集不准确以及提供不实数据污染数据库的从业者将会认识到这是“双输”的选择,不利企业的长远发展。

  信而富成立之初即参与了央行征信局的筹备工作,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发起人和首批会员之一,在业务开展中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上海资信等都有密切的沟通和合作。这些机构向央行征信局报送数据,同时信而富也接入中国互金协会的信批平台。我相信,尽管前路艰辛,但信联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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